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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无锡市公安局在《市长信箱》回复中不要偷换概念

(2014-12-24 15:54:59) 下一个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35)
   
   --- 给无锡市市长汪泉的第34封信
   ---请无锡市公安局在《市长信箱》回复中不要偷换概念
   
   
   尊敬的无锡市市长:
   
   
   主题:请无锡市公安局在《市长信箱》回复中不要偷换概念
   
   
   您好!
   
   
   一, 背景
   
   我在锡房屋,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号西,于今年6月26日被第四次严重故意毁坏,除一间房子外其他房子均已被夷为废墟,南长公安分局虽声称已刑事立案,但不知何种原因至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发送不含虚假内容的书面“立案告知单”给报案人(我姐姐许爱萍)和/或转送房屋的合法主人(本人)。尽管南长公安分局先后发送了三份书面的“立案告知单”(一份原始的和二份更正的),但发送的三份“立案告知单”中有严重的虚假不实内容,存在的问题如,报案内容不对、报案时间不对、房屋破坏程度不对、立案时间不对和报案人不对。
   
   为此我和报案人就其里面的虚假不实内容跟公安机关进行了近已达半年的交涉,公安机关仍以种种(我的理解是荒唐的)“理由”拒绝更正“立案告知单”里的错误内容,最后市公安局仅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在口头上作了部分更正。但我本人认为仅在口头上的“更正”是不够的,公安机关应该发送“再次更正后的书面‘立案告知单’”给我们。
   
   为此本人通过“市长信箱”多次写信请求市公安机关发送在口头更正基础上的“再次更正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份不应含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立案告知单”)给报案人(我姐姐许爱萍)和/或转送给当事人(本人),但无锡市公安局均以偷梁换柱的回复方式来忽悠,如“立案告知单”已于“几月几日”或已在“前期”/“先期”/“早先”给了报案人。请注意,我本人每次请求的是发送“再次更正后的‘立案告知单’”而市公安局每次回复的是“立案告知单”已经给了报案人!这里本人请求的“再次更正后的‘立案告知单’”和市公安局不敢直说的“立案告知单”是完全不同的二个概念:本人要求的“再次更正后的‘立案告知单’”是指再次书面更正后不再含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立案告知单”而市公安局声称的“立案告知单”应该是指以前已经发送给我姐姐的那三份都含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立案告知单”市公安局想通过玩弄偷换概念的手法来“赖掉”再次书面更正以前发送的仍含有虚假不实内容的“立案告知单”
   
   本人拒绝被忽悠,为此本人于2014年12月1日就上述问题再次给“市长信箱”写信(查询编号:WX20141210041,信件标题:请求公安机关发送一份不含虚假信息的书面“立案告知单”)。2014年12月22日(9:23:49)的市公安局再次忽悠回复:“针对诉求人的请求已在编号为WX20141201007、WX20141204003、WX20141104032等多个工单中予以回复”
   
   
   二,无锡市公安局的回复和本人请求市公安局回答的问题
   
   下面的“上封信”是指我写给“市长信箱”的编号为WX20141210041的信件(信件标题:请求公安机关发送一份不含虚假信息的书面“立案告知单”)
   
   我们来回顾一下无锡市公安局是怎样“针对诉求人的请求已在编号为WX20141201007、WX20141204003、WX20141104032等多个工单中予以回复”的:
   
   1.对于编号为WX20141201007的工单,2014年12月9日市公安局的回复是:“阳光派出所已于2013年6月将立案告知单交予报警人许建忠(诉求人的哥哥)”请市公安局回答我的问题:在上封信中涉及的是2014年6月26日我房屋被故意毁坏的刑事案件,怎么阳光派出所在2013年6月就提前发给我们了?!
   
   2.对于编号为WX20141204003的工单,2014年12月9日市公安局的回复是:“阳光派出所已于早先将立案告知单交予诉求人的姐姐许爱萍” 请市公安局回答我的问题:在上封信中我已请求你们回答你们在回复编号为WX20141204003的信件中“早先”一词是指具体的几月几号?而你们在上封信中的回复中称已在编号为WX20141204003工单中予以回复,你们没有直接回答的我的问题而是在忽悠、是一个典型死循环式的答非所问!
   
