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无锡市长公开电话摘要(三)

(2014-09-01 14:55:18) 下一个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二十二)
   

   一, 背景导读
   
   我远方的家 ---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位于太湖广场旁的京杭大运河的西边),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国时间)第四次被严重偷拆(见系列报道6),在2014年8月4日(中国时间)早晨又发现该房屋被第五次偷拆(见系列报道13)。现在整栋房子似乎全被毁灭,已被夷成一堆废墟(见图1)。
   
   第四次偷拆事件后,公安机关给出了三张“立案告知单” (见图2)。但在这三张单中发现了四个问题(报案内容不对、报案人不对、报案时间不对及立案时间不对,见系列报道7、8),为此本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质疑和其他一些问题(见系列报道9、10和11),但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和无锡市公安局分别在7月28日和8月11日均以当事人的“身份不能确定”为由拒绝回答(见系列报道11和19),为此本人提出了“确定身份”的一些具体建议,请求公安机关考虑是否可行(见系列报道19)。
   
   对于第五次偷拆事件,市公安局答复是,“。。。。。。根据无锡市气象局通报,2014年6月27日后至今总共有十七次下雨,屋顶的损坏不能排除自然情况的影响,同时派出所已准备联系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的毁坏情况作鉴定以此来确定是人为毁坏还是自然毁坏。所以目前该案件不能根据当前情况以予立案侦查。” (见系列报道19)
   
   为此我于8月19日向“无锡市长公开电话”阐述了不同的观点:房屋应该是被人为毁坏的也应该刑事立案(见系列报道19),并请求公安机关考虑和回复本人的观点。
   
    828日(中国时间)公安机关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回复了关于上述我对确定身份的建议和第五次房屋遭毁坏的观点,这些回复在下面的“二”和“三”部分里。


   二, 公安机关关于我的“确定身份”建议的回复
   
   1. 公安机关的回复
   
   公安机关这次没有回复我的“确定身份”建议,而是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直接回答了我以前被他们拒绝回答的问题,回复如下:
   
   针对你2014年8月11日来电反映的一些情况,相关部门已给出了答复:
   
   首先,第一个关于案件名称的情况,是关于报案人的需求已经改名为“许建伟被故意毁坏财物案”。
   
   第二个是关于立案的时间和“立案告知单”的情况,是根据刑事立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应该在24小时内立案,所以报案人是27日报案的(而)公安机关是28日出具立案通知书是正确的,不存在问题,给予报警人许爱萍二张立案告知单是应当事人你的要求更改案件名称后一同更改一点这个立案告知单。“立案告知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是2005年江苏省公安厅提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立案告知单”也不是法律文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
   
   第三个是关于案件办理权限的情况。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办理规定,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执法单位,代表分局行使刑事侦查权办理刑事案件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是否需要上级部门介入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的案情来确定的。
   
   第四个是关于案名中是否是“损坏”还是“毁坏”的问题。至于房产的破坏程度是“损坏”还是“毁坏”应由建设部门(的)专业鉴定部门予以鉴定后才能给出确定,目前经由上级部门审核案名已改为“财物毁坏案”,但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问题。
   
   第五个是关于“立案决定书”的情况。立案后对立案的通知是由“立案告知单”并非“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审查即日起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需经法院和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和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在案件侦查期间一般不对外提供案件材料。
   
   第六个是关于指定负责人的情况。该案是由阳光派出所惠小龙(音译)副所长分管负责,报案人许爱萍以及自称许建伟的男子都跟他联系过的。
   
   第七个问题的关于告知第三次被偷拆的情况。2013年6月11日,报案人许建忠到阳光派出所报案称盛北许巷16号(西)许建伟的私房部分墙体塌陷垮塌,怀疑是人为毁坏,阳光派出所于同月12日已立案侦查,并已将立案情况告知报案人。
   
   第八个问题是关于拆迁事宜的情况。公安机关不是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议由拆迁部门跟你解释相关的拆迁情况。
    
