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新”中国60年,可分为前后二个30年,其主要区别是:前30年,以阶级斗争为纲,暴力革命,极端宗教,尤其是十年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政治”浩劫。而后30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虽然在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权力利益集团在掠夺财产、贪污腐败、制造冤假错案方面,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经济”浩劫。前30年和后30年,都是人類歷史上的空前浩劫,都給中華民族造成了毀滅性的巨大災難。从法治层面上看,前30年权力利益集团无法无天,后30年,权力利益集团以“法”谋私。本文将分析这后30年的“法”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是如何为权力利益集团以“法”谋私的。
二,宪法中体现普世价值的相关法制
前30年的那次人類歷史空前浩劫是“情有可原”的,因为那时期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 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但后30年的这次人類歷史空前浩劫是“情不可原”的,因为这时期已是一个“法制”社会,这时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似乎已体现了所有的普世价值,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三,经济浩劫后30年
但这后30年中华民族并没有因有了“法制”而摆脱了浩劫,另一场浩劫 ------ “经济”浩劫接踵而来,尤其是江泽民胡景涛时代,发展到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地步,如:
1. 1. 史无前例地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暴力圈地运动,权力者和开发商在中国大地上上演一则则“血染的风采”:以各种借口,如,“公共利益”、“新农村运动”、“旧城改造”、“城镇一体化”、“土地流转”等,从农民手中掠夺土地。
2. 2. 人類歷史上最大规模的权力者和开发商的强拆民房运动,党委、政府、开发商、公检法和黑社会联合的强势血拆和百姓以死残抗争的悲烈场面似乎在中华大地天天上演。
3. 3. 人類歷史上最大规模的整体性的和体制性的权力利益集团的贪污腐败,超过了中国三千年贪污腐败的总和。
4. 4. 人類法治歷史一次最大规模的制造冤假错案。法院做党的卫士,为权贵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并诞生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非常庞大的一个“阶级”--- 访民。他们绝大多数是冤假错案的受害者,他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还时刻遭到“维稳”部队的围追堵截。
5. 5. 人類歷史上最瘋狂的財富大轉移:仅用约三十多年的时间就完成了人類歷史上最瘋的狂財富大轉移,现在至少百分之七、八十的财富已转移到权力者(中国高官及其家属(官后代))的手上,成为世界一大奇迹。根据维基解密,中国高官在瑞士银行大约有五千个帐户,三分之二是中央官员。目前还有一百五十个名字尚未确认,估计是家眷。部级以上和大多数的中央委员,几乎人人有份。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前30年浩劫的罪魁祸首是没有法治,那么谁是这后30年浩劫的罪魁祸首?罪魁祸首还是法治!------这时期中国是一个被扭曲的的法治社会 ----- 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了一个装饰品,已是权力利益集团掠夺财产、贪污腐败、制造冤假错案方面的一块遮羞布。下面来归纳一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的特色:
1. 1. 党天下
百姓告党委或党支部法院会受理吗?答案是法院不予受理的(可能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投诉)。地方各级政府事实上都在党委或党支部的领导下,绝大多数决定也是党委或党支部下达的,只是带“长”的去执行罢了,如地方政府的暴力圈地和强拆民房多数是由党委或党支部决定或授意的。法院也是隶属于共产党组织的政法委。所以法院的审判受到政法委“左右”和“干扰”是很自然的,法院自然是党的忠诚卫士。所以党在法之上,党只能“党管党”。
2. 2. 莫须有
对于坚持普世价值或持有不同政治观点的异己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他们准备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刘晓波,2008年,刘晓波因起草《零八憲章》,再次被捕,2009年12月25日被判有期徒刑11年。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被问到被中国政府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1年的异议人士刘晓波的问题时曾表示,“国际社会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方面不应有双重标准,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法典,也有涉及煽动罪的法条。” 但中美二国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须以通过暴力推翻政府为先决条件。而中国是用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
如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他们准备了另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扰乱公共秩序罪”,如许志永(中国著名青年法学家、宪政学者和公民维权的领军人物)和许多访民因“扰乱公共秩序”而入狱或劳教。
3. 3. 条例化
如一切以宪法中有关普世价值的法制为准绳,权力利益集团就不太可能有机会掠夺财产、贪污腐败、或制造冤假错案。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宪法这个政策的对策就是对其“条例化”,如:
用《拆迁条例》修正宪法和物权法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拆迁条例中把解释权給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等。可以看出,《拆迁条例》规定不需通过法院判决,直接授权地方政府可强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和住宅!
