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归档
正文

两呆子:和谐与矛盾是哲学的一对范畴

(2007-02-09 21:58:01) 下一个

  当我们在实证科学和思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直观时,一定会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是可分的,都是不同或相反的方面或部分之间平衡、协调、有序而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互相合作的统一体。比如,水就是由水分子之间吸引力和排斥力的平衡、协调、互相制约而形成的;在中医学的观点看来,健康的人体就是阴、阳两个方面的平衡与协调。事物内部相反方面或部分之间平衡、协调、有序而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互相合作的关系就叫做和谐[1];与此相反,统一体内部不同或相反方面或部分之间由于不平衡、不协调、不和谐、无序,一方代表统一体、另一方代表对统一体的否定而相互对立、相互斗争、相互否定的关系就是矛盾。和谐是相反相成矛盾是相反相毁或相反不相容 

    和谐是合二而一,即性质相反的要素组成统一体;同时“一”又是对“二”的否定,即性质相反的要素成了统一体内部的不同组成部分,丧失了独立的形态。矛盾是一分为二,即统一体分裂为两个互相对立、互不相容的方面,每方都代表具有和对方相反属性的统一体;同时“二”又是对“一”的否定,即统一体分裂为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是对统一体的否定。 

    事物内部的特定的组成要素及其特定的和谐关系就是事物的内在规定。从严密的意义上说,规定与规定性[2]是有区别的。规定性是决定一事物之所以为这事物及其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性。这样,事物的内在规定就是事物规定性的根据,规定性是规定的外在表现。但在通常的情况下,把规定与规定性作为同一的范畴来运用。 

    和谐有两种基本形式,或者说事物有两种基本稳定态。一是作为事物组成要素实体的属性之间的相反相成,比如男和女具有相反的属性,正是属性的相反相成,组成和谐的家庭;二是作为事物组成要素实体之间两种相反的作用或关系的相反相成,比如水的内部就是水分子之间吸引和排斥这两种作用力之间的相反相成。 

矛盾是对事物统一体的否定、对事物内在规定的否定。当矛盾突破了统一体,使统一体解体后,事物便由统一体状态变为矛盾状态。矛盾状态也就是事物的质变状态,新旧事物之间的转化状态。矛盾既是死亡同时又是发生,是旧事物的死亡同时又是新事物的发生。这时事物的内在规定被打破,呈现出既是某物又是非某物的非规定性状态。因此,非规定性和质变是内含相同的范畴。 

在大量的哲学著述中,对质变都给了大量的阐述,并且认为质变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飞跃”过程。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中写到:“飞跃在时间上的持续,也有种种不同的情形。飞跃和进化相比无疑是一种迅速、急剧的变化形式。爆发式的飞跃固然是这样,非爆发式的飞跃也是这样。但各种事物的飞跃时间的长短却是不同的。某种飞跃时间的长短决定于它的质变过程的特点和条件。有些飞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而另一些飞跃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虽然飞跃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何种形式的飞跃都是质变,都是旧东西的死亡和新东西的诞生,都是革命性的变革过程。”[3]这些论述,对我们正确地认识质变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论述已经指明质变状态就是旧东西的死亡和新东西的产生,只是没有明确质变状态就是某物的自身又是它物的状态,质变状态就是矛盾属性状态。 

    下面我们再对和谐与矛盾分别进行稍细致的考察。 

    和谐具有普遍性。和谐是事物自身存在的根据。事物的性质是由组成事物的诸要素、诸方面之间的和谐所规定的。正是由于组成事物的诸要素、诸方面之间的和谐,才形成统一体,才形成事物,并具有特定的质。比如,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生产部类、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这种协调从本质上说是分工合作的和谐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生活中,工人和农民的区别,清洁工和教授的区别,领导和被领导的区别,等等,都是不同的社会分工,通过分工合作来建设伟大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这也又如同海上的航船,总要有船长、舵手、轮机手等不同的分工,在分工合作中保障航船破浪前进。 

