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就贾敬龙一案,国内很多著名学者、法律人、网民和海外华人等在网上认为“罪不该死”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情,但昨天中国最高法院还是将“法治之刀”的威慑留给了中国人。
2013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与相恋四年的女友,在准备结婚的前18天,婚房却遭到恶霸村支书兼村主任何建华暴力强拆,断水断电,女友分手,其本人及亲属在阻止强拆过程中遭到殴打,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来说这都是奇耻大辱。况且,随后贾敬龙曾多次写信举报到长安区检察院和该区信访局,却没有任何结果,从未得到任何党政司法机关应有的救助。2015年大年初一上午,忍无可忍的贾敬龙当众用射钉枪枪击何建华头部而将其杀死。
新华通讯社昨天发表文章,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 新华社记者就相关焦点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其中一个问题是,新华社记者问:本案中,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答:本案中,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村委会在户主贾同庆得到两套新房后,根据贾同庆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拆迁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简言之上面的答复为,被害人何建华对矛盾激化不负有直接责任也不存在重大过错,只是“方法不当”但本人认为经不起推敲,因为:
贾同庆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拆迁协议?村委会以不给贾敬龙亲人养老钱和停水停电等方式逼签;被曝光的拆迁协议里有很多霸王条例;贾同庆被采访时说,他是被村委会逼得没办法(停发养老钱)时才被迫签的。。。根据合同法,这样的拆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
方法仅仅不当?首先,按照中国颁布的行政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北高营村村委会没有获得法院授权的情况下,何建华就派打手;强拆了贾家的房子。这桩事明摆着是知法犯法。更恶劣的是,这种强拆还是用流氓手段进行的。为了逼迫阻止强拆的贾敬龙就范,何建华的打手居然用1米长的片斧瞄准他爸爸的腿,贾敬龙见状不得不妥协从楼上下来,结果被他们一拥而上,用棍棒打的半死。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就用“方法虽有不当”这六个子一带而过?
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 在这起案子中,冲在前面直接欺压村民贾敬龙的无疑是北高营村所谓的“父母官”——村主任兼村支书何建华。在大陆共产党自我授权:“党是领导一切的!”出了问题就用“这是党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是个人独断所为”作挡箭牌来推诿忽悠百姓。
法和治的核心是公平,我们的古人早已明白它们的核心含义,所以在造字时就把它们从“水”。培根在《论司法》中明确指出,“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贾敬龙安息吧!你为中国的社会文明进步而捐躯,再次让国人深思法和治的污水之源。。。
三鞠请安
2016年11月15日
于美国新泽西
(2016/11/1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