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宪法进一步保证被告将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并且只有在陪审团一致确定他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定罪。
然而,在美国联邦和州的刑事诉讼中,有一种仍在执行被称为“认罪协议”的程序。认罪协议(也称辩诉协议,应付辩诉或缓解请求)是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告之间达成的,根据该协议,被告同意对一项或几项特定指控表示认罪,以换取检察官的一些让步。
“在提审期间,被告如果选择庭审,他或她面临最重的控告或惩罚。检察官将向被告提供一份承认较轻指控或保有原来的罪而刑期少于最大刑期的协议” –司法协助局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NACDL)发布了一份题为《庭审惩罚:关于濒临灭绝的第六修正案的庭审权及其保存方法》的报告,该报告审查了具体案件,数据和统计数据,以解释刑事庭审的减少和认罪交易的稳定增长的原因。过去的15年,不到州和联邦刑事案件的3%被告选择了庭审,其余97%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而30年前,被告者中有20%选择了庭审。
该报告推理,“庭审处罚”是辩诉交易提供的较短的刑期与审判后强加的更长,更严厉的刑罚的差异。根据报告:
认罪取代了庭审,原因很简单:选择行使《第六修正案》庭审权的人输掉庭审,则面临成倍的刑期……这种[庭审]刑罚是如此严厉和普遍,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宪法规定的庭审权。为了避免受到惩罚,被告必须放弃许多其他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对公平司法制度必不可少。
因为如果被告选择认罪协议而不是庭审,他们被判的刑期就较短,为什么还要冒更多被关押时间的风险?
该报告的主要发现之一是“庭审处罚”的令人震惊的结果,是无辜者普遍不选择庭审,而是对没有犯下的罪行认罪。
报告称:“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联邦刑事被告被迫认罪,因为行使宪法权利的处罚实在太高了,不足以冒风险。”
无罪博客曾经报道过无罪人士罗德尼·罗伯茨(Rodney Roberts)的故事,核心是尽管无辜,但他为何认罪。在此部分中,罗伯茨(Roberts)解释了他的律师如何建议他接受辩诉交易,而不要冒险受到“庭审处罚。”
“我的律师说,‘如果你接受认罪协议,他们只会判你两年。如果不接受,他们将上庭审,如果你被判有罪,法官准备判你无期徒刑,我想你将被判有罪。’这是我的律师,帮我的人,告诉我的。”
“文中提到3%不用认罪协议的,那恐怕是罪证确凿或罪大恶极,检察官根本不肯给你打折扣吧。”
这难道不是说只有3%的被告罪证确凿吗?难道不能从你的这句话推出那97%的罪证不确凿吗?
“还有:刑事案件的证据只要能达到排除合理的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可,不需要百分之百(100%)的绝对肯定。”
我提到过要100%的绝对肯定吗?
“看你阁下对法律体系的基本举证责任都不明白,没有实务经验只会效法赵括,俺也就呵呵不再浪费时间了。”
你知道"near certitude"哪个法院在哪个案件的判决中提出的,它包括在哪一个整句中?那句话就是对beyong a reasonable doubt 的解释。
“不然怎样?取消认罪协议,所有案件百分之百出庭庭审? ”
我毫无兴趣。我写这些博文的目的就是告诉尽可能多的人美国司法的肮脏。
呵呵,你阁下才无意中泄露了你对中文的理解能力有限吧?
俺那里说了"只有"3%的刑事被告证据确凿了?
还有:刑事案件的证据只要能达到排除合理的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可,不需要百分之百(100%)的绝对肯定。
看你阁下对法律体系的基本举证责任都不明白,没有实务经验只会效法赵括,俺也就呵呵不再浪费时间了。
呵呵.
不然怎样?取消认罪协议,所有案件百分之百出庭庭审?
你以为改为庭审,检察官就不会要求更高的刑期?(不用考虑各让一步,检察官更有理由要求更高刑期!)
结果就是:更多人被定更高的罪,面对更大更久的不确定性,并付更多的律师费?