用《上访条例》和《治安条例》修正宪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上二条例授权公安部门,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直接逮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对上访人员的截访、关黑监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形式的“法制”教育、送精神医院强行“治疗”、劳教等。
用《网络审查管理条例》等来修正宪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借对互联网进行网络内容审查之名,封锁新闻言论,限制言论自由。
4. 4. 颠倒术
对抗宪法中的普世价值的另一招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如《示威法》来限制示威、用《赔偿法》来抵赖赔偿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和第七条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这样就授予了一个主管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的公安工作人员拥有这样的权力,他用不着明立法律条文依据与申请事由之间详细的关联性,就可以另找借口来轻而易举地阻止公民行使宪法所确认的自由和权利,使《集会游行示威法》变成了一部《不许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5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虽然以后每年有成千上万的游行示威申请,但至今没有一例被批准!如上海闵行区马桥镇失地农民不屈不饶地已递交近百次游行申请,警官们是既不受理也不批准。
用《国家赔偿法》来修正宪法中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先确认其存在违法行为,即“自证其罪”,然后才能赔偿。而且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陕西农家少女2001年被地方公安局以涉嫌卖淫为由将其审讯23个小时后,以“嫖娼”为由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裁决。后发现其仍为处女。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赔74.66元。又如黑龙江省一铁路工人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母亲等3人也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是冤案。但是其一家7口被羁押了5101天,仅获得了6000余元的赔偿,一天的自由才折价1元多。所以这里《国家赔偿法》成为一个《国家不赔法》。几年前澳洲有几个警察性骚扰几位女士,被那几位女士偷偷地录了音,最后警察局赔了几个亿!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其实质是“鼓励”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从而能毫无顾忌地为其权力利益集团充当打手。
5. 5. “调停”制
对于那些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被权贵侵犯和冤假错案等案件,政府采取的策略是不“法”了,即“私了”或“黑了”,避开法院和检察院,使其不让真相在社会上曝光、不给律师介入、不给当事人当庭辩护,如上访、裁决、终结等:
百姓要告党政官员,不能随便告,先得去上访部门“上诉”,上访部门和地方官员通常互通一气,采取骗、拖、吓、截、打、关等手段使访民告官无门,甚至可能连性命都搭上,被地方政府/官员掠夺了房土的农访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江胡时代继续制造大片冤假错案,但为了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力利益集团的利益,目前权力者不可能为冤假错案大面积平反,只能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一捂到底。冤假错案只能“裁”不能再“审”再“判”:可以在上访机构调停,可以在行政单位裁决,也可以将天平更多地偏向受害人,但不能在法庭上判决,因为如走法庭程序双方就会当众辩护,冤假错案真相就会在社会上公开,百姓一旦知道真相,社会就会“动乱”。如高法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全国法院今后不再直接受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拆迁纠纷,而应首先由主管房屋拆迁的行政机关进行裁决。而大部分情况是,是由于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才被政府和开发商强拆/偷拆的,法院把政府和开发商强拆/偷拆的刑事犯罪说成是“民事拆迁纠纷”,不能刑事诉讼,只能裁决。
今年初,贾庆林公然在政协会议上提议“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什么是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在中国政协新闻网是这样解释的:针对重大复杂的涉诉非正常上访案件,应建立终结听证、评估制度。依托“信访三级终结机制”,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召集上访人、办案人、各方代表面对面沟通。通过各方代表各抒己见,达到明辨是非、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听证会结束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听证会结果进行评估,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意见,并最终由主管领导签署非正常上访终结意见书。如上访人仍对该终结意见不满,进而产生新的非正常上访,则上级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和交办。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则以法予以打击。
非正常上访都是涉法事件,所有必须在法律程序下解决。但“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允许在没有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下,人民法院的听证会和主管领导就可以签署定性为非正常上访终结意见书!这是一个彻头彻尾违反宪法和法律和保护既得利益独裁专制腐败者反人类文明的提案。
6. 6. 先“判”制
对于那些又懂法又有理的民主人士和上访人员,检法院是很难用“法”来诉判他们的,而且如在法庭上一闹反而会欲盖弥彰。故先“判”其劳教或非正常上访是“维稳” 他们的好办法。
以前,公安局属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可避开法院和检察院直接对违法人员实施劳教,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尤其在江胡时代,劳教是打压访民和持不同政治观点分子的常用手段。
把非正常上访先“判”成非法上访,公安部门就可避开法院和检察院直接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实施拘留和或劳教,限制和剥夺其公民人身自由。
7. 7. 先“审”制
而对那些党政高官犯法,检法院不能立即诉判他们的,必须让共产党机构“中纪委”先“审”,即犯法高官先"双规"。因为高官知道的黑幕多和与其他高官联系广,在"双规"其间,先把该官员与上级或其他级官员共脏的证据消灭掉,如该官员知情太多,或不肯合作,则只能被自杀了;如有上级高官来保,则把该官员的犯罪证据消灭掉,从轻发落。所以,官员犯事有个有趣现象:犯事官员在"双规"其间"自杀"较多,如能活着出来,则一般按"个案"处理,很少会累及上级和其它官员。
看看薄熙来被"双规"成一个大清官,而且跟政治局高官和前党老大们一点关系都没有,然后被法庭“轻”罪“重”判。
几年前,由于谈不拢拆迁协议,本人在大陆的合法房屋遭到人为故意的严重毁坏,毁坏值远远超出“5千元”,去地方公安部门刑事报案,但被告知不能刑事立案因为没超出“5千元”,还教训我一句“超不超过5千元不是你说了算!”(即是他们说了算!)。像我家这样的合法拆迁房屋遭到故意的严重毁坏但不能刑事立案在大陆有千千万万!所以“5千元”是逼迁的功臣。
四,结束语
“新”中国后30年,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经济”浩劫。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权力利益集团的狂吞国资、暴掠民财、贪污腐败、制造冤假错案方面提供了“特”(当然也提供了“色”),所以后30年也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法治”浩劫。
三鞠请安
2013年12月24日
于美国新泽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