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方的家系列报道 (十)
一, 背景
本人名下的一幢大陆房屋(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京杭大运河河边,太湖广场的西南角处)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国时间)第四次被严重偷拆,似乎已被毁成一堆废墟(见图4)。数日后收到了南长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其案的“立案告知单”(以下或简称告知单),但发现其告知单中有问题(见图1 和/或请参阅远方的家系列报道 (七):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单”),经过交涉后,又收到了分局“修改”后的告知单共二份,但发现修改后的二份告知单中问题更多(见图2、3和/或请参阅远方的家系列报道 (八):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单”)。
为此,本人于7月13日(美国时间)再次电话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对于我提的问题和要求,公安分局的答复基本上是“会向领导反映”(请参阅远方的家系列报道 (九):与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的通话录(一)),但双方约定:一星期后打电话去听领导的答复。
等了一个星期我与7月20日(美国时间10:25PM - 11:50PM)再次给南长公安分局电话,以下是这次通话的主要内容。在下面的通话录中,本人简称“许”;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简称分局;分局的冯先生也简称为“分局”(因为他代表分局)。
二, 7月20日与分局的通话
许:冯先生,你好!上星期我在电话里向你询问了有关我房屋被偷拆的一些问题,主要问了八个问题,你说将向领导反映,并约定一星期后听你们的回应。所以又要打搅你了。。。。。。
1. 关于 “询问分局是否了解到了情况?”的答复
许: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第一次的“立案告知单”中的报案内容为什么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而不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你说是“立案告知单”中的立案内容是计算机系统自动格式生成的,也就是说立案内容是没法人为改的,但应我的要求,阳光派出所已给了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但现在有二个问题我要向你澄清一下:第一,我没有要求他们更改告知单,仅要求他们给我一个书面解释,我在电话里听了阳光派出所惠所长的为什么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后,就对所长说我尊重他所长的专业权威,但请他们给我一个书面解释,他说他们讨论后会给我一个回复,但他们至今没给我任何回复。第二,阳光派出所不是法人,仅是你们的派出单位,他应该没有资格来发“立案告知单”。
分局:你理解错了,因为阳光派出所是我们分局的一个部门,它是办案单位,它能代表分局。
许:应该是你混淆了“立案”和“办案”二个不同的概念。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立案”。阳光派出所虽是办案单位但不是立案单位。
2. 关于 “为什么“立案告知单”中有“一单二案”?”的答复
许:第二个问题是有关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我共收到了二份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这二份“立案告知单” 中的立案号均相同,但立案内容不同:一份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而另一份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当时要求你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会有一单二案,你说会把我提的这个问题给领导反映,我想听听领导的答复?
分局:我们去派出所问了,派出所说只给了你们一份,是报案人“许建伟”和报案内容“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的那一份。
许: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给了我们二份,我再重复一遍:后来给了我们二份,一份是报案人“许爱萍”和报案内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另一份是报案人“许建伟”和报案内容“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二份的报案号都相同,报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7日(以前的是6月28日),立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8日(以前的是7月1日)。
分局:那我就不知道了,派出所说只给了你们一份。
许:我这里有复印件,你如能给我一个电子邮件号,我马上传给你。另外,“立案告知单”应该有存根单,应该存在你们分局里,你马上可以查的。
分局:那后来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给了谁了?
许:阳光派出所把那二份一起给了我姐姐。
分局:怎么可能呢?