    在自然界,和谐的存在也是普遍的。对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有精彩的论述。他指出:“在达尔文以前,他今天的信徒们所强调的正是有机界中的和谐和合作,植物怎样给动物提供食物和氧,而动物怎样给植物提供肥料、阿姆尼亚和碳酸气。在达尔文的学说刚被承认之后,这些人便立刻到处只看到斗争。这两种见解在某种狭隘的范围内都是有道理的,然而两者都同样是片面的和褊狭的。自然界中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包含着和谐和冲突;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则既包含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合作,也包含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斗争。因此,在自然界中决不允许单标榜片面的‘斗争’”[4] 

在思维领域,内含互相排斥的矛盾抽象概念之间的关系,从本体论的角度说正是分工合作的和谐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抽象概念有了规定性,分别把握客观存在的不同方面或部分,形成对整个客观存在的认识。而逻辑矛盾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矛盾关系。逻辑矛盾的出现,表明抽象概念丧失了规定性,抽象概念之间丧失了区别,也就不是抽象概念了。如果说思维规定是建构,那么逻辑矛盾的本质就是解构。经过矛盾斗争即认识的深化,克服了逻辑矛盾,在更深的层次上形成抽象概念之间的和谐关系。 

    由于相反方面的和谐而相成为事物,这具有普遍性,我们称作和谐规律或相反相成规律,也可以称作区别统一规律。 

    和谐具有特殊性。不同的事物不仅组成的要素不同,组成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的样式也不相同。正是因此才形成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世界。 

    和谐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区别性,二是统一性。 

    和谐的区别性是指统一体是由具有相反属性的要素、方面所组成的。比如,自然界中,水分子之间的吸引和排斥、原子内部的电子和质子、工程建筑中的基础和上层建筑;国民经济中的积累和消费、总供给和总需求,社会组织中的上级和下级、家庭中的丈夫和妻子;逻辑学中的抽象概念和实有概念,等等;就是人抓东西,也是大拇指一个方向,其它四指和大拇指正相反的方向。 

    和谐的统一性,一是指具有相反属性的要素、方面之间互相依存、互相依赖、相辅相成、互相合作,也就是互补;二是指具有相反属性的要素、方面之间互相制约(互相限制)。由于组成要素、部分或方面之间具有相反的属性,存在区别和分工,也就必然要产生差异(或分歧)。这就需要相反方面或部分之间的互相制约,以使差异不至转变为矛盾。水分子之间的吸引和排斥,不仅互相合作,也互相制约,才能保持水的稳定形态;国民经济中的积累和消费、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不仅互相依赖、相辅相成,同时也互相制约,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就是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也要通过讨价、还价进行互相制约。 

    互相制约,从本质上说是制衡。只有相反要素、方面或部分之间的互相制约,才能保持分工合作的和谐关系。互相制约也表现为一定意义上的互相斗争,比如在人民内部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但绝不能把和谐关系中的互相制约同矛盾双方的互相斗争混同起来。和谐中不同要素、部分或方面之间的互相制约,是使各方面保持特定的状态,以互相合作,共同生存和发展。而矛盾双方的互相斗争,是要消灭对方,把对方“置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如果把和谐中的互相制约同矛盾双方的互相斗争、互相否定混同起来,就会混淆和谐与矛盾的区别,或者把和谐与矛盾的区别看作两种矛盾的区别。 

