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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以色列中小学教育制度及启示

(2010-12-22 18:11:20) 下一个
 
                   来源: 作者:李玉芳

以色列自 1948 年建国以来,只用了短短五十多年,就克服了生存环境极其恶劣、自然资源极度匮乏的不利因素,在逆境中迅速崛起,成为世界屈指可数的科技、经济和军事强国,令世人瞩目,这些非凡成就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以色列先进的教育制度。研究以色列中小学教育制度,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当前的教育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以色列中小学教育制度的形成
  以色列建国前五十年,犹太人就开始到巴勒斯坦定居,各地的移民建立了一些学校让自己的孩子接受教育。到以色列建国时,它已拥有两所高等学校,三十六所中等学校,在校学生一万余名,由于移民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所建立的教育体系各不相同,有以西方世俗教育为模式的,有强调犹太传统文化为模式的,有带有较浓厚宗教色彩的,这就形成了以色列教育制度的雏形。
  以色列建国后,政府试图对教育体制进行统一,但由于各个政党和宗教派别的极力反对而未能成功。 1949 年,以色列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所有 5-14 岁(到 2001 年修正为 3-18 岁)的儿童都必须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父母可以在世俗学校和宗教学校之间为其子女做出选择。从此,基础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了满足大批移民的教育需求,以色列教育部门除了增加学校和教师外,还要制定特殊的教育政策,采取特殊的教学手段和方法,以使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移民儿童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这也是以色列教育部门不同于其他国家教育部门的艰巨任务。
   1968 年,以色列对全国教育体制进行过一次较大的改革,这次改革包括修改《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从原来的小学和初中扩大到高中,这样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总共为十一年,仅次于当时实施义务教育年限最长的荷兰、比利时和德国(为十二年)。这一年,对中小学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新体制包括小学六年、综合性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对中等教育结构和入学考试也做了修改,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个人能力,在各级教育中扩大了科学与技术方面的学习,并大大加强了计算机和实验室的应用。
  经过五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结合自己的实际国情,以色列政府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普通教育体系,该体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几个层次。

