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莱坞的法庭影视剧时,我们经常会听到要保证被告有一个公平的审判。似乎美国的被告都会得到公平的审判。事实如此吗?哥伦比亚大学在2000年6月发布了一项针对之前二十年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研究报告,发现法院由于审判中的严重错误而推翻了他们所复审的68%的死刑判决。在被送回重审的案件中,有82%的定罪被告被判处死刑以外的新判决-包括7%被判无罪。
这项研究的作者,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詹姆斯·利伯曼(James S. Liebman)说:“这项研究旨在研究刑法系统以及错误有多常见。” “我们发现这不是一个州,也不是一个案子,但这是一个严重错误比比皆是的系统。”
该研究将“严重错误”定义为“实质上破坏了在审判中作出的有罪判决或死刑判决的可靠性”,并导致法院推翻了定罪和/或判决的错误。当将68%的总错误率分解为州和联邦组成部分时,这份覆盖了1973年至1995年的研究写道:
•在第一次联邦依《人身保护令》上诉中最终复审的599起死刑判决中,由于严重错误,联邦法院推翻了40%,即237起。
•在州高等法院最终直接上诉复审的4,578项死刑判决中,有41%(即1,885项)因严重错误而被推翻。当该比率与在下一阶段被推翻的判决(州定罪后的诉讼程序)相结合时,州法院在47%的死刑判决中发现了严重错误。
•在至少有一个案件经过州和联邦审查三个阶段的26个州中,有24个州的总错误率达到或超过52%。
•在州定罪后的阶段,有两个错误导致了大多数推翻:无能到极点的辩护律师,他们忽视了实际无罪的或支持较少刑期的证据,以及检察机关或警察对此类证据的扣压。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长期死刑学者艾拉·罗宾斯(Ira Robbins)说,68%的错误率在23年间几乎没有波动,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他说,这表明死刑辩论中当前的公众和立法关注的:处决无辜者不是唯一的问题。
当前系统的鼓吹者,例如犹他大学法学教授保罗·卡塞尔(Paul Cassell)解释说:错误率表明,该系统通过更多的推翻而加上了更多的程序,并称赞美国的死刑系统是世界上最准确的。
曾在美国最高法院担任死刑犯辩护律师的利伯曼反驳说:“我不认为大多数美国人愿意为这种系统付出代价。”其他法学家不仅受到68%的困扰,而且还受到82%死刑改判的困扰,因为他们“似乎一开始就不是死刑或符合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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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重审重判的案子不正是美国对于死刑判决的谨慎,才有一个案子来来回回的折腾,中国是不错,逮着打一顿,招了,明天就枪毙,100%都是铁案。有的谋杀案一不需要尸体,二不要凶器,只要招了就可以了,多有效率的系统。
这个现象客观上让系统的职能异化,系统中的人等于是为生意服务,而失去司法系统本身应有的职能。司法系统的失职成本很低,也就没有纠正的需求,准确讲就是司法系统的腐败。这个特点在美国无法避免,是无解的,不是个人行为可以改变。
只要与司法打过交道就会体会,多数情况下花钱就是了,成本对你个人相对低,就是个生意考虑,真相正义不那么重要,就算倒霉就是了。
以前看过不少集 law and order,对此有些了解。
文中说,“?在州定罪后的阶段,有两个错误导致了大多数推翻:无能到极点的辩护律师,他们忽视了实际无罪的或支持较少刑期的证据,以及检察机关或警察对此类证据的扣压。”
对于这些无能到极点的辩护律师,他们的错误或者失误会不会有案可查,成为后人的前车之鉴。比如避开这些律师。
“检察机关或警察对此类证据的扣压“,估计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只能自认倒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