和谐是事物自身发展的力量源泉,“团结就是力量”是最通俗的表述。一个国家的团结、一个民族的团结、一个组织的团结、一个单位的团结、一个家庭的团结,是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组织、这个单位、这个家庭的力量所在。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组织、一个单位、一个家庭的内部出现重大矛盾特别是根本性矛盾,那么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组织、这个单位、这个家庭就要出现危机,就要失去生机和活力。社会经济生活也是如此,如果不同的经济部类之间不和谐即出现矛盾,国民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任何统一体都不是建立在矛盾之上的,而是建立在对矛盾的否定即和谐之上的,矛盾的出现正是对统一体的否定。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有一定的意义界限的,是指矛盾是旧事物死亡和新事物诞生的源泉和动力。如果矛盾只是事物的发展动力,那么我们不仅不应该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反而应该去培植、激化我们工作中的矛盾,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因此,如果从事物的自我保持和自我发展来说,矛盾不仅不是动力,而恰恰是破坏力,是阻力,事物内部各要素、各方面的平衡、协调、和谐、有序才是动力。事物保持自身的能力,就是使事物内部各要素、各方面之间互相制约而保持协调、平衡、有序即不出现矛盾的能力,或者出现矛盾能够自我解决,以达到新的平衡和协调的能力。如果事物丧失了这种保持自身内部协调、平衡、有序的能力,那么这时事物就要走向质变状态、矛盾状态,并经过质变被它物所代替。 

我们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要经常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出现的不协调、不平衡,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要经常解决国民经济总量之间、各经济部类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不平衡,即进行调整。这种不平衡、不协调就是矛盾。只有不断地解决矛盾、消除矛盾,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才能发展。而且社会主义制度下出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国民经济各总量、各部类各部门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制度自身所能解决的。而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制度自己是不能根本解决的,它只能被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没有绝对的和谐。按照思辨辩证逻辑自身相异律,和谐的自身就是矛盾,和谐是潜在的矛盾,那种绝对的和谐只能是一种片面的抽象。这正如健康的人也一定有一些不健康的部位、存在着生病的因素一样,那种绝对的健康是没有的。因此,事物的和谐是在不断解决、排除自身中的矛盾而存在的。从事物的自我来说,矛盾就是死亡,排除矛盾就是排除死亡。我们可以说,事物是在不断战胜死亡中而保持和发展的[5] 

与和谐具有普遍性一样,矛盾也具有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是指任何事物的内部发生矛盾都具有必然性。矛盾的普遍性也就是任何事物都具有死亡的必然性,同时也就是新事物诞生的必然性,任何旧事物都要被新事物所代替的不可避免性。任何事物统一体的内部都要发生矛盾这种必然性源于组成统一体的要素的相反性或区别性。同时,矛盾直接又是事物之间的转化状态、质变状态,旧事物死亡和新事物诞生的实际过程。 

由于事物自身之中以及事物的质变中,不同的要素、方面或部分之间具有相反相毁的这种矛盾关系具有普遍性,因此称作矛盾规律,也可以称作相反相毁规律或对立同一规律。 

    矛盾有两个重要特性: 

    第一是对立性即势不两立性:一是指矛盾双方的互毁性。矛盾双方都在消灭对方,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二是指矛盾双方的自立性或互不依存性。双方都丧失了制约对方的能力,双方各自不再是作为统一体的不同部分互相合作、互相依存,而是各自分别代表性质不同的统一体,不仅不依赖对方,而是要消灭对方,与对方势不两立。 

    第二是否定的自身相关性或否定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自身否定的互相依赖性。矛盾双方各自代表性质相反的统一体而展开斗争,每方的发展壮大以至形成新的统一体都依赖于对方的削弱以至灭亡。矛盾双方各自都是在对方的削弱死亡中发展的,没有对方的削弱和死亡,就没有自身的发展和存在,自己也就形不成新的统一体。如果矛盾双方没有了否定的自身相关性或否定的同一性,矛盾立即解决。这也就是说矛盾双方否定的同一(不是统一)性是对立的基础和条件。 

    矛盾是旧事物死亡和新事物诞生的源泉和动力。矛盾的过程是新、旧事物斗争的过程。这新、旧事物的斗争过程,既是旧事物走向死亡的过程,同时也是新事物诞生的过程。 

    矛盾具有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个具体矛盾各有其特点,矛盾的斗争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矛盾的特点和所处的条件。由于矛盾的样式是纷繁复杂的,因此解决矛盾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 

