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退休联合会

北美联合会宗旨:1,帮助解答退休问题;2, 互通退休生活及活动信息;3,维护各种退休权益;4,动员和联系社会各界帮助会员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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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外华人华侨退休权益两会提案的说明

(2015-01-27 20:18:30) 下一个

尊敬的两会代表:

  我们是达到退休年龄的旅居欧洲的华人华侨。我们协会的会员以及许多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都面临着退休养老的现实问题。我们在此诚挚地希望通过您向全国两会和中国政府反映我们关于退休权益的愿望和诉求。

  我们高兴地看到,三十年来祖国坚持改革开放,不仅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而且在人权和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它具体法规,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2年6月底,全国已有5亿人从中受益,实现了“老有所养“。这是令人惊叹的社会进步,是中国对人类做出的巨大贡献。

  “老有所养“是退休者最基本的生存条件,现在国内退休职工和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领取养老金,衣食无忧,安度晚年,但是不少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却面临“老无所养“的残酷现实,因为中国的退休保险制度是在90 年代后期才建立的,而我们这些人出国多在80年代及90年代初,那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我们的退休程序,我们也没有机会参加后来逐步完善起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于我们都是人到中年才出国,在中国的工龄长达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所以在国外的工龄很短,退休金很有限,而且一部分人甚至根本没有退休金,现在我们陆续退休,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老无所养的生存危机。我们在中国时奋战在各行各业,在条件艰苦、待遇菲薄的情况下为祖国的建设贡献了青春年华,出国后依然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报效祖国,现在我们到了退休年龄,理应得到在中国工作时的退休金,以维持我们退休金很少或没有退休金的老年生活。

   (一)我们诉求在中国工作时的退休金是依照国际惯例,也是维护宪法所赋予的有关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保障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的世界人权文件中都规定有劳动报酬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我国2001年2月28日人大批准)第7条关于劳动报酬权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劳动报酬权也是宪法权利,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权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第42条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报酬权也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们在中国时曾经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有的甚至三十年以上,付出了自己的辛勤劳动,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按照《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我们理应和国内同行们一样得到在中国工作时同等的退休权益。

  (二)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在国内的退休金不仅是一个应该解决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能够解决的问题

  海外华人华侨退休在国内的退休金不仅是一个应该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只是一个范围有限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产生的时段不会再出现,涉及的人数也不会再增多。在90年代后期中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的出国人员就不会再有这个问题,因此这个群体的人数是有限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和自然法则的淘汰,这个群体只会缩小,而不会增大。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再也容不得推诿和拖延,因为许多华人华侨同胞诉求退休金多年毫无成效,现在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退休年龄。他们风烛残年,年迈体弱,期待在有生之年能够获得应有的退休权益,享受自己应得的劳动成果,而正是这些年长的华人华侨同胞在国内工作的时间最长,经历过二十年不涨工资的艰难时期,最应该得到国内的退休金。我们的国家应该体谅和关爱这些曾经与祖国同甘苦共患难的老年赤子,公正地并且及早地解决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的退休金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祖国的亲情和温暖,而不要留下日后追悔的历史遗憾。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们这些人没有参加国内退休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人认为没有缴纳退休保险费,就不能领取退休金。这是国内关于海外华人退休权益问题认识方面的最大误区。中国的退休保险制度是90年代末才实行的,而我们出国是在80年代及90年代初,还不到退休年龄,由于当时中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我们的退休程序。尽管至今对这个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政策和法规,但是即使从现行有关国家规定中也不是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第13条指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也就是说我们在出国前,在中国工作时等同于已向政府缴纳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指出:“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养老保险是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其功能、内涵和价值等同于改革后的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这个规定表明,我们在中国的工作不仅等同于我们个人已向政府缴纳了十几至二十几年的养老保险,而且等同于国家和我们的用人单位也替我们缴纳了同等时限的养老保险。所以表面上看我们那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而实际上等同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都交纳了养老保险金。现在我们到了退休的年龄,理应得到在中国按工龄所计算的那些年限的基本退休金。

  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国内退休金的问题不仅应该解决,能够解决,而且存在着解决的路径和可能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曾明确规定“新人新制度”,“ 中人逐步过渡” 和“老人老办法” 。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应该属于“中人逐步过渡”这一类,即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我们都是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在《决定》实施后退休,不同之处只是人在国外,没能参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中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文件规定在补缴参保费之后,应该按照“中人”过渡的办法予以解决。也就是说,那些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工龄满十五年的出国人员,等同于参加了十五年的养老保险。而那些工龄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办理,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这样就可使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就能够在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

  我们高兴地看到广州已经做出了可贵的探索,据报道,20年前离职出国,补缴养老费参保照样能在广州办退休。曾在广州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工作和参保年限不足,只要办理退休时户籍还在广州,都可以通过补缴养老保险参保,待符合退休条件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这里一个先决条件是必须有户籍。但20多年前我们出国的时候,国家要求出国人员注销户口,交回住房,现在多数海外华人华侨同胞在中国没有住房,没有户口,若按照现有规定仍然不能参保和领取养老金。

  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许多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都被原单位按照 “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并被毫无道理地取消了工龄。当这些人去原单位办理退休时,原单位以“除名”为理由拒绝办理,甚至拒绝提供以前的工作证明。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  [1986]73号)是我国最早界定“ 自动离职’而现在仍在执行的法规文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对“自动离职”的界定和处理是与《国发[1986]73号》文件一致的,即辞职人员被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而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则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被剥夺了原有工龄。且不说许多单位事先并没有给当事人发出除名警示,或者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而单方面简单地予以除名处理。即使是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也无权割断并取消当事人的工作历史,因为当事人的工作和劳动付出是一种历史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至今还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纠正这种错误处理,来填补历史遗留的关于退休程序的法律空白。“自动离职”和“除名”成了当今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办理退休手续的最大障碍,同时也造成了新的腐败现象和新的社会不公,某些单位、某些官员利用这个法律空白收取好处费、人情费,为某些有门路的华人华侨解决退休问题,而没有个人关系的华人华侨则申诉无门,苦不堪言,怨声载道而又无可奈何,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象。

  (三)维护广大海外华人华侨退休权益合情合理合法,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

  根据现行规定,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困难地区提供资金帮助;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规、政策和标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的养老金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跨地区、跨行业、跨时代和跨国度的难题,需要中央政府统一制定专门政策和法规,然后由地方政府具体执行,或者由中央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主持实施。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班子新思路,新作风,体察民意,体恤民情,令人欢欣鼓舞,充满希望。我们强烈请求中国政府重视和关心海外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早日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尽快解决华人华侨国内退休金的问题。我们海外华人华侨社团非常乐意配合中国政府做些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反映实际情况,提供具体资料,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海外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问题,维护华人华侨退休者在中国工作期间的退休金权益,也维护中国政府以民为本、人权为重的清明形象,实现广大海外同胞“我爱祖国,祖国也爱我”的宏愿。

  尊敬的两会代表,我们殷切期待您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和重视我们关于退休权益的愿望和要求,期盼您把我们的诉求作为议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大会审议。在此我们代表广大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对您的热情关怀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预祝两会圆满成功。                                     

  此致

敬礼

欧洲华人华侨退休者协会
2013年1月13日,德国柏林
协会主页:http://crae.de
协会邮箱:cra69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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