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月27日,联合国主管社会事务助理秘书长亨利•洛吉耶在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开幕前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兼美国代表埃莉诺•罗斯福进行会谈。联合国图片
2023年12月,恰逢《世界人权宣言》(《宣言》)发表七十五周年,我们有机会回顾埃莉诺•罗斯福和联合国的同事们过去所做的工作,通过他们的努力工作,《世界人权宣言》这份珍贵的历史性文件才得以问世。我们想知道《联合国纪事》(《纪事》)是否做过关于《宣言》谈判和起草的专题报道。查阅最早的几期《纪事》,我们欣喜地发现其中有关于《宣言》起草过程的详细报道,包括几份埃莉诺•罗斯福本人提交的资料。
1946年8月,第二期《纪事》(当时叫做《联合国周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人权的演变》的文章。这篇文章谈及了历史上有关人权的主张,称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四世纪的孟子,后来人权主张纳入了某些国家的宪法,但也指出国际层面的人权行动直到近期才有所进展。这篇文章提到了设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计划,而人权委员会将致力于制订一项国际权利法案。这是联合国在漫长的人权斗争史上翻开新篇章的第一页。
六个月后,即1947年1月,人权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联合国负责社会事务助理秘书长、法国学者亨利•洛吉耶 (Henri Laugier) 宣布会议开幕,他表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护人权和捍卫人类价值观的“紧迫感无处不在”。他说:“我们要铭记度过的漫漫长夜,为斗争汇聚力量。数千万人在长夜中死去,人权才得以延续。”1
埃莉诺•罗斯福当选人权委员会主席,她敏锐地认识到人权委员会的重要性,尤其是已生效16个月的《联合国宪章》(《宪章》)七次提及“人权”。《宪章》的第二行表达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的决心,然而,这些权利从未在国际层面获得明确的定义。
与此同时,联合国秘书处收到了数百封指控人权遭到侵犯的信件,这才只是个开始,后来各种申诉如潮水般涌来。据《纪事》报道,洛吉耶承认,刚刚成立的人权委员会不具备对此类申诉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会的能力,但他指出,“这些发自人类良知深处的申诉必须得到响应,申诉者必须收到联合国中肯且公正的回复。”2
罗斯福夫人还担任了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主席,负责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最初的成果是一份长达408页的草案,这份《宣言》草案参考了大部分会员国的宪法和法律条款等资料。随后,草案经过六个阶段的审查和修改,最终进入审议阶段。在罗斯福夫人的主持下,草案历经3000多个小时的审议,审议进程对人权做出定义并决定人权是否适用于世界上的每一个人。1947年2月下旬,她为《纪事》撰稿称,《宣言》作为权利法案经审议获得通过之时,“人权历史将翻开振奋人心的新篇章”。3
从一开始,《纪事》的报道就反映了一种明确的共识,即人权委员会不仅要起草一份《宣言》,还需要确保人权获得履行,为此需要建立一个适当的、公约性的侵权事件处理机制。但两年后的现实状况是,起草一份完整的《宣言》已经耗尽了人权委员会的精力,而落实目标的工作还刚开始,后续目标仍遥不可及。
1948年7月,罗斯福夫人再次为《纪事》撰稿。她对人权委员会只是成功起草了《宣言》表示失望,她认为还缺少公约和执行手段,起草《宣言》“可能只是一厢情愿”。但她也看到了《宣言》的潜力,认为“人们可以通过教育促进《宣言》的落实”,且各国可能需要根据《宣言》的原则“实施一项真正的计划”。她还认为《宣言》可以为《宪章》所提及的人权作定义提供依据。4
1948年11月,大会第三委员会就《宣言》草案进行辩论,世人的期待与日俱增。《纪事》报道称:“这份文件理应受到如此多关注,它是对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首个国际定义和宣言。最终获准通过后,它将成为人类文明史上一项伟大的里程碑。但是,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犬儒主义盛行的世界,这份文件仍亟需深入审议,但即使它获准通过,也只有道义权威和意义。”5
今天,《宣言》仍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它是各种人权条约、法律、文书和机制的起源。基于我们对所有人的固有尊严的感知,《宣言》使我们有能力识别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从文职人员在战争中受伤或遇害,到本应去上学的儿童却在公共场合乞讨或叫卖。根据《宣言》,诸如此类的行为标志着不平等和冲突,不符合我们“实现全体人民进步的共同标准”,包括免于恐惧和贫困的自由。
以下是罗斯福夫人在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于1949年1月1日在《纪事》发表的文章。对于这篇文章,她享有最终解释权。
“权利的大会”6
埃莉诺•罗斯福
人权委员会主席
我很高兴就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一非常重要的进展发表一些感言。这只是第一步。此后,我们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我们希望在下届大会提出并通过第一项公约,包括其执行方法。
与此同时,所有人都应怀有一种巨大的满足感,因为此前各国宣示人类固有权利和自由的伟大文件现已合并成为一项国际性、普适性的《宣言》。
联合国四十八个会员国的代表同意让《宣言》作为标准宣言,宣示人类权利和自由领域的原则。各国还一致同意努力实现这些准则。没有国家对《宣言》投下反对票,尽管有两个国家缺席,八个国家弃权。
当然,《宣言》并不完美,而且为了满足不同国家人民的想法,它势必是一个含有诸多妥协的综合性文件。但总的来说,这是一份意义非凡的文件。无论《宣言》经历多少次修订,我们都不能指望达到十全十美,因为人们的想法总是比做到的结果更好。因此,我认为总要迈出第一步,根据经验,未来《宣言》仍可以进行调整,就像过去的许多重要历史文件一样。
因为各国签署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且各会员国政府通过了《宣言》,1948年在巴黎召开的本次大会可能被称为“人权大会”。我认为所有代表应为参与其中而感到自豪,让我非常欣喜不已的是,第三委员会在主席、来自黎巴嫩的查尔斯•马利克博士的指导下,成功完成了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即最终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注释
1人权委员会成立:罗斯福夫人当选主席”,《联合国周报》,第二卷,第4号(联合国新闻部,1947年2月4日).
2 同上
3 人权委员会主席富兰克林•D•罗斯福夫人的致辞”,《联合国周报》,第二卷,第7号(联合国新闻部,1947年2月25日).
4 人权委员会主席富兰克林•D•罗斯福夫人的评论”,《联合国周报》,第五卷,第1号(联合国新闻部,1948年7月1日).
5 “《世界人权宣言》的搜索研究:关于人权委员会草案的逐条辩论”,《联合国周报》,第五卷,第9号(联合国新闻部,1948年11月1日).
6 “权利大会”,《联合国周报》,第六卷,第1号(联合国新闻部,1949年1月1日).
本文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师生翻译
《联合国纪事》不是官方记录。由联合国高级官员以及来自联合国系统外的杰出人才撰稿,作者的观点不代表联合国官方观点。地图或文章中所涉界限、名称以及指名,并不代表被联合国官方认可或接受。
《世界人权宣言》 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由来自世界各个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的共同成就,第一次规定了基本人权应得到普遍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已被翻译成500余种语言。人们普遍认为,《世界人权宣言》鼓舞并促成了超过七十个人权条约的签订。这些条约成为全球和区域层面人权法的恒久基础(均在序言中对《宣言》作了引用)。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