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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醒来就被下面雷洋案的最新消息雷倒了。
新华社微信公号12月23日报道,当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来翻译一下:
【我就是可以随意践踏法律,我就是可以无视民意、民愤,我就是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指黑为白,我就无耻了,我自己就告诉你我没穿衣,你能拿我怎样?!
我流氓我怕谁!】
雷洋案最大的特征是,它明明白白地告诉了每一个人,你很可能是下一个。如果允许这样的事情不受制裁,谁都无法避免这类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可能。
但是,在诸多证据、事实、逻辑都指向警方践踏法律,警方与官媒勾结一气传播谣言的情况下,雷洋最终还是被嫖娼了!而草菅人命的警方人员就依法不被起诉了!如果这个不是国耻,我不知道什么才是!
当年64后全民政治洗脑,学习D的报社文章,学习袁木答记者问。我们敬爱的小组长周先生在小组讨论中非常违背中央精神地说,64这个事,我敢说,不出10年,一定平反!现在都快30年了,事实证明周组长的预测错得离谱。我深深吸取了周组长的教训,不做任何硬性预测,但我敢说,雷洋案是一定会被写进历史的!
这已经不是兔死狐悲了。这是在挑战每一位中国老百姓。一位网友说的好:雪崩之下,没有哪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始终忘不了一位网友在某个贴上的神回复:如果每个人都上街,天就亮了!
最新消息:雷洋家属已提出申诉。博弈还在继续。但是,在无法无天的、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一个家庭有多大的力量对抗?哪怕强大的人大校友也是可以集体被噤声的,律师也是可以被栽上任何罪状的。无尽的黑暗就像爆表的雾霾令人窒息。万般无奈中,只能祈请神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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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什么都不信,凭什么来反驳任何人?什么都不信的你是不是就该住嘴呢?!
你说我法盲,还说“俺觉得,如果检查院的说法是确切的,这种不起诉的决定,还真是依法作出的。”好吧,我就用陈有西律师的话来回你。你要真是认真辩论,倒是接话呢?偏不,又从别的地方挑战。你就是来找茬的吧?要不为什么不敢接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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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姐一口咬定犯罪嫌疑人冤死,莫非有确凿的证据? 从何处而来? 请别告诉俺,那是从网络而来。任何消息发布,只要是用中文的,俺就将信将疑,不管它是来自新华社还是“民主”精英,网络屁民。
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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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一起让雷洋不白死,那就是永远不要忘记雷洋!追踪雷洋案进一步的发展,寻找每一个机会提起雷洋。如果我们在中国看到警察打人,让我们一起高呼,“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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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姐一口咬定犯罪嫌疑人冤死,莫非有确凿的证据? 从何处而来? 请别告诉俺,那是从网络而来。任何消息发布,只要是用中文的,俺就将信将疑,不管它是来自新华社还是“民主”精英,网络屁民。:-)
雷洋至少还洗了脚,花了钱,和好几名警察对打撕扯。
至少,他的死把中国警察的面目亮在国人面前,让国人看到了中国司法的黑暗与腐败。谁要是盼望能得到雷洋死亡原因与公正的判决,那就太天真了。
我们质疑正是程序问题,司法正义的前提是程序正义,监视录像没了,记录仪不给律师,受害人手机的记录也被删除了(它恰恰由警方掌握了一段时间),您觉得正常吗?
祝你全家新年好!
例如聂树斌案,前五天的审讯记录失踪,前五十天的证人记录失踪。尽管司法错误古今中外都有,一般是指司法技术出错,而聂案的受害人有清楚的离开单位时间和途径犯罪现场时间——即作案时间,可这个时间聂在单位上班,有出勤记录,警方当时调阅过,可这么重要的东西也失踪了,只说明一个问题——故意构陷,因为警方有破案压力,和呼格案一样,抓一个大孩子屈打成招,完成任务立功受赏。
所以民间早有一句话:警匪一家。
Google 一下 Post mortem sperm retrieval 继续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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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懂了吗?那是专业医生才会操作的,而且失败率很高。你认为几个普通警察能一夜之间无师自通、溜进停尸房就把这事干了吗?想象力太丰富了吧!
继续笑吧。
现在所有的证据都是警察的一面之词,精液也是可以事后的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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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雷洋死后再采取他的精液?哈哈哈,真是高见!
雷洋案,目前在走法律程序,我们可以静观其成。但是,在中国,很多非法律因素,很多政治因素会起作用的,比如律师会不会在此期间忽然被起诉“偷税漏税”了,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我们无法逃避。
你说“检察院在判决书上也明确声明,警察伪造了证据。这如果发生在美国,警察伪造证据,可能就不大会只因为玩忽职守而不予起诉了。”那么我说,在中国也不该这样。陈有西律师就说的很明白。所以,我们不能接受现在的不予起诉。
至于你眼里的“煽风点火,制造动乱”,我认为是发出自己的声音,要求自己的权利,可以说也是一种法律程序。当初共产党搞得是武装暴动,完全是不同的。我要说,每个人都上街,天就亮了!”是最和谐,代价最小的方式。上街是合法的好伐?不让上街或是想方设法的刁难才是违法、违权行为呢!现在当权的就是认为有能力压下去,可以不顾百姓的诉求。如果每个人都上街了,超出他们能够控制的范围了,当局的态度就不得不改变。为什么不能上街争取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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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你依照中国法律讨论这个案件。如果真的是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的角度来探讨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在他的律师带领下继续上诉,直至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仍然维持原判,那么结果只能是那样。在眼下的中国,无论是政府里的各层官员,警察,还是老百姓,素质都很低。检察院在判决书上也明确声明,警察伪造了证据。这如果发生在美国,警察伪造证据,可能就不大会只因为玩忽职守而不予起诉了。
在现实的中国,还有另一种可能,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层层上访,象“我不是潘金莲”里的主角那样,到处告状。当然,正如你在你的博文里所指出,你可以学着当年的共产党,再一次煽风点火,制造动乱,祭出当代是“无尽的黑暗就像爆表的雾霾令人窒息。”的主题,鼓动“每个人都上街,天就亮了!”。但俺永远不会相信,用革命推翻共产党以后的政权,会摇身一变,成为真正存在民主自由监督的政权。俺只想指出,天朝经历了无数次的改朝换代,但没有任何一个朝代是圣洁的和伟大的,因为自古以来,那里就是一片浑沌的酱缸世界,充满着愚昧和落后。我不相信任何主义能够救中国,只相信酱缸国经过漫长的漂白以后,在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交替上升以后,才能最终走向文明。条件是,那种漂白必须得在和平的环境下进行。
即使是警察错捕,被捕者在当时也必须配合,不得像雷洋那样拒捕甚至袭警,否则被捕者即使本来无过错,但拒捕就是错。
被错捕者只能在事后提请公诉或赔偿。
在美国,警察采用暴力来制服拒捕者的例子不计其数,因此而意外死亡的也很多,从未有警察因此而被起诉的。
还有,下面是我查来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是根据第一百七十三条,而不是第一百七十二条呢?玩忽职守都玩出人命来了,还只是“情节轻微”?忽悠谁啊!判决书上还说 “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这也是情节轻微?
