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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辩与日本人打官司 引子
2. 自辩与日本人打官司 准备起诉
3. 自辩与日本人打官司 正式起诉
4. 自辩与日本人打官司 首次庭审
上篇写首次庭审时,肯定有人提出疑问,这么一桩证据确凿、铁板钉钉被告必输的官司,他为何还要请律师?最大的可能性也只能拖延或者不还没有还款日的那两笔借款,这两笔与第一笔相比,小巫见大巫,还要支付律师费,他并得不到多少。
一开始,我自己都觉得奇怪。所以上篇也写道,直到走进审判庭之前,我都以为K会像我一样自辩。
不出所料,首次庭审法院就判决被告必须归还所有借款。
律师并没有立即表态,只是说要和当事人商议之后再答复。
K请律师,绝非心血来潮,凭他几十年混迹在商场和官场的老练,不会轻易在一件小事上栽跟头的,他有他的企图。
之后发生的事,我在第一篇埋有伏笔,不知哪位细心的读者都出来了。
【这位日本人还主动押了一块硕大的有点像椭圆形但又有棱角的Ruby(红宝石)做抵押。据他说这块Ruby是日本一家神社佛像上的眼珠,很贵重,属于重大财宝。押给我做信物,但我绝不能出售。我对这块Ruby完全没有在意,一则那时我手头比较宽裕,二则也相信他一定会还钱。毕竟已经认识了这么多年,他也是有脸面的人物。】
确切地说,是超过还款日之后“主动”托朋友押给我的。
一块和此形状类似的红宝石
但颜色却是接近这样的(纹路要比这细腻)
当朋友拿出来给我看时,凭我对珠宝的认识,我第一反应就是一块红色的大理石。
大约是2008-2010年,我帮一位上海的朋友做过珠宝生意(包括高级手表等)。就是在日本购买款式漂亮的二手珠宝饰品,然后朋友在上海出售给一些富裕阶层。
众所周知,日本的泡沫经济年代,富豪遍地,他们到处大肆炒卖楼房、购买奢侈品,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人才从迷梦中惊醒,很多失去了财富的”富人们“开始抛售手中值钱的物品。日本人的审美情趣比较高,他们拥有的珠宝,无论是质地还是款式,都是一流的。并且日本人对物品的爱惜,看起来并无陈旧感,即使过了二十多年,依然比国内的珠宝品位要高的多。也因为折价出售,价格相对便宜,因此二手货在国内受追捧。据朋友说,不少上海人靠倒卖日本二手珠宝挣得盆满钵满,也诱惑他加入此行列。
帮人倒腾珠宝,自己不具备一定的知识肯定不行。我自己网购了不少书籍,一边自学,一边由朋友指导,竟也掌握了不少。还因此认识了日本珠宝行业的一些朋友,由朋友带着,参加了东京Big sight(东京国际展览馆)举办的全球珠宝展。这个珠宝展每年分春秋两季举办,在世界上也是数一数二规模,只限业内人士参加,要凭身份证明才能入内。我还由此也成了“业内人士”,每年都定期收到Big Sight的邀请函,一直到今天(去年因疫情停办)。
这也是为何我每次去浅草桥都爱逛珠宝饰品店的原因(第一二篇均有描述)。
很不幸,K遇到了半个行家的我。
不过那时我还当他是朋友,并没有多想。但朋友把“红宝石”拿出来时,我一看那颜色(不是深红,当然也有其他红色的高级宝石),那纯净度(不是颜色均一,而是略带纹路),以及透明度(几乎没有透明度),就笑了笑说“这是红宝石?大理石吧,比较高级、细腻的大理石而已,估计在浅草桥可以卖个上万日元”。
朋友解释到,K说这是镶嵌在日本一家神社某尊佛像上的眼珠部分,属于国家重大财宝,价值极高。
我问,有没有鉴定书或神社的证明?答曰没有。
没有鉴定书,如何判定它就是红宝石?又怎么知道价值几何?
这块石头,如果真是K所言的红宝石,按它的大小(约有我一个手掌大),该价值连城了!更不可能随便拿出来(国家重大财宝)抵押给外人!
K还特地嘱咐朋友此物千万不可出售。
既然不可出售,与一块石头又有何异?难道每天盯着它就能生出钱来或者填饱肚子?
所以,我压根就没把这块“宝石”放在眼里,只当它是一块石头。
K也不是笨人,得知首次庭审的结果后,开始琢磨下一步对策。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我就每天等待第二次开庭的通知。
约一周后,收到了法院来函。
我打开一看,肺都要气炸了!
居然是K提交的“证据”!
