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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过美国宪法的克林顿为了获得政治资本竟对无辜的刑事被告做了这个

(2020-05-15 16:20:12) 下一个

在美国,  刑事被告在第一轮上诉失败后,还可以提交人身保护令状的请愿书,要求法官进行听证,以确定被告的监禁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无疑给监狱中的犯人特别是无辜和清白的另一个机会,尤其是人身保护令所能申请的事项如第六修正案的律师无效协助不能在第一轮上诉中用到。

在1990年代中期,事情发生了另一个坏转机。由纽特·金里奇(Newt Gingrich)领导的国会共和党人将人身保护令“改革”作为其“与美国合同”的一部分并起草了一项包含各种限制的法案:AEDPA。他们拒绝与人身保护令专家讨论该法案,拒绝举行听证会,并将法案快速送达两院,以绝大多数票通过成为法案。

AEDPA的两项规定引起人身保护令专家特别反对。第一,最高法院的解释要求,如果州法院的裁决是基于对联邦宪法有错误的解释,这样的解释无论多么错误,只要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联邦法院必须遵守。第二,禁止联邦法院在明确建立的最高法院判例以外根据其他授权给予解救。此规定禁止联邦法院根据他们巡回区的判例分析宪法诉求。因此,即使巡回判例明显支持解救,如果最高法院没有判例,必须拒绝申请。这些规定的效果是防止了联邦法院对许多由违宪而定罪的囚犯给予解救。

可悲的是,尽管人身保护令学者,民权主义者和他自己的律师反对,克林顿总统于1996年4月签署了该法案。人们希望曾教过宪法的克林顿不会签署已经削弱《大令》的法案。克林顿很清楚AEDPA对被州法院通过剥夺宪法权利而定罪的人造成的伤害,但他愿意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而牺牲他们。他想被看作为“对犯罪严厉”,人身保护令没有政治上的重要支持者。因此,糟糕的法案成为国家的法律。

美国田纳西州范德比尔特大学(Vanderbilt University)法学教授南希·金(Nancy King)于2007年与她的同事们完成了人身保护令案件的综合研究,其中令人惊讶的发现之一是,非死刑判决的囚犯提起2380例申请,联邦初审法院仅对其中的7例给予了解救。州囚犯每年提出16,000至18,000例人身保护令申请,其中99.6%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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