    世界上的任何矛盾都不是绝对的。按照思辨辩证逻辑自身相异律,矛盾的自身就是和谐。矛盾双方所具有的对立性,也正是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相反相成即转变为和谐的基础。在世界上永远斗下去的、不可解决的矛盾是没有的。任何矛盾都是可以解决的,也都是一定要解决的。矛盾的解决不是化为绝对的无,而是和谐,尽管是矛盾双方的同归于尽,也是走向宁静与和谐。 



[1] 和谐是本体论的开端范畴。本体论是思辨科学,因此和谐范畴应该由理性直观的思辨逻辑推演导出。简略推导如下:事物是(这里的有是指在特定时空区域中的有)的,有的事物又都要变为它物,因此又是。事物的有,也就是,即自我同一(在特定时间区域中具有稳定性),而又必然变为它物,因此又是。这样,本体的开端是有与无的同一,同与异的同一。异进入同中(同中之异)即和谐(异中之同即矛盾),无进入有中(有中之无)即规定性(无中之有即非规定性或质变)。(参阅本章注释15

[2] 规定性(质)是抽象的,但它所界定的客观对象却是实在的。因此,规定性所指的某物是在时空中存在的个体事物。

[3] 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11112页。

[4]人民出版社,19718月版,第283.

[5] 由于规定性的自身就是非规定性即无规定性,因此,在时空中运动的任何事物的自身都是无自己的东西。黑格尔说“质在自己的否定中,从它物(应指非规定性——引者注)建立并巩固了自己,总之,那是它自身的骚动不宁,就这种不宁静而言,质只有在斗争(应指解决或排除自身中的矛盾——引者注)中才会发生并保存自己。”(《逻辑学》上卷,第108页)还由于规定性的自身就是非规定性即矛盾性,事物自己的自身就是自己的界限。黑格尔还说“有限的事物的这样的有,乃是以消灭的种子作为它们的内在之有。”(《逻辑学》上卷,第125页)任何事物都要走向质变,走向死亡,这就是辩证逻辑所揭示的。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6-6-14 19:01:09
[英语格言] Better deny at once than promise long.轻诺必寡信。
问何
瞻彼淇澳,绿竹猗猗
金牛座4-21
等级:5笑傲江湖
威望:2
文章:419
积分:2276
门派:经世学派
注册:2006年1月17日
2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问何

发贴心情

     阎先生:

     我对"和谐是相反相成矛盾是相反相毁或相反不相容"有点不相同的看法

   将矛盾与和谐作为一对对立范畴是否恰当?我个人认为,矛盾比和谐要广.就是说,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状态,正如冲突是矛盾的一种状态一样.下面这段文字是问何从自己的一篇农村调查的文章中摘出来的:

        任何矛盾的发生、发展和解决都有一个过程。通常把矛盾发展理解为由“非对抗”到“对抗”的过程,这未免将复杂事物简单化了。我们认为,矛盾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矛盾的发展,应该包括非对抗、对抗以及二者之间的过渡,即矛盾关系的紧张状态三个基本环节,而矛盾在三个不同形式中表现出三种不同的性质。

    (一)非对抗形性矛盾包括融洽和骚怨二个环节。在社会组织结构中,居领导地位的集团开始能量大限度满足其他社会集团的要求,因此,被领导的社会集团比较一致地拥护处在领导地位的集团。社会关系表现出“同心同德”、“万众一心”的融洽状态。融洽状态中的社会是稳定的社会,但是融洽绝不意味着社会各阶层完全同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必将导致部分社会集团以及集团内部部分人早富、快富、多富,于是就出现社会权利(利益)的分配失衡。此时社会各阶层以及阶层内部的各种人开始对领导集团所制定的政策结果表示报怨:所得权利少的,报怨别人所得过多,他们发政策结果不公平的牢骚;所得权利多的,报怨自己所获过程太慢,他们发政策转化为权利过程的效率不高的牢骚。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所出现的“端碗吃肉,放筷骂娘”的社会情绪,就是这样的骚怨现象。骚怨是对融洽的否定,但是没有使矛盾各方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因此,属于“非对抗”范畴的矛盾。“融洽”是“非对抗”的肯定环节,而“骚怨”则是“非对抗”的否定环节。矛盾的发展超过了“骚怨”就是不再是“非对抗”的了,这就是说,保持非对抗的最高尺度就是允许人们发牢骚。

