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楼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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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资产保障

(2021-06-24 12:55:03) 下一个

上面几期文章介绍了哪些财产可以不少或少受官司的影响以及债权人的追讨,也简单地说了伞险(umbrella insurance)的作用,文章刊载后有好几位读者和群友打电话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能保障夫妻离婚时自己的财产能够不被或少被离婚配偶瓜分,坦率说基本没有,除了婚前协议注明了的财产可以各自保留外,婚后产生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要拿来分,不管这个财产是在谁的名下,所不同的是平均分还是公平分.有人问买的人寿保险是否也要分,回答是当然也要纳入瓜分清单,但人寿保险的分法与401k、IRA不同,不是把保险取消,而是把人寿保险中的现金值(不是死亡理赔也不是投入的保费)计入某人的财产拿来分配。比如张先生前几年买了100万的人寿保险,一共付了10万保费,目前现金值有4万,离婚时这4万现金值要计入张先生的财产参与离婚分配。永久性的人寿保险头几年没有或只有很少一点现金值,如果现金值很少,也就没什么可分的。前面的文章讲过各种资产保障做法都必须在官司或事故发生前做完,官司已经登场了再来转移资产不仅无效而且非法。人寿保险也是如此,如果你明天要离婚了,今天花10万美元去买人寿保险这显然会被视为故意转移资产,而且你买人寿保险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自己没有保险,或者保险不够,或者买的保险有一些你需要的benefit,如长期护理福利等。

      今天再讲讲资产保障和财富传承中常常要用到的一个工具:信托。信托这个词已经被人说烂了,但大部分人对信托并不了解,或者有很多误解,并不是每一种信托都有资产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先说什么是信托,简单说信托就是一种实体(entity),某某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设立了一个实体。信托一定有三个角色:设立人(Grantor or Settler),管理人(trustee)和受益人 (beneficiary),这三个角色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如公司),我们一般人用到的大都是自然人设立的信托。信托可以分为两类:可撤销信托(Revocable)和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前者可以更改和撤销,后者不可以更改也不可以撤销,或者很难更改和撤销。常见的可撤销信托如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后者如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可撤销信托可以用自己的社安号作信托的ID, 而不可撤销信托则一定要向国税局申请专门的税号. 从资产保障角度看,可撤销信托并没有保障的功能,如果你打官司输了,债权人完全可以从你可撤销信托中拿钱,因为你依然是这个信托的所有人、管理人甚至受益人。真正能够保障你的资产安全的是不可撤销信托。我前几期文章介绍过一个客户惹上官司,被政府没收了他名下的几乎所有财产,包括公司、自住房,但他事发前几年设立了一个不可撤销信托,把好几个物业放在这个信托中,指定别人做这个信托的管理人,并规定信托的受益人是他的子女。他本人栽了进去了,但这个信托以及信托中的物业就安然无恙,信托中的物业每年产生的租金收入资助他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大学费用。

      为什么不可撤销信托可以躲避官司诉讼、避免债权人追讨呢?其根本原因是放入不可撤销信托中的财产已经不属于你,从放入信托的那一刻起你已经不是这些财产的管理人,也不是受益人,你只是最初的建立人,尽管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图利你的家人,但只要不是图利你自己就Ok.美国法律的基础都是保障所有权的,在你名下的财产你败诉了别人可以追讨,不在你名下的财产债权人当然拿不到。但由于要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一般人很少愿意设立这种不可撤销的信托,我有一些客户身家几千万,这些财产他们生前肯定用不上,日后肯定是要留给子女和孙子女的,但他们就是不愿意设立这种不可撤销信托,并把财产转入这种信托,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这些财产是他们成功的标准,带给他们安全感和成就感;二是对子女不放心。

      尽管大部分人不愿意设立一般的不可撤销信托,但对设立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LIT)很有兴趣,因为这种信托只是Hold 一个大额的人寿保险,并不需要把财产放进去。这种信托规定保险人百年后,这笔保险理赔进入这个信托,按信托的规定分给你指定的受益人,而且信托文件可以事先规定受益人日后如何使用这笔钱。由于你的子女只是信托理赔的受益人,如果有官司债权人拿不到,如果离婚配偶也不能分这个信托中的钱。(重申一下,本人不是律师,本文只是介绍基本概念,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范琦勇原创,2021年6月2日,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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