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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共、私财产方面为什么没有平等承诺?

(2014-09-04 16:04:08) 下一个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23) --- 写给无锡市市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无锡市市长:

   
   前段时间在网上很兴奋地看到一条有关无锡的新闻:今年7月29日,无锡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市长、公安局长赵志新向社会公布无锡公安深化“四个服务”的百项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价。
   
   本人很期望看到有关公安机关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方面的承诺,因为在无锡家乡的合法房屋前后遭到了五次偷拆,现已被毁成一片废墟,但公安机关至今一次都没有破案。仔细琢磨了“百项承诺”,发现在保护公私财产方面仅有一项承诺(第32项),即“32、加大对侵害企事业单位财产、盗窃破坏公共、城建设施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企业利益。” 进一步深究,发现市公安局把保护公共财产和保护私有财产人为地分开了,而且只有保护公共财产的承诺,而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承诺!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即《物权法》第一次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刑法中财物不分公私,也体现了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
   
   请问:在“百项承诺"中为什么没有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承诺,为什么在保护公、私财产方面没有平等承诺?
   
   
   谢谢帮助!
   
   
   致礼
   
   2014年9月3日
   澳大利亚籍华人:(略)
   电话:(略)
   手机:(略)
   家址:(略)
   
   
   三鞠请安
   2014年9月4日
   于美国新泽西
(2014/09/0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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