      (二)对抗性矛盾包含着冲突和变型两个环节。首先来看冲突。在被领导的集团中,有人将社会不满综合、整理为一种纲领,从而形成持不同政见集团,即对现存制度的否定集团,它极力鼓动不满集团特别是民众对领导集团施加压力,在较大的范围内围攻、冲击权力机构。为了稳定统治,领导集团不得动用专政机关镇压持不同政见的集团。社会发展表现为领导集团和持不同政见集团之间的直接的、公开的权力争夺冲突。冲突虽然带来社会不稳定性,但领导集团还是能够站稳脚根。再看变型。冲突越来越普遍化,以致出现社会组织的裂变,即社会组织由此类型转变为彼类型。新的社会组织虽然经过一段时间可以恢复领导集团和其它集团融洽关系,然而这是另一类型的融洽关系。社会变型的两个形式:一是持不同政见的集团虽然被暂时压下去了,但是其纲领却越来越深入人心,以致群众自愿跟着不同政见集团走,使原来领导集团在“众叛”之中变成空壳;二是领导集团内部发生分化;有人坚持原有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有人利用持不同政见集团的纲领并与之结盟,有人则在坚持原有原则的基础上实行社会组织的变型,即搞社会的自我更新等等。冲突和转型表示了两种不同集团在权力领域的剧烈争夺,因此属于“对抗”范畴中矛盾。“冲突”表示现有社会纲领能够战胜持不同政见者的纲领;“变型”表示在诸多持不同政见者的纲领中最终有一种要取代旧纲领以实现社会更新。这就是说,对抗形态的最高尺度就是社会变型。

       (三)矛盾由“非对抗”到“对抗”的转化过程是要通过一个中介环节,其具体表现是:社会各阶层对社会领导集团的不满即呈“布朗运动”状态的牢骚,被“空间点阵”化为比较一致的社会舆论,从而形成了一种社会压力;民众与具体执行政策的公务员发生直接冲突,上访、上告、拼命的现象呈现由点到面的扩张倾向;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不信任感。民众与领导集团之间关系中蕴含了冲突的危机。我们把这种含有冲突危机的社会关系,概括为“紧张”。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认为像农民对包括村官在内的农村干部的普遍不任何感、上告基层干部由个体到群体的普遍化、个别地方的农民与基层干部对着干,甚至冲击乡镇政府、县(市)政府机关的现象就不能用允许发牢骚的非对抗范畴来概括。但是绝大多数农民并不愿意改变现行农村基本制度,没有社会变型的要求;绝大多数农民群众虽然不信村官、镇官,但是他们并不反对共产党。所以,用允许事物变型的对抗范畴来概括又未免夸大其实,能够比较准确概括目前农村干部关系的矛盾范畴,就是“紧张”。

     “紧张”尚未被提炼为一个哲学范畴,我们把它提炼出来,作为“非对抗”和“对抗”的中介环节,在实践上与许多农村问题的观察者对目前农村干群关系的判断是一致的。例如,《中国青年报》在200036归表了一篇名为《“流氓治村”》的文章写道:“表面上看来,在流氓的统治下,‘顺民’如此之多,农村局面‘稳定’。可是从长远来看,却是危机四伏,主要是干群关系紧张”。这位观察者的目光敏锐,他指出农村干群关系的紧张“是涉及当前与农村社会进步的一个关键点”。
  

     请阎先生批评.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