上面写这许多,不能改变的就是:不用认罪协议,结果只会更差!!!
问题在于并不在认罪协议好么???
"没有经历过司法系统,也没有听到过可信人给你讲过,还没有看过相关的法学论文" - 说的好像是你阁下吧?
呵呵
那些法官之所以敢不听前总统的话,是因为他们背后有更大的势力,2000小布什和戈尔打官司最高法院双是如何判的,完全没有按照法律和证据。其中一个有良知的大法官差点辞职!
我可以看出来你既没有经历过司法系统,也没有听到过可信人给你讲过,还没有看过相关的法学论文,就在这里信口开河。你所讲的3%的人有何依据,完全是你的主观意断。
我文中就有一篇那样的文章,而且还是协会的文章,代表了协会的观点。
这也是胡说八道。美国司法体系不是完美的,但在世界上还是名列前矛的 - 最新评估可以排到全世界第21名。
麻烦看看:https://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
比起中国88名强的多了。
美国司法能够不畏强权,在前总统某普威逼滥诉下保持自己的底线,就是法官是他提名的也还铁面无私,该怎判就怎判,就可看见美国司法还有骨头在。一般老百姓告倒大公司名人高官的案子屡见不鲜,那来啥啥"不是一般老百姓能讲理的地方"云云??
再说一次:不用认罪协议,那要怎样?上庭打官司然后面对败诉刑期更长,费用更高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律师和检察官依据案件的证据讨价还价出一个折衷 - 接不接受是客户的自由。
你如果不想接受 - 那就叫律师出庭打官司呗。律师是为你服务的。你愿意花大钱换更高的风险那也是你的自由。但是绝大多数正常人是宁愿用认罪协议的。
接不接受认罪协议是看客户的选择,而且还要客户在法官前自己说Yes 还是No的。律师怎么能帮你代为回答?
文中提到3%不用认罪协议的,那恐怕是罪证确凿或罪大恶极,检察官根本不肯给你打折扣吧。
既然是你的文章,麻烦你去搜索一下,有几篇法学论文反对认罪协议的,把联结发来,给俺瞧瞧。
我的博文也发在国内的APP上。我被邀请参加法律征文比赛,也加入了一个国内的律师群。根据他们的发言,我发现,国内的大城市,司法还是有公平公正的。往下走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对于美国这样的邪恶的司法系统,我不选择忍辱偷生,而是将它们的真相揭露出来。
没有人强迫吗?律师就会强迫,文中就有一个案例。
百分之几的文章?那你去搜索一下,有几篇法学论文是赞扬或支持认罪协议的,把联结发来。
笑话。不懂法而逻辑混乱的是你吧?
绝大多数的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支持使用认罪协议。你找出百分之几的一两篇文章作反面论述,怎能代表法律体系运作的常规?
没有任何人能强迫你用Plea Bargain。不想Plea Bargain那就是直接上庭打官司。
说啥"敢冒这个风险"???你要不Plea Bargain,那就是直接冒被定罪的这个风险!!!此外还要付高额律师费。
如果检察官真的想搞你,那你还不如弄个认罪协议搞个较轻罪名比较划得来(那还是如果检察官愿意的话)。不用认罪协议,你的风险只会更大,费用更高,结局更糟。
第二次是参与了选陪审员的全过程,一整天,仅这一项就能体会成本有多大,不论是对所有个人,包括我自己,还是对政府。
汤姆克鲁斯曾经有名的影片a few good men,里面就有类似的内容,两年里经手了五十几个案件,没有一个上法庭,都是庭外认罪。
这其实就是个成本计算的概念。
胡说八道。麻烦去任何一个法院去实地参考一下。Plea bargain是一个常用的法律工具。被法律界人士广泛的使用。不然你想上庭打官司?等着倾家荡产付律师费么?
美国的伟大在于就是不公义的事也是做得有理有据,技术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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脳補一下,這広做有兩大好處
1 大大減少國家訴訟成本,法治國不比历害國.司法嚴格,訴訟耗時費錢,政府負担重
2 杜絕頑劣份子 延遲 僥倖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