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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关于改革开放初期自费留学改变身份的回国服务人员要求认定出国前工龄及保障相应退休权益的申诉和建议

(2015-03-04 17:44:16) 下一个

转载: 2015“二会”提案回国服务人员 退休权益 自费留学 教授

                               --- 向2015“二会”的提案--

     我国在上世纪80-90 年代有一大批向工作单位辞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这些人员在出国前是中国公民,按照公安部规定当时都被取消户口和身份证。他们有的到了国外获得了永久居住权或加入了外国国籍,在最近10 年里有一部分人又回到国内创业、工作或生活。他们在出国时已经具有10-1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但是没到达到退休年龄,那时国家还没实行社保制度, 退休权益是以人事档案中的工龄记载为准。当他们回国工作和生活,由于不再持有效居民或公民身份证件,即使有过去工龄也无法建立基于这些证件的个人社保账户。虽然他们在2011 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后可以作为境外人士或外籍人士身份缴纳社会保险金, 但是目前国家政策是他们不属于中国居民,1993 年社保制度建立前的工龄不能与中国居民一样“视同”社保交费年数、更不能与社保制度建立后实际缴费年数合并累计。退休权益是合法劳动者在一个国家领土上的养老生存权益,而不是社会福利或公民政治权利。在大部分留学国家(如美国、德国和日本),是根据工作时缴纳社保金年数来确定能否领取退休金以及根据缴费多少来确定领取退休金的数额。这些人由于是中年出国,学成之后又回国服务,在国外实际工作年数有限,使得在当地国可以获得的退休待遇非常有限甚至没有,因此他们在中国到达退休年龄后的晚年生活变得很困难。从2013 年起他们持续向中国政府的侨务和人社等职能部门提出诉求,要求政府认定他们过去的工龄和给予相应的退休权益,至今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以上改革开放初期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在退休权益问题上面临的困境,客观上是来自于1993 年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前后的社会变革(注:在社保制度建立后出国就不会发生),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而不是个人问题,这个特定人群数量有限且在尘减,他们在极力申诉却缺乏组织力量。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制度的公正公平,不应该随个人身份不同而改变、不应该由于是历史问题而忽视、更不应该因群体人数少而轻视。既然这个群体向政府提出了权益诉求,政府应该充分重视这个问题,接纳和考虑他们的诉求、公开明确政府的态度、迅速认定相应合法合理的权益。

      根据这个群体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对待这类申诉的回应是:(1)对于那些曾经是中国公民或居民、出国后改变了居住或国籍身份、后来又回国工作或生活的人员,国家还没有法律明确他们作为中国公民或居民期间的权益现在是依然受到保护的。(2)认为那些在祖国遗留有相应公民退休权益的、但是后来改变居住和国籍身份的回国服务人员,就不考虑他们过去的工龄和对应的权益,完全将他们作为境外或外籍人员,应用对待一般境外人士或外籍人士的政策来对待他们。(3)认为他们要求解决在1993 年前遗留在国内的工龄及其相关的退休权益的问题是缺乏政策依据并不予认定。(4)认为他们在身份改变前后在中国所拥有的工龄或社保缴费年数不能合并累计。(5)认为在1993 年前遗留在国内的相关工龄权益,可按照30 多年前国家侨办1983 年007 号文领取“一次性离职费”的形式来解决,但是又缺乏针对30 年来情况巨大变化的具体执行细则。(6)对于上世纪80 年代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1986年107 号文《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的规定不见执行和没有任何解释。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大批人员出国留学以及又回国服务,我国的侨务对象发生了极大变化,在这段时间里国家的职工退休制度又发生了巨大变革,围绕关于出国留学人员退休权益方面的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和执行存在严重滞后和零碎贫乏的现象,严重影响到政府对人才国际流动时保护人权的正面形象。所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是:在法律层面对待非归国华侨(仅回国工作和生活)的华人华侨在祖国的正当权益保护方面缺乏明确和完整的法律法规;政府职能部门不加更新和补充地仍然在套用上世纪80 年代的政策; 对于过去政策的合理部分缺乏在当前现实社会下可执行的具体细则;政府多个不同职能部门过去分别颁布的政策缺乏整合性甚至有冲突之处;申诉者难以与政府建立沟通渠道和没有机会可参与政府决策对话,导致这个群体对政府抱怨日益增长。

为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公正公平、为体现对改革开放历史问题的负责、为鼓励出国留学和回国服务的长期国策,为推进我国社保制度对“涉外”人群覆盖的政策完善,也为维护中国人权的正面国际形象,特提出如下议案:

      第一、按照国家《宪法》精神,明确:不管中国公民后来的个人身份如何发生变化,他们作为中国公民期间的工作和留学经历所对应的劳动者退休权益是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得到保护。

      第二、经辞职并获准出国的在职自费留学或在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无论出国后身份的变化,对于他们在社保制度建立之前的中国工龄,与一般人员一样,均适合于国家《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三、经辞职并获准出国的在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无论出国后身份的变化,均适于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 号文)精神: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四、经辞职并获准出国的在职自费留学或在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尚未能办理领取养老金的,容许补办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金。 

 

 

原上海籍出国留学生现回国服务大学教授周民立
Email:mzhou0925@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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