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香港普选中央政府的权威变淫威

(2014-10-07 20:23:38) 下一个

 

一,      背景

 

前段时间,香港立法机构和港人对2017年的普选法案发生了争议,这在资本主义民主社会里是非常正常的。但2014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決通過,決定未來香港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不允許公民提名。引起了部分香港人強烈不滿,認為這是中共控制下的假普選和强行将争论“落闸”。20149月底发生了“占中”示威:成千上万的学生和部分市民走向位於金鐘的政府總部集會示威,政府則將行動定為非法集會,出動了防暴警察用了几十枚催淚彈,間接引起民憤,令更多市民參與。示威活動更蔓延到香港其他地區。

 

二, 权威还是淫威?

 

1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但香港更是香港人的香港。根据“基本法”,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不是一种上下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上下相互制约的关系。中央政府对香港有国防权、外交权、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发回权和对行政长官等高级官员的任命权。除此之外,中央政府对香港没有行政管理权、没有立法权、没有终审权。

 

对于香港选举行政长官的法案,由于不属于国防和外交的范畴,中央政府没有发言权、没有批准权、没有制定权或没有修改权。全国人大的“合法”权力是,可返回其备案(但不能作任何修改)的选举法案,使其选举法案的法律无效。或不任命香港选民选出的行政长官,使选出的行政长官无效。但2014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決通過”決定未來香港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將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不允許公民提名。所以全国人大明显越权。

 

2,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和负责人都说,香港特区的事务是中国的内政,外国无权干涉。但从上分析可以看出,香港选举是香港的内政,除了能发回备案的选举法案和不任命选出的行政长官外,全国人大无权干涉。所以2014831日人大常委会的“表決通過”是典型的干涉香港内政。

 

3 根据《基本法》香港行政长官大的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最终达至普选产生的目标。全国人大衡量当前的香港的“实际情况”是“不具备普选的条件。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已有一百多年,难道普选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而是社会主义的东西?!具备不具备普选条件是由香港选民说了算,除非又回到被殖民时代。

 

4, 中共为了表明香港从英国殖民解放出来“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承诺在2017年香港人民能一人一票实行普选,但现在改口说“不备普选的条件”。朝三暮四,把港人当猴耍,也失信于全世界。

 

5,中共“央视”、《人民日报》等官方宣传机构故意歪曲罢课占中活动,称香港“暴乱”、“动乱”。但有这样暴乱、动乱的吗:几万人几十万人上街,地上没有乱扔的垃圾,没有打砸抢、即使警方向示威者投放催淚彈,也沒有出現暴力反抗、他們自設糾察維持秩序,自組人鏈避免衝突。如这样的示威叫“暴乱”、“动乱”,那么中国内地成千上万的景区公园都是大暴乱、大动乱了??

 

5, 对于最近的占中示威事件,中宣部门在内地封锁新闻;而在海外大量撒钱,收买142家华文小报同声“谴责” 占中示威,向内地百姓却说成“逾百家海外华文媒体发布保卫香港宣言”把香港新闻中宣部化。

 

6 用大陆黑社会对付上访人和钉子户的办法来对付香港的抗议学生:雇用香港黑社会大规模突然袭击香港的抗议学生。故意制造“暴乱”、“动乱”场面,为清场找借口。

 

三,结束语

 

资本主义的其中二个大的特点是:一人一票的普选和小事大事的公开争论,香港人民要求普选和对普选公开争论是非常正常的。争论后还不能“统一认识”也是很正常的,最后用选票停止争论就可以了,这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社会是常态。但全国人大却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威”剥夺了香港人民普选和自由争论的资本主义“权利”。

 

把香港学生占中抗议说成向人大的权威挑战。权威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正确的、合法的、合理的决定或解释。如果是错误的、非法的、荒唐的决定或解释,那就是淫威。学生和其他公民都要勇敢地站起来挑战淫威。

 

对香港普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权威”用到香港的资本主义社会就变成了”淫威“。

 

 

三鞠请安

 

2014107

于美国新泽西

[ 打印 ]
阅读 ()评论 (2)
评论
呆呆傻傻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laopi' 的评论 :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的第七条: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七、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但这一次是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举手表决”批准2017年“普选”方案。虽然行政長官“同意”但立法會全體議員还没有表决(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呢!所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8月31日的“举手表决”明显违背《基本法》中的规定,是违法的。
laopi 回复 悄悄话 无知不是错,出来显摆无知就错了,参看基本法第45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