许:那好,我不为难你了,先把这个问题搁在这里,麻烦你们再去调查一下,下次我们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分局:好的。
3. 关于 “为什么仍由地方派出所来办案?”的答复
许:上次电话里的第三个问题是,我房屋被偷拆的案子为什么仍由阳光派出所来办案?而不是由刑侦大队来办案?我认为应该由刑侦大队来办案,因为,第一,这是一起疑难案子: 这是第五次被报案及前面四次还没破案。第二,财产有重大损失:房子已似乎被夷为平地,远超出“重大损失”(5万元)的量刑度。第三,造成了重大影响:从网上曝光的案例看,这可能是第一宗海外华裔在大陆的合法房屋被屡次偷拆的案子,在海外造成了恶劣影响。但你回答是你们那里都是由案子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来办案的。我说那么那些重大恶性案件如杀人等也由地方派出所来办案?你说你们会派刑侦大队(人员)去指导。我就问那么我房屋被偷拆这个案子公安分局是否也派了刑侦大队(人员)去指导?你说这个你不太不清楚。我说你能否去了解一下后下次给我一个答复?你说好的。所以再次问你一下我房屋这个案子有没有派刑侦大队(人员)去指导?
分局:这由办案单位(阳光派出所)来决定的。
许: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我的问题是对我房屋这个案子分局有没有派刑侦大队(人员)去指导?
分局:具体的办案操作是由办案单位来决定的,我们(分局)只能侧面检查,不能直接干涉。
许:你还是不肯直接回答我的问题,但我理解你的意思了。
4. 关于 “房子被“损坏”还是被“毁坏”?”的答复
许:第四个问题是,在“立案告知单”的报案内容中为什么房子仍是被写成“损坏”而不是被写成“毁坏”?你当时说应该是根据公安部刑事立案的相关文件。我说我能否要一份那个文件的复印件?你说你当时手头上没有,我说那能否帮我找一下然后给我一个复印件?你说好的。你现在找到那份文件的复印件没有?
分局:你是不是说报案内容里应该把“损坏”改成“毁坏”?
许: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我需要里面能有解释为什么我的房屋被写成“损坏”而不是被写成“毁坏”的那份文件的复印件。
分局:。。。。。。
许:没事的,如没有就说没有好了。。。。。。那好,你不肯直接回答我的问题。但我已理解了你的意思。
5. 关于 “能否得到一份“立案决定书”的复印件?”的答复
许:第五个问题是,鉴于前后三份的“立案告知单” (第一次一份,第二次二份)里都有伪造内容,可信度不高,所以我们要以“立案决定书”为准,这就是为什么上次电话里问你我能否得到一份“立案决定书”的复印件的原因,你说会向领导反映我这个要求,请问领导的答复是什么?
分局:“立案决定书”是公安系统内部的,不对外的,对外我们是发“立案通知书”。
许:首先澄清一下,我拿到的是“立案告知单”,而不是“立案通知书”。我的理解是,“告知单”、“通知书”和“决定书”在法律上应该是不同的,“告知单”法律性最弱,“决定书” 法律性最强而且要存档。现在三份“立案告知单”中的“报案人”、“报案内容”、“报案时间”及“立案时间”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所以现在我们都应该以“立案决定书”上的“报案人”、“报案内容”、“报案时间”及“立案时间”为准。另外,哪个文件上规定了我(案子中的受害人)不能拿到“立案决定书”的复印件,而只能拿到“立案告知单”?
分局:。。。
许:好了,你既然不肯回答这个问题,请再给领导反映。下面继续下一个问题。
6. 关于 “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交流沟通渠道?”的答复
许:第六个问题是,分局能否指定一位人员来专门负责本案的交流与沟通,即如有问题就能通过我和他(她)直接交流与沟通,你当时说会向领导反映我这个要求。那么现在领导怎么说的?
分局:是负责本案办案的(阳光派出所的)惠所(长),你已与他接触过的。
许:我认为他不妥,第一,这六年多来,派出所一直拒绝告知我以前(四次)的案子情况和一直拒绝给我告知单,第二,已有诚信记录,如编造“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
分局:。。。。。。
7. 关于 “房子去年被偷拆案件?”的答复
许:第七个问题是,关于我房子去年被偷拆的案子,去年6月10日(中国时间)我的房子第三次遭到严重地毁坏,但我和我在锡亲戚去要“立案告知单”和询问相关的立案侦查进展情况时都被拒绝,我在上一次电话里请你解释为什么,及问你我什么时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单”和被告知相关的立案侦查进展情况?你说会向领导反映这个问题。那么领导是怎么说的?
