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房屋被毁坏后能立案还是不能立案?

(2014-08-17 15:24:39) 下一个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八)

 

 

一,背景

 

我远方的家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位于太湖广场旁的京杭大运河的西边),在201484日(中国时间)早晨又发现该房屋被偷拆(见图2)。这是继在2014626日夜里被偷拆(见图1)后的第五次被偷拆。这次偷拆主要是对上次偷拆后唯一幸存的房子(南边第三间有钢筋混凝土板屋顶的房子)动手, 把一整块钢筋混凝土板屋顶拆掉了(见图3

我姐姐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但在随后的三天里,我姐和我均被阳光派出所拒绝告知什么时候能拿到立案的书面处理决定。为此我于85日(美国时间)打了无锡市长公开电话询问什么时候我能拿到这次立案的书面处理决定,即,如被立案我则需要“立案告知单”,如不被立案我则需要“不立案决定书”。

 

二,无锡市公安局的答复

 

我于813日(美国时间,1020pm 1030pm)再次打了无锡市长公开电话询问答复,下面是无锡市公安局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给我的回复:

“阳光派出所针对你所说的二次毁坏的情况均依法立案,但是经过二次房屋的毁坏,房屋主体结构已被破坏,房屋的屋顶呈悬空状况,房屋内没有其他物品。经调查走访,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诉求人许爱萍所报称的屋顶被人偷拆的情况。同时根据无锡市气象局通报,2014627日后至今总共有十七次下雨,屋顶的损坏不能排除自然情况的影响,同时派出所已准备联系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的毁坏情况作鉴定以此来确定是人为毁坏还是自然毁坏。所以目前该案件不能根据当前情况以予立案侦查。”

 

三,评“无锡市公安局的答复”

 

 

1.    1.   派出所依法立案?

“阳光派出所针对你所说的二次毁坏的情况均依法立案 ”本身就是没有依法的。因为派出所不是一个法人单位,它仅是南长区公安分局的一个派出单位。所以派出所没有资格刑事立案,立案单位应该是有法人资格的南长区公安分局或分局以上的单位。

 

2.      2.  二次毁坏?

“二次毁坏”有误导之嫌,因为这里的“二次毁坏”应该是2013610日和2014626日的那二次。但事实上该房屋从2008年下半年至2014626日,一共被严重偷拆了四次和一次被非法居住,共有五次报案。前三次向金星派出所和/或扬名派出所报的案,但我被告知那前三次的案宗已移交给了现管辖区的阳光派出所。虽然公安机关至今不肯告知我以前的立案情况,但对房子被屡次偷拆,我可以肯定至少已有三次正式被立过案(2008年的第一次偷拆,及2013610日和2014626日的那二次偷拆。)

“二次毁坏”同时也有暗度陈仓之嫌,因为把它“技术处理”成以前只有“二次毁坏”后,加上这一次毁坏一共为“毁坏公私财物三次”,这样就不满足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之一:“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所以这次的偷拆案子就不能“自动”刑事立案,而需要“进一步调查”后才能确定是能否立案。

 

3.      3.  但是经过二次房屋的毁坏,房屋主体结构已被破坏?,房屋的屋顶呈悬空状况?

房屋内没有其他物品?

公安机关的“但是经过二次房屋的毁坏,房屋主体结构已被破坏,房屋的屋顶呈悬空状况,房屋内没有其他物品“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经过二次房屋的毁坏后,南边第三间的有钢筋混凝土板屋顶的房子是唯一保存下来的房屋主体结构没被破坏的房子,所以这次偷拆是对唯一的房屋主体结构没被破坏的房子动手。

而且“房屋的屋顶呈悬空状况”也有误导和忽悠之嫌,因为正常的房屋屋顶肯定要呈悬空状况!房屋屋顶呈悬空状况使人很容易被误导成这次被偷拆的房子的屋顶在以前就坠塌过!图1 和图3显示,在这次偷拆前南边第三间房子的屋顶似乎完好无缺!