   3.对于编号为WX20141104032的工单,2014年11月27日市公安局的答复是:“阳光所先期已将立案告知单给予诉求人的姐姐”请市公安局回答我的问题:在上封信中我已请求你们回答你们在回复编号为WX20141104032的信件中“先期”一词是指具体的几月几号?而你们在上封信中的回复中称已在编号为WX20141104032等的工单中予以回复,你们没有直接回答的我的问题而是在忽悠、是一个典型死循环式的答非所问! 
   
   4.对于WX20141021077的工单,2014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的答复是:“诉求人所要求的立案告知单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许爱萍由其转交诉求人” 请市公安局回答我的问题:在上封信中我已请求你们回答你们在回复编号为WX20141104032的信件中“前期”一词是指具体的几月几号?而你们在上封信中的回复中称“已在编号为WX20141201007、WX20141204003、WX20141104032等多个工单中予以回复”你们没有直接回答的我的问题而是在忽悠、是在答非所问! 
   
   5.对于WX20140929007的工单,2014年10月16日市公安局的答复是:“诉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已于2014年6月28日交予报案人许建萍(诉求人的姐姐)”请市公安局回答我的问题:我在工号为WX20141204003的信(信件标题:请求无锡市公安机关发送再次更正后的“立案告知单”)中已声明了我的观点:我姐姐在2014年6月28日根本没有拿到任何的“立案告知单”我姐姐第一次拿到的“立案告知单”(一份)是在7月6日,第二次拿到的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二份)是在7月10日!请求市公安局尽快回应我的上述观点,请你们再次澄清你们是否的确在2014年6月28日已把“立案告知单”发送给我姐姐了?
   
   三,无锡市公安局回复中的偷梁换柱和答非所问
   
   在上封信中我提到的其中一个问题是:我在2014年11月4日向《市长信箱》发了一封题为“第五次请求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的信件(查询编号:WX20141104032),但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回复(没有得到查询编号和信件仍被显示还在“后台组”)(根据《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为此本人于2014年12月4日(中国首个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向“市长公开电话”打电话询问为什么没有得到回复的原因,随后不久便得到了查询编号和市公安局的答复,但不可思议的是其市公安局的答复时间显示为“2014年11月27日”! --- 执法部门在中国首个“双法”日中造假答复时间! --- 无锡市公安局把中国首个“双法”日变成了“假”日!对于这个“造假答复时间”问题,无锡市公安局竟给出了答非所问“针对诉求人的请求已在编号为WX20141201007、WX20141204003、WX20141104032等多个工单中予以回复”如是笔误可以理解,但答非所问或拒绝回应则本人理解为那是故意的。
   
   四,无锡市公安局至今不肯澄清“已交予报案人“立案告知单”是指哪一份
   
   由于对我的这个“发送再次更正后的书面‘立案告知单’”这个请求无锡市公安局均不作正面回答。仅均作了偷换概念式的回答,如“立案告知单”已交予报案人。到目前为止报案人和我仅收到了三份含有虚假内容的“立案告知单”,为此,本人于2014年11月4日(11:15:03) 再次发信给“市长信箱”请问市公安局声称的已交予报案人的“立案告知单”是指报案人和我收到的三份“立案告知单”中的哪一份?如果这三份都不是则请给出详细的相关信息。”但对上述信件,目前我仅收到“市长信箱”后台组的答复“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请等待答复!” 本人认为“等待答复”不是“答复”。近50天时间过去了,本人还在“等待答复”
   
   我认为无锡市有关政府部门在回复此信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有明显的推逶、敷衍和拖延。因为《<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有明确规定,六、《市长信箱》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对转交地方和部门直接办理的来信,从收到交办来信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信人;需要调查处理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情况特别复杂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需要转办的信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转办单位可以先简要回复来信人,告知转办去向,便于来信人查询和监督。七、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彻底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要求过高或无正当理由的来信,应予解释、说明政策。。。。。。
   