   2. 回复中的一些问题
   
   (1)第一个问题中,公安机关“是关于报案人的需求已经改名为‘许建伟被故意毁坏财物案’”以前把它张冠李戴地写成“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现在又张冠李戴地把它说成是“报案人的需求”而不是公安机关更正了他们以前的错误。
   
   (2)在第一个问题中,公安机关已将报案内容改名为“许建伟被故意毁坏财物案”。但没有提及报案人是否改名为“许爱萍”?还是和以前一样的“许爱萍”和“许建伟”?
   
   (3)在第一个问题中,既然“立案告知单”已被更改,当事人和报案人什么时候能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
   
   (4)在第一个问题中,公安机关回复“报案人是27日报案的(而)公安机关是28日出具立案通知书是正确的,不存在问题。”但立案时间是存在问题的:第一张的“立案告知单”中的立案时间是2014年7月1日!
   
   (5)在第一个问题中,公安机关回复“给予报警人许爱萍二张立案告知单是应当事人你的要求更改案件名称后一同更改一点这个立案告知单。”本人(当事人)以前在电话里多次强调,质疑是我的权利,至于改不改是你们的权力。本人更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发二张“立案告知单”:尤其是,一张是“报案人是许爱萍及报案内容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另一张是“报案人是许建伟及报案内容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
   
   (6)在第一个问题中,公安机关回复“立案告知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而是2005年江苏省公安厅提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立案告知单”也不是法律文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伪造有二个要素:故意和造假。第一,当报案人和当事人发现第一张“立案告知单”中的内容为假的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质疑,但阳光派出所和南长区公安分局均以“是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不能人为更改”这个假的理由拒绝更正,而且更为故意的是又发了二份假的“立案告知单”(一张是报案人是许爱萍及报案内容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报案内容是假的),另一张是报案人是许建伟及报案内容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报案人是假的)。),所以是典型的伪造。第二,“立案告知单”也是一份文书。第三,从2005年8月1日起,江苏公安机关实行执法告知制度,即,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对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发送《立案告知单》;在案件侦破后,由办案部门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发送《破案告知单》。即“立案告知单”是法定制度规定的,所以也是一份法律文书。综合上述,第二和第三份“立案告知单”应该是二份伪造文书。
   
   (7)在第七个问题中,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这六年中,我房屋被屡次偷拆,屡次报案,但每当问及立案和办案情况时,常被分局或派出所以“立案和办案的信息不能给我只给报案人”或者“已经告知了报案人”为由拒绝告知当事人(受害人),所以我当时的问题是,是哪个法律文件规定了立案和办案的信息只能告知给报案人而不能告知给当事人(受害人)?和哪个法律文件规定了如果告知了报案人就不能再告知当事人(受害人)?如没有这些法律文件则我再次请求被告知。
   
   (8)在第七个问题中,公安机关答复第三次被偷拆的立案情况已告知报案人。几月几日告知的?是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

   
   三, 公安机关关于对我对第五次偷拆观点的回复
   
   1.公安局的回复
   
   今年8月4日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许爱萍报警称屋顶晚上被人偷拆了,民警到现场经查看仅是房屋屋顶被毁坏。同时你(当时)是在美国的,并没有在现场, 所以并不存在诉求人许建伟所投诉的完好无损的房子被偷拆的情况,盛北许巷16号(西)因以前毁坏后房屋结构已被损坏,也不存在完好无损的情况,同时当事人也未能向公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当时盛北许巷16号第三间房间的完好程度。第三是你长期居住在美国并不在事发现场,同时你没有对房屋鉴定的资质,所以你对房屋毁坏情况的判断是没有依据的。
   
   2. 回复中的一些问题
   
   (1)2014年6月27日第四次偷拆后唯一幸存下来的是南边的第三间房子,所以2014年8月4日的第五次偷拆就是对这间房子动手, 主要是把这房子的一整块钢筋混凝土屋顶平板拆掉了。所以我在8月19日在“无锡市长公开电话”里讲的似乎“完好无损”主要是指那块被拆掉的钢筋混凝土屋顶平板。我承认我当时是在美国,并没有在现场,但我有在2014年8月4日以前那间房子似乎“完好无损”的照片(见图3,4),我已于中国时间2014年8月25日(6:06:45)发给了中国无锡政府网的“市长信箱”,处理结果显示:“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请等待答复!”
   