我认为公安机关的“房屋主体结构已被破坏”和“房屋的屋顶呈悬空状况”主要可能与最高检和公安部规定的立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关: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如果房屋主体结构“已被破坏”和房屋的屋顶已“呈悬空状况”,则如再次被故意毁坏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应该在五千元“以下”,所以达不到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时要刑事立案的标准。

“房屋内没有其他物品”?但房屋内发现了可能是犯罪份子作案的工具 --- 用作与墙体“拔河”的粗长麻绳! 详情见《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七)。

 

4.      4.  经调查走访?

我感觉到阳光派出所这次的“调查走访”有点敷衍了事:

我姐姐报案后就去阳光派出所大门口等办案警员一起去偷拆地点,阳光派出所大门口的门卫告诉我姐姐:他们(办案警员)已经下来过了,他们说没有你所报称的被偷拆房屋的地址(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所以他们又上去了(又回办公室了)。为此我姐姐又打电话去报案,他们才去了偷拆地点。我姐姐一眼就认出其中的一个警员(这次共有二名警员来到偷拆现场)就是上次房屋偷拆时(2014626日)来现场作笔录的那位,于是我姐姐就对他说,你不是上次已来过的吗?怎么说不知道这个地址?这位警员只能无言以对。

早晨620分左右这二名警员在被偷拆房屋的外面(他们没有进入那个被偷拆的房子里面去详细检查)开始跟我姐姐作笔录。645分左右,笔录完毕,二名警员就要离开现场,我姐姐马上就对他们说你们怎么不拍几张照片就走呢?其中一名警员才进去这次被偷拆的房屋里拍了几张照片。

 

5.     5.  没有明确证据屋顶被人偷拆?

上一期《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17(房屋是被人为毁坏还是被自然毁坏?)中,根据 屋顶板的坠塌分析”、“ 墙体的倒塌分析”、和“人为荷载的线索”等方面的阐述,表明了有明确证据屋顶是被人偷拆的。详情请阅《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17

 

6.     6.  十七次下雨?

在上面市公安局回复中特意提到从第四次到第五次被偷拆期间一共下了17次雨,所以“屋顶的损坏不能排除自然情况的影响”。我房屋的五次被偷拆中有三次是毁灭性的,分别发生在2013610日、2014626日和201484日,而众所周知的是一般6月到8月是江南的黄梅季节(雨季),而这三次毁灭性的偷拆都选在黄梅季节,就是想造成房屋被自然毁坏的假象。所以这“17次雨”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

 

7.     7.  屋顶的损坏不能排除自然情况的影响?

上一期《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17(房屋是被人为毁坏还是被自然毁坏?)中,根据“雨水的影响”、“自然荷载”、和“极端天象”等方面的阐述,基本排除了自然情况对屋顶损坏的影响。详情请阅《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17

 

8.     8.  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的毁坏情况作鉴定?

首先,先立案后侦查是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进行,不能随意颠倒。但阳光派出所的“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的毁坏情况作鉴定”应该属于“侦查”范围。可能颠倒了立案和侦查的法定程序。

其次,如果“第三方”对房屋的毁坏原因鉴定花了“较长”时间,可能不能及时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更可能错失了破案的良机。所以在立案前花较长时间去调查可能与立案的“及时性”原则不相符。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再有,现在公安机关既不能确定是自然毁坏也不能确定是人为毁坏,就应该采用立案的“谨慎性”原则:为了有力保护受害单位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先立案!举个例子:如某地发现一尸体,不能确定是他杀或自杀,应该是先立案而不是不立案。

 

9.    9.   所以目前该案件不能根据当前情况以予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次我的房屋被第五次偷拆,很明显这次的房屋偷拆案子同时满足了上面的第一和第二情形,也可能满足上面的第三和第四情形。

所以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目前该案件应“自动”刑事立案追诉。

 

 

四,结束语

 

目前,在房屋拆迁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有案不立立而不究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碍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也造成了对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这也是偷拆、强拆、血拆和屡拆等“拆”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很欣慰听到祖国马上要开始“依法治国”,希望这次的偷拆事件不但能“立”,而且能“究”。

也请求,如公安机关在作出不立案决定时,也请在第一时间告知本人(当事人),以便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1 房屋第四次被偷拆后的照片

 

2 房屋第五次被偷拆后的照片

 

3房屋第四次和第五次被偷拆后比较的照片

 

 

 

三鞠请安

2014817

于美国新泽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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