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爆出前中国首富去年刚过世的娃哈哈集团老板宗庆后不仅有私生子女,而且在海外为这三个私生子女设立了高达21亿美元的家族信托,因为不满宗的婚生女儿宗馥莉从中转走110万美元,而向香港法院申请冻结信托账户,并向杭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宗庆后拥有现在由宗馥莉继承的娃哈哈股份,价值200多亿人民币。这一新闻爆出后震惊z中国大陆,不仅宗庆后一妻一女一布鞋的人设完全崩塌,他不仅有三个私生儿女,而且全部是外国(美国)国籍,与他以前营造的爱国、节俭的民族企业家的形象天差地别。本人无意八卦,只想从专业角度谈谈宗庆后到底有没有设立家族信托、这个信托有什么问题或漏洞,一个好的家族信托应该是怎么样的等。需要说明的是本人不是信托律师,而是从业27年的财务规划人员,对信托做过研究,接触过很多信托客户,也给客户提供过意见和信息。本文只是谈谈个人看法和意见,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首先,当我听到新闻说宗馥莉从信托中转走了110万美元时,我第一感觉是不可思议,难以置信。如果是家族信托(family trust), 特别是在海外设立的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信托,因为只有不可撤销信托才可以保障财产合法地转给子女或受益人,也只有不可撤销信托设立人才可以规定日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信托中的财产,领取多少,有什么条件等等。从常理来判断,宗庆后既然是为3个非婚生子女设立的信托,为他们留下一笔财产,他一定不会让他的婚生女儿参与其中,更不会让她担任信托管理人(trustee).而且在不可撤销信托中,管理人只是按照设立人(grantor or settler)的意愿行事,按照信托的规定来办事,不可以乱来。
第二,如果宗庆后设立了有效的家族信托,如果那110万美元已经放进了信托,宗馥莉是不可能再把钱转走的。香港歌星梅艳芳设立的不可撤销的信托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梅艳芳的信托规定她的母亲是信托受益人,但信托具体规定了她母亲每月拿钱的限制,不可以多拿,梅的母亲好赌,想多拿钱,就办不到,打官司也不行。梅指定的信托管理人忠实地执行信托的规定。
按规定,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要完成要有效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正式签署的信托协议,在美国还需要向国税局申请单独的税号,不可以用社安号代替,如果是可撤销的信托则可以用社安号;2)是否有独立第三方受托人(trustee)按照信托规定管理和分配资产;3)资产是否已转入信托名下,并从设立人个人账户完全分离;4)信托是否有明确的生效条件和执行机制。
从本人接触的客户信托情况来看,华人设立的不可撤销信托主要在第二或第三条上有漏洞。有个客户十几年前设立了一个不可撤销信托,设立人居然同时是管理人,我告诉他这是绝不可以的。如果这两者是同一个人,那就会被认定是可撤销信托,既没有资产保障功能,也不能免遗产税。
更多的遗漏是很多人设立了信托,但迟迟没有把财产转入信托,信托只是一个空壳、空架子,这就完全失去了设立信托的意义。信托是个法律容器,只有把财产放进去了,才能享有信托的保护和好处。宗庆后的家族信托不管有没有设立,至少那110万美元肯定没有放进信托。
第三,因为香港法庭还未开庭审理这个案子,现在关于这个“信托”的全面和真实的情况并不清楚。但据知情人士表示宗在香港汇丰银行并没有家族信托,只是有一个银行账户,但他确实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了一个叫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的公司,但该公司并非信托,没有明确的管理人,公司董事是宗馥莉本人,也不清楚该公司有多少资产。如果该传闻属实,那就可以肯定宗庆后并没有设立家族信托,或者信托尚未真实有效。至于那传闻的18亿、21亿资产到底在哪、有没有落实,也不清楚。
根据目前所能了解的信息,大概可以作如下的判断:第一,宗庆后没有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我相信宗确实有意愿设立这么一个信托,给3个婚外子女留下一笔财产,但他生前这个信托并没有设立起来。第二,给每个婚外子女每人7亿美元,共21亿应该也是宗的真实想法,但信托未设立起来,钱也没有落实,最后可能就是一场空。第三,如果没有信托,钱也未进信托,宗的三个婚外子女在香港的官司很可能打不赢。第四,在杭州争娃哈哈股权的官司胜算应该更大,因为2021年生效的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且法典并没有排除外籍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当然前提是他们能够证明与宗庆后的亲子关系。第五,有爆料说宗庆后没有找专业的律师行去办理信托事宜,而是交由让娃哈哈内部的法务部门去处理。如果是这样,那就说得通了,他们把一个很复杂的case办烂尾了,结果宗庆后的名誉扫地,宗馥莉也吃相难看,3个婚外子女也可能拿不到宗庆后希望他们拿到的那份财产,所有相关人都隐私大暴露,吃瓜群众围观、评论,不一而足,宗庆后若是泉下有知,肯定悔不当初。(范琦勇原创,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