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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自雇 False Self Emloyment

(2006-08-16 13:26:00) 下一个

自雇(self-employed)和企业雇员(employee)的差别

 

警惕伪自雇false self employment !

 

最近得到了一个offer,是contract position。由于谈不拢,所以没去。但是在过程中却学到了一件事,想告诉给所有的中国移民听,提请大家的注意。如果和以前的帖子有重复,请大家多包涵。

 

offer 里面关于薪水,雇主说由于我是contract worker,所以不给我付EI (失业保险)CPP(加拿大养老金计划)。于是我查了加拿大收入局的网站,文件RC4110规定了有两种雇佣情况,一种是employee(雇员),另外一种是self-employed(自雇)。根据收入局的定义,从我的工作性质看应该属于employee ,而不是自雇,所以雇主应该支付它的那部分EI CPP,以及帮我缴付我的那部分EICPP。否则他们就要补缴,而且还要缴纳罚款。我向雇主提出了这个问题,然后她说合同这样定,是让我可以享受作为自雇self employed的税收优惠。我说根据收入局的规定,我不符合自雇条件,所以你们要支付EICPP。他们就说要他们付也可以,但是他们的那部分要在我的薪水里扣(?!)。这是他们的义务,居然还要我来负责?我据理力争,最后他们同意在薪水之外,另外帮我交EICPP。之后我看了一些论坛,很多人说在加拿大,尤其是非盈利性组织(non-for-profit),这种现象非常普遍。雇主以Contract(合同)形式去雇人工作,特别是女性员工,把员工当作self-employed,以避免他们应该付的EICPP。对于被雇的人来说,如果把自己当作self-employed自雇来报税,如果加拿大收入局认为你不是self-employed,那么你就可能有税收方面的麻烦。

 

为什么明知这样可能被罚,企业还是这么干呢,因为他们知道那些contract worker都是需要这份工作,不会去收入局揭发他们;就算那些雇员去告发了,收入局查证的过程也是很漫长的,到时候雇员早以这样那样的理由被雇主解雇了。就算雇主最后被罚款了,那些雇员也丢了饭碗。大多数人都不会去惹这身麻烦。

 

我觉得大家如果签offer,尤其是contract性质的工作,一定要搞清楚self-employedemployee的区别,如果你是employee性质的工作,就要提防雇主搞花样,不付他们那部分的EICPP。这是他们的职责,不付是违法的。他们有的时候也是欺负非加拿大本地人不知道这方面的情况,所以自己一定要睁大眼睛。

 

那么,判别employeeself-employed的依据是什么呢?

有以下几条:

·  支付工资者对于工作者的控制程度

     The level of control the payer has over the worker;

· 是否由工作者提供自己的工具及设备 

     whether or not the worker provides the tools and equipment;

·   工作者是否能够分包工作或者雇佣助手

     whether the worker can subcontract the work or hire assistants;

·  工作者的财务风险大小

     the degree of financial risk taken by the worker;

·  工作者所承担的关于投资和管理的责任大小

    the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for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 held by the worker;

·  工作者其他获利机会;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比如其他合同

     the worker's opportunity for profit; and other relevant factors, such as contracts.

 

这些都是在法庭上判定employee的原则(court-tested guideline)

 

一般来说如果你在雇主的地方工作超过50%的时间,(通常短时间的办公室会议不算),他们就有把你当作employee的嫌疑。一般性的办公室工作,100%在雇主的地方,利用雇主的设备,基本上都可以判定是employee性质,受雇人就不能算作自雇self-employed

 

我知道移民在加拿大找工不易,可以和雇主谈条件的余地不大。但是也希望大家要懂得这些区别,以更好地捍卫自己应得的福利,至少,雇主知道他们不能瞎蒙你。而且,你也要搞清楚self-employed employee的区别,因为加拿大收入局(Canadian Revenue Agency) 如果对你的工作身份有疑问,也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

 

关于文中的加拿大收入局的有关规定,链接如下

http://www.cra-arc.gc.ca/E/pub/tg/rc4110/rc4110-e.html#P81_2297

 

 

关于False self-employment 的论坛:

http://www.rabble.ca/babble/ultimatebb.cgi?ubb=get_topic&f=12&t=00138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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