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退休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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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对于人办函(1998)101号文“自动离职,工龄归零”的规定的诉求策略很重要

(2015-04-06 10:30:48) 下一个
对于人办函(1998)101号文“自动离职,工龄归零”的规定,我认为诉求策略很重要。我重新考虑之后提出如下看法和建议:

 
 1. 如我以前所说,该规定并非特别为我们这种情况专门制定的。这个文件对我们这个群体的诉求的负面影响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我们的原单位对该条款的滥用。换句话说,我们中的很多人本不应被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但是我们的原单位的人事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如收回住房,私人恩怨等等)错误使用或有意误用该规定。造成这个情况的另一个原因是,该规定对于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界定不清楚。

 
2. 这个规定确实有其适用对象,比如:
2.1 出逃贪官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叛国安全/情报部门人员等。
2.2 将在国内参与的国家或国内单位出资的科研项目的保密成果或尚未公开的成果以个人成果或其他形式公开的出国科研人员,属于泄露国家机密。前两类已经不属于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范围了。
2.3 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和/或未经原单位批准的出国人员。

 
3. 因为2所述的原因,在出台新的法律或法规覆盖2.1到2.4等情况的管辖之前,完全取消该规定不现实,会造成法律真空。

 
4. 因此,我个人认为,我们的诉求似乎不应当专注于废除该文件,而应该着眼于把我们这个群体(即合法的符合规定的出国人员)的情况明确排除在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之外。例如,如果一个新的实施细则能有如下的规定:“经所在单位正式批准,按规定办理了出国、离职手续,按规定补缴了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出国人员,不能适用人办函(1998)101号文“自动离职,工龄归零”的规定。”, 那么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据我所知,出台这种司法解释的难度比出台一个新法规或废除一个现有的法规要容易多了,只需要原发文机关和会签机关的签署就可以。

 
这个策略的重点在于主攻该文件的适用范围,而非完全否定这个文件本身。是否恰当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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