1.K居然找到了十多年前(对于17年而言),我刚来日本时他曾经给我转过一笔二十万日元的银行单据!(时隔这么多年他还能保存,足见此人心思有多细腻)
K所言,这是他曾经给过我的一笔款,应该从借款中扣除。
TNN的,我当年几次飞北京,一半都是为了他的事。就这么点钱,飞机票都不够,更不用说在北京的各项开销!他真好意思写出来!
2.重点还是在石头上
K说,他曾经抵押过一块宝石给我,付了一张宝石照片复印件,竟然还有收据!我一看所谓的收据,又气又好笑:这是以我朋友的口气写的,说他(朋友)从K处收到的宝石交给了“我”(墨脉)!但笔迹分明是K的!只不过落款确实是我朋友的名字和地址。
K强调,必须我先把“宝石”还给他,他才把款还给我。
看到此,我就知道他有打啥坏主意了。
我立刻打电话给朋友,问收据一事。朋友一听也气坏了,说他从来没给他写过啥收据,那个地址和姓名是因其他事情留下的,没想到K竟然在空白处以他的名义写了所谓的收据。他绝不会认,本来也不是他写的。
我告诉他,我是相信他才把钱借给K的,按道理应该由他出面向K要款(之前朋友也确实问过几次,K每次都说快了快了,却都是不了了之),但考虑到收据都是写给我的,所以我直接告他最有效。但我自从借钱给K之后就再也见过他,更没有“从K手中”收到过任何东西!这块烂石头,就根据K说不能出售之类的,我根本就没要,一直在你手上!
朋友这时也恨透了K,我这么一说,他立即明白了。叫我第二次开庭时把他电话告诉法官,他直接跟法官证明这块石头与我没有丝毫关系,一直他拿着。
说实话,K不提,我都忘了还有一块石头。四年多了,我从来没看过一眼。
第一次仔细看,发现居然还掉色!艾玛,这分明就是一块由粉末合成的石头嘛!还红宝石,当我是三岁小孩?!
我胸有成竹,知道如何打败他了。
(精彩待续)
如果K四年前就要求我写收据,我是不可能写的,因为我一眼就能看出并非“红宝石“,且K自己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可以证明其为“红宝石”。我曾经为自己的一块翡翠作过专业鉴定,做珠宝生意时见过太多鉴定书,我很明白鉴定书必须和物品相一致。并且款已经借给他,我不会给自己下套。
退一万步就算我认可是“红宝石”,且留了字据给K,依旧不能判定其真伪,因为K还是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我可以说当时误信了他。并且他也拍了照片留底,把照片与实物一对照,按照现在的科学技术,完全可以证明是同一件物品。
我借钱给他在先,他“抵押”在后,按照法律条文,也应该他先还钱而后我再还物(我就是留字据也不会蠢到先还给他物品再收回借款)。他的这项要求,根本行不通。
K不还钱,墨将K告上了法庭。K请了律师。墨自己辩护。墨是原告,K是被告。
过了第一次还款时间,K没有还钱意愿,通过共同的友人,想把”红宝石”抵押给墨,条件是不许出售。该抵押行为K,友人,墨三方没有同时在场,K与友人口头协约,友人向墨转达。墨在当时看了”红宝石”对友人说,此物为赝品,不能作为抵押,于是友人带回,由友人代为保管(一直在友人手上)。
K伪造友人文书,文中说从K处领到”红宝石”,转交给了墨。k说要想追回借款必须先归还”红宝石”。
时间过了4年半,墨第二次看了该的”红宝石”。居然还掉色。该烂石头一直在友人手上。
K的想法就是”红宝石”被掉了包。不承认该掉色的”红宝石”为4年前的红宝石。以此为理由不但拒绝还款,还可以向墨追缴差额。这样的话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了。
美美的算盘。
(如果该大理石在以质权作为抵押时,K和墨有质权(抵押)协议或者协约双方签字的话,坑就挖好了,墨只能认栽,即使墨上告,K就认准被掉了包。该纠纷还真就陷入了泥潭)
那么,墨该如何反击呢?
我都觉得自己真的能当侦探了。
歌手机上听不见呢,回头计算机再试试。
歌儿好听,鼓掌!使劲鼓掌!
跟着长见识,期待续!:))
我大学时专业是日语,毕业后第一天开始就在日企上班,一直跟日本人打交道。即便如此,也觉得与日本人不能完全交心。
感觉与日本人文化不同,思维方式也不同。
即使语言通了。但是还有很多很多不通的地方。
K聪明一世,糊涂一时,他真的以为我是外国人什么都不懂?他了解我的工作经历的,也应该知道我不是那么普通的一个女人啊。蠢!
看来你的朋友也是误信了K,导致你借钱给K。
K具有私文书伪造嫌疑。如果确实,根据刑法159条,K会被刑罚3个月以上到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哈哈,你就躺赢了。K陪了夫人又折兵。K怎么找了这么个二百五的律师。
期待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