   
   五,再次请求无锡市公安局显式回复下列问题和请求
   
   1.本人已经认知了公安机关发送的三份‘立案告知单’,其中一份是原始的,另外二份是更正的,但我的理解是在另外二份更正的“立案告知单”里仍含有虚假不实内容,虽然市公安机关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已向本人在口头上作了部分更正,但本人认为口头更正和书面更正不是同一概念、口头更正不能代替书面更正,所以我已多次请求市公安机关尽快发送“再次更正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应该不含虚假不实内容的“立案告知单”)。
   
   2.如市公安机关确实已把“再次更正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发送给了报案人(我姐姐许爱萍),那么请告知本人是哪一天发送的?即如市公安局声称的2013年6月和/或2014年6月28日?还是其他日期?或请把是公安局声称的“早先”、“先期”、“前期”这些模糊日期具体日期化。
   
   
   六,“上纲上线”
   
   前段时间,北大教授强世功在做客中纪委网站上说“中共党章也是一个宪法”其中的一个理由是“中文当中,宪法和党章是两个不同的词,但是在英文当中实际上它是一个单词constitution”但事实上党章的英文是 party constitution,而宪法的英文是 national constitution。 强教授他把constitution前面的定语去掉了,概念也就被换掉了。我在这里并不是想扯政治,而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说明定语的重要性。我在前面的几封信中,一再强调请求无锡市公安机关发送“再次更正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份不含虚假不实信息的书面“立案告知单”)给报案人和/或转送本人,但无锡市公安局对我的上述请求一再回答成“立案告知单”已给了报案人,无锡市公安局在回复中都把我请求“立案告知单”中的“再次更正后的”这个定语去掉了,这是一个明显的逻辑问题,即偷梁换柱(偷换概念)。

它不仅是个逻辑问题,也是个道德问题。举个简明的例子:如别人问我是不是好人,我没有直接回答仅仅回答成“我是人”,别人很可能认为我不是好人,因为我在玩弄偷换概念这个逻辑陷阱,是不道德的,也是在侮辱对方的人格。中华民族有诚实的美德,有一说一,问一答一;共产党也有光明磊落的胸怀,有话直说,有错直纠。我认为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半年来,我们之间在不断地写信,还不如说我们是在不断地写历史,无锡市公安局通过“市长”的名义給我回信,所以你们的信也代表了无锡市市长、也代表了无锡市政府!历史将永远记录着谎言,而且一个谎言要用很多谎言去圆,但永远圆不了,永远成不了真理。这些都是“你懂的!”
   
   它不仅是个道德问题,它更是一个法治问题。江苏省公安机关自从2005年8月起就实行刑事案件立案的告知制度,即,“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对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发送《立案告知单》”。“发送”二字表明《立案告知单》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告知的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必须重新告知”的制度也是不言而喻的。
   
   
   七,再次请求
   
   再次请求市公安机关发送再次更正后的书面“立案告知单”(而不是以前含有虚假内容的三份“立案告知单”中的任何一份)给报案人(我姐姐许爱萍)和/或转送给当事人(本人)。如其“再次更正后的书面‘立案告知单’”已经发送给了我姐姐请告知具体的发送日期。
   
   如不能再发送“再次更正后的书面‘立案告知单’”了,请市公安局详述理由。如市公安局认为公安机关以前已经发送了二份书面更正的“立案告知单”给了报案人,不能再发送“再次更正的立案告知单”给报案人了,虽然后来意识到前面二份书面更正的“立案告知单”里的内容还有问题,市公安机关只能对其作口头更正了。那么请市公安局直接了当地给我说,而不要设逻辑陷阱。
   
   也请回复本人在上述信的第二部分(无锡市公安局的回复和本人请求市公安局回答的问题)中提的问题。如确实不能/不想直接回答,请直话直说。或用其他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予以化解,我想我们也许会理解和接受的。本人在等待市公安局的答复。
   
   
   谢谢帮助!
   并祝新年快乐!
   
   致礼!
   2014年12月24日
   澳大利亚籍华人:(略) 
   Email:(略)
   电话:(略)
   手机:(略)
   家址:(略)
   
   
   三鞠请安
   2014年12月24日
   于美国新泽西
   
   请无锡市公安局在《市长信箱》回复中不要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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