1963年,美国凤凰城的米兰达,因涉嫌对一女性强奸而被捕,警察在两小时就完成了审讯,米兰达也签署了自白书,之后交于法庭,判其有罪。当时一位73岁的律师阿尔文成了他的辩护律师,这位本该退休的较真的律师在法官面前竟提出了,警方办事有误,根据律条五,无论任何人都不能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快哭了]警方有义务当即为其提供律师出席。首次审判,米兰达被判刑有罪20年。
老阿尔文竟不服气,联同其他几名大法官将此案告至美国最高法院(只有9名高级法官) ,出于对现行法的维护与修改,米兰达案子被选中重审,介于被告人应有的公平权,最后以5比4的票席,1966年首席法官Earl Warren(厄尔.沃伦) 提出了<Miranda Warning>: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你有权保持沉默。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e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与建议。受审时,你也有权让律师在场。
I f you ca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如果你负担不起聘请律师,法庭可遵照你的意愿,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最后,米兰达被减刑至判11年,他于1972年假释后又因酒吧斗殴被人刺亡,奇怪的是,警方在出示<米兰达警告>之后,警察无法得到其他更有利证,竟无人被起诉(限制与平衡警察的权力,看来警察们有意见有情绪啊[傲慢][白眼],待工啦!)。
至今,<Miranda Warning/rights> 成了现行法庭申判的首席陈词!
仅有被告自白及警察记录,不能成为法庭司法审判定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