   (2)我在8月19日在“无锡市长公开电话”里提供了人为毁坏的线索:从现场的照片中显示,一墙体被人为凿开了二个贯通墙体的槽道(呈八字型);从现场的照片中显示,有一卷粗长的麻绳丢留在现场。所以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假设:作案人先在墙体上凿上贯通的槽或洞,然后把绳子通过槽或洞栓住墙体,最后(众人)合力“拔河”把墙体拉塌,然后可能对屋顶施加人为荷载将其屋顶毁坏,和/或由于屋顶的钢筋混凝土板失去足够的支撑而坠塌。墙体被凿和一卷粗长的麻绳的照片也于中国时间2014年8月25日(6:06:45)发给了中国无锡政府网的“市长信箱”。
   
   (3)“你长期居住在美国并不在事发现场,同时你没有对房屋鉴定的资质,所以你对房屋毁坏情况的判断是没有依据的。”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如我提供的“完好无损”的照片、墙体被人为凿穿的照片和可能的作案工具的照片都是对房屋毁坏情况的判断的依据。
   
   (4)以“你长期居住在美国并不在事发现场,同时你没有对房屋鉴定的资质,所以你对房屋毁坏情况的判断是没有依据的。”为由,没有回复我在8月19日在“无锡市长公开电话”里阐述的房屋被人为毁坏的六个观点和房屋应该立案的九条理由(见系列报道19)。
   
   
   四, 总结

1.公安机关改正了以前的错误
   
   (1)公安机关回答了以前以“在电话里不能确定当事人身份”为借口拒绝回答当事人的问题。
   
   (2)公安机关把以前故意张冠李戴的报案内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改名为“许建伟被故意毁坏财物案”。
   
   (3)公安机关以前在立案名中把已被毁坏成一片废墟的房屋说成“损坏”而不是“毁坏”,当事人质疑时,被告知他们是按“相关文件”的,现在经建设部门(的)专业鉴定部门“鉴定”,公安机关把案名中的“财物损坏”改为“财物毁坏”。
   
   2.公安机关继续敷衍塞责
   
   (1)公安机关继续以“立案和办案信息只能告知报案人”或“立案和办案信息已告知报案人”为借口,拒绝当时人(受害人)也要被告知的一再请求。
   
   (2)公安机关继续为以前在“立案告知单”中的故意作假辩护,更甚至把“立案告知单”歪曲成“不是法律文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
   
   (3)公安机关把当事人“长期居住在美国、并不在事发现场、没有对房屋鉴定的资质”作为当事人不能对房屋毁坏情况的作出判断的“依据”。
   
   (4)7月29日(中国时间)本人向“无锡市长公开电话”投诉了南长区公安分局有关人员在电话里的推诿和粗暴行为,也被告知此投诉已转交给市公安局处理,当时也被告知5 至10个工作日内会有回复,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无锡市长公开电话摘要(三)

   图1 房屋第四次被偷拆后的照片
   
   
   无锡市长公开电话摘要(三)

   图2 房屋第四次被偷拆后的“立案告知单”
   
   
   无锡市长公开电话摘要(三)

   图3 房屋第五次被偷拆后的照片
   
   
   无锡市长公开电话摘要(三)

   图4 房屋第四次和第五次偷拆后后比较的照片
   
   
   
   三鞠请安
   
   2014年9月1日
   于美国新泽西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