分局:那次报案人是你哥哥,所以我们只能把“立案告知单”和相关的立案侦查进展情况给他。
许:我哥哥说他没有拿到“立案告知单”和相关的立案侦查进展等报告。
分局:我们(分局)这里有(“立案告知单”)存根。
许:有存根不能证明已经给了(我哥哥)。
许:我的问题是,我什么时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单”和相关的立案侦查进展情况的相关资料?
分局:我们只能把立案、办案消息给报案人,我们不能给很多其他人。
许:我们不要玩“扩大概念外延”(的游戏),我说的是“我”,我是案子里的受害人,报案人仅仅替我报案而已。这六年多来,你们一直拒绝给我以前多次立案和办案的信息,一直说只能给报案人,而我又从报案人那里得不到信息,为此我要回国来亲自报案,而你们又说要讨论,一年多了还没有给我讨论结果。另外,请问哪个文件规定了立案和办案的信息只能给替受害人报案的报案人,而不能直接给案子里的受害人?
分局:。。。。。。
许:那好,希望下次回答这个问题。
8. 关于 “分局(领导)能否向拆迁人转达我的拆迁建议?”的答复
许:第八个问题,我房子被屡次偷拆,应该跟拆迁有关,如拆迁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也可能会解决了。所以,我在上次电话里问你能否请分局(领导)代我(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转达我想和他们直接友好协商解决这个拆迁遗留问题,你说会向领导反映我这个要求,请问领导能否。。。。。。?
分局:我们公安分局不能介入拆迁问题,拆迁问题应与拆迁主管部门,即街道办和拆迁办公室联系。
许:谢谢,我已理解领导的意思。但我没有要求你们去“介入”,而是仅请求你们把我(被拆迁人)的想法“转达”给拆迁人,因为这六年来拆迁人一直没露面,我不知道拆迁人究竟是谁。事实上,你们在办案过程中肯定会“介入”拆迁,并会查出真正的拆迁人,因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拆迁案子。
许评:拆迁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事儿,但现在拆迁人象地下党那样的很难找到。说到拆迁人,想起一件事情:几年前,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的一幢13层的在建商品楼发生整体倒塌事故,拆迁人才被被迫曝光:共有22名股东,但大多数是政府官员!
9. 确定下次通话时间
许:好了,上面的八个问题,仅回答和解决了最后一个问题,其他七个问题仍悬而未决。我认为今天没必要再继续通话下去了,虽然我每次听到“会向领导反映”心里很不好受,也希望你能感受的到,但还是希望你能把其他没解决的问题继续向(分局)领导反映,下面我们能否来确定一下下次的通话时间。
分局答:派出所打了几次电话给你姐姐,都没人接。
许:可以打给我啊,我应该是最了解情况的,也是案子的受害人。
许:下面的话对事不对人,这几年来我给你们大约打了上百次电话,都有详细地记录,但没有实质性能解决问题的内容,大多数内容是官僚、推诿和假话!有这么一大群不敬业、没公民意识的公务员,国家永远没有希望。有点扯远了,但希望下次不会再听到“领导不在”、“向领导反映”和“要讨论研究”等的托词。另外虽然我每次都可以打电话到国内来,但从敬业这个角度,你们应该打(电话)给我,下次我们什么时候再通话?
分局答:下个星期吧。
三, 结束语
一个多月过去了,公安部门还在玩“立案告知单”的游戏。。。
六年多过去了,房屋屡次被偷拆,屡次被报案,但房屋的合法主人屡次被拒绝得到相关的立案和办案信息。。。
请继续关注一个海外华人的“远方的家”系列报道。
图 1 “原先”的“立案告知单”
图 2“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报案人许爱萍和“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
图 3“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报案人“许建伟”和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
图 4 本人大陆的房屋被偷拆后的照片”)
三鞠请安
2014年7月26日
于美国新泽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