所以,陈有西律师说得非常清楚,不是玩忽职守的问题!
拜托,这些事与别的国家无关,美国政府与人民根本就不知道, 也没有发表过任何意见。却被假设在美国发生,作了冤大头。实事求是,中国的事情,自己去解决,不要无中生有往别人头上扣帽子。
也许我是法盲。用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陈有西的话来回答吧。
雷洋案明显不能定性为玩忽职守罪
对于雷洋案涉案警察被控玩忽职守罪,雷洋案代理律师陈有西给予否认,他在声明中称,涉案警察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帮助伪造证据罪等三罪,绝不是过失的玩忽职守这么轻描淡写。
第一个罪名,现在检察院刑拘的罪名,公布的是玩忽职守罪。我们的意见,认为这是故意犯罪,绝对不是玩忽职守,不是过失犯罪,是蓄意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个罪是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到死刑,这是罪名的较量。
第二个罪名,一个公民在街上走,走得快一点你就认为他嫖娼,弄十分钟就不会动了,医院还没到就死了。这样的行为,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不会有安全感。
因此,这样的事情,你五个警察和辅警,街面巡逻,专项任务守候,治安执法完全超出了必要的职权规定的范围,警察滥用自己的治安执法权,无端怀疑老百姓。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犯罪,绝不是过失的玩忽职守这么轻描淡写。
第三个罪名,帮助伪造证据罪。警察已经涉嫌犯罪,却让他上官媒电视上为自己圆谎,向全国人民撒谎。
什么都没有开始查,首先想到的就是掩盖,死因都没有鉴定,外围都没有调查,就确定是心脏病猝死,是嫖娼了畏罪逃跑导致猝死,涂黑一个已经被搞死的人。
开动宣传机器,让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央视来向全中国为捗嫌警察辩解。
让足浴女说“打飞机”了,说雷洋已经交待过嫖娼了。是心脏有病挣扎死了。这些,都是五个警察以外的人干的。
街头录像哪里去了?执法记录仪哪里去了?手机拍摄哪里去了?证据有没有被伪造、隐藏,这就涉嫌隐匿伪造证据罪…
判决书俺觉得是中肯的,其中说明了警察“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如果这发生在法治健全的美国,肯定也是被如此处置的。如果你自己不是法盲,不是发泄仇恨为了推翻共产党,你肯定也会同意检查院的判决的。这次检查院没有为了平息民愤,让警察当替罪羊,而是力挺法律,应该值得称赞。
中国在走向文明的过程中,最最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健康的法治体系,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我有看到一个说法,雷洋是去一个小店拐了一下,所以路线才不那么“合理”。
其实,不管路线如何,这点时间如何嫖娼!还有付款签字!还留下精液!!!
偏就有信的!
我想关键还是“linmiu”说的,没有真相,如何有正义?
其实要说清你回答的两个问题非常容易,调录像就是了。为什么雷洋案我们就是见不着录像呢?现在摄像头满世界都是,这个咋就见不着呢?
谢谢你特意回复!可惜太多人是不承认逻辑的,或者有自己的中国逻辑。
也许他就干民警的,那就不好説啦
1、没嫖他跑什么?肯定干了见不得人的事儿了。
回应:就算嫖了,也不是死罪。他为什么跑,无解;跑不能反证他嫖了。这是基本逻辑。
2、他袭警了,这在哪里都是重罪,要在美国,早被直接枪毙了。
回应:他袭警这个事情现在只有当事警察作证,没有第三方证词。事发当地的录像早被抹了,不是雷洋自己或其家人抹的。
没有真相,如何有正义?程序有问题,警方在物证上做手脚,是不是做贼心虚?
雷阳为什么要逃脱,听到他最后的喊声:他们是黑社会!你即使便衣执勤,那为什么没有亮出警察证?雷阳以为遇到绑架了。
如果用美国警方乱杀无辜来比较,那也没有什么可比性,因为美国公民人人可以持枪,警察的工作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出于先下手为强警方会在紧张中胡乱开枪,但中国不存在这种问题。
不要说是硕士毕业就是普通百姓都知道,没有嫖娼,还用这么激烈的反抗吗?还是心里有鬼吗!
一个老嫖客,拒捕,袭警,自己意外死亡,还有什么可说的。这要在美国得被击毙多少次。难到城里道德败坏的老嫖客有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