  以色列中小学教育制度的特点
  独特的民族,独特的发展史,使以色列的教育制度也形成了自身的独特性,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重视基础教育。教育立国是以色列建国以来孜孜以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尤其是基础教育在以色列受到了极大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注重对基础教育的法律保障。以色列 1948 年建国,建国后的第二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义务教育法》。政府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义务教育,并于当年开始实施 6 年免费义务教育。经过数年的努力,到 1954 年,以色列政府决定把免费义务教育的时间由 6 年延长到 9 年。进入 70 年代,以色列政府再次决定把免费义务教育由 9 年延长到 13 年, 2001 年又修正为 3 — 18 岁。期间还制定了其他法律为基础教育提供保障,如 1953 年通过的《国家教育法》,对基础教育所用的教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988 年通过的《特殊教育法》,为残疾、低能儿童接受教育提供了保障 .
重视对基础教育的资金投入。以色列一向重视对教育的投资,自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以来,以色列的教育投资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一直没有低于 8 %,始终保持在 8 %— 11 %,超过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即使在战争环境中,以色列的教育经费也达到了国民收入的 8 %。近几年来,国家财政预算对教育的投入从 1995 年的 6.6 %上升到 1999 年的 10.6 %,仅次于其国防预算。现以 2001 年为例,以色列国家财政预算为 614.5 亿美元,其中教育经费为 57.5 亿美元,即 9.35 %,而其中的基础教育支出达到 56 %,即 32.2 亿美元。这对于以色列这样的一个小国来说是非常不易的。
  ——关注教育平等。以色列是一个大部分人口由犹太移民构成的国家。其中一部分是建国前后从欧洲各国移居以色列的西方犹太人,其社会经济条件和受教育水平较高;另一部分是建国以后从亚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移居以色列的东方犹太人,其社会经济条件较差,受教育程度较低。针对这一情况,以色列在 1949 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中,就赋予了所有家长和学生在当时的四个与党派相联系的“派别”学校系统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 1953 年,以色列又废除了从 20 世纪 20 年代起就形成的“派别”学校系统,强化了中央政府管理教育的权力,以保障所有人都能受到义务教育。 1968 年,为了使更多的处于社会经济底层的东方犹太人子女能够上中学,以色列议会又通过了教育改革法案,将 8:4 学制改为 6:3:3 制,并将义务教育年限延伸到了 10 年级(高中一年级)。在 1968 年改革之后,东方犹太人子女上中学的数量和比例总体上来说大有增加,但是辍学率依然很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色列议会又在 1978 年通过了免费教育法案,决定在高中 11 — 12 年级实行免费教育。在上世纪 70 — 80 年代,以色列还改革了高校入学资格考试制度,减少了考试科目,降低了入学要求,并通过对原有中学后教育学校的改造等途径,建立了几十所高等教育学院(包括师范学院),使越来越多的东方犹太人子女也同西方犹太人子女一样拥有了上大学的机会。近年来,针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升学率方面存在的差距,以色列政府又通过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投入、增加通过大学入学资格考试比例、实行“向升学过渡计划”、向一些符合标准的学生提供第二次考试的机会等措施,为更多的不发达地区的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注重教师队伍建设。以色列政府对教育的重视,不仅仅表现在教育立法和教育投资上,而且表现在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视。首先,注重教师地位和待遇。以色列《义务教育法》规定,国立(含市立)幼儿园和小学教学人员为教育部雇员,初高中教职员由地方政府雇用。教育部通过自己在全国六个行政区的分部和一个农村地区和定居点教育分部,对教师的选拔、培养、培训、雇用进行管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分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和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师的工资两种情况,它们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稳定的工资保障,解决了教师的后顾之忧,为教师集中精力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了前提。其次,注重教师培训。为保证教师培训质量,以色列中小学教师培训由教育部全权负责,统一安排。就培训经费而言,国立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费用由教育部负责。在培训机构上,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主要由大学的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中学教师的培训)、师范学院(主要负责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训)以及其他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就培训类别来说,以色列不仅注重教师的学历培养、培训,而且注重对教师的非学历培训,包括教师资格培训、教师专项培训、教师常规培训、校本培训等。上述培训的经费基本上都由以色列教育部提供。稳定、充足的培训费用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培训质量。对教师而言,免费的培训也有利于调动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鼓励私人办学。以色列的教育属中央统一领导,但是私人办学在以色列得到鼓励和支持。如妇女国际犹太复国主义组织( WIZO )在 1962 — 1963 年间,拥有 80 个幼儿园、 30 个日托中心、 70 个俱乐部。私立学校以师资雄厚、教育质量高而引人注目。尽管公立学校差不多不收费,但是仍然有 35 %的家长对私立学校趋之若鹜,情有独钟,送子女到这类学费昂贵的学校就读。公私两类学校都由教育文化部管理和督导,它们彼此竞争,相互促进,确保了整个国家的教育质量稳步提高。教育部门兼顾各种学校和不同种族移民的现实需要,制定出可供选择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在服从政府领导的前提下,各地学校有权根据本校的情况,设置课程,选择教学方法。目前,各种形式的私立学校遍布各地,成为以色列普及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
  ——强调教育与社会生产相结合。重视劳动教育和职业教育也是以色列中小学教育制度的一大特点。学生从小学 1 年级就开始安排手工课,让孩子们从小学会动手,接受系统的劳动教育。到了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就要让学生们学习各种技术课程和家政课。升入普通学校 8 年级(相当我国初中二年级)后,开设“以色列工业和国民经济”课程。要求学生了解工业生产的基本原理、国民经济的主要运行机制、产品的生产及市场营销、财政金融的基本法则等。到了中学高年级,劳动教育中的职业性更加突出,学校把劳动分成农业技术教育和工业技术教育两种,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一门专门技艺。通过劳动教育,学生在中学毕业时,已获得了基本的劳动知识,掌握了基本的劳动技能技巧,形成了一定的劳动素养,有的还有了一技之长,这对其将来高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就业都大有裨益。
  正是由于注重教育与社会生产劳动的紧密结合,使得以色列教育不仅在挖掘智力资源、提高劳动力质量、促使产业结构不断变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教育自身的健康发展增添了更多活力与动力。

  启示与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以色列教育制度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坚持基础教育的优先发展。在教育体制的改革中,首先要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教育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现阶段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 21 世纪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发展提出的挑战。因此,我们既要确保教育投入的优先地位,保证基础教育适度超前发展,还要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教育的规模、结构、体制和运行机制、人才培养的质量规格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现区域教育、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确保教育公平原则。当前,教育公平在我国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城镇与农村、男女之间在获得教育机会、教育资源等方面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在教育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我们一定要通过发展教育,扩大教育机会,缩小教育质量的差距;通过确立新的资源配置理念,促进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均衡化;通过建立优惠政策和相应机制,加强对农村、西部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
  ——优化教育结构。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既是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的需要,也是优化教育结构的重要一环。而职业技术教育是当前我国整个教育事业最薄弱的环节,因而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必须优化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依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学劳动教育技术课,继续实施初中后教育的分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地的条件调整专业设置、课程内容。通过各种职业培训,为社会提供大量的技术、管理干部和熟练工人,也为广大青年的就业和职业选择开辟广阔的领域。
  ——优化教师队伍。教师素质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的高低。深化教育改革,就要加强师资培养,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等。要通过多途径、全方面地加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等途径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同时,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制定有关政策,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师范类)到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任教,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倾斜政策,采取服务期制度。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体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要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考试、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同时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完善法规建设、提高学校设置标准、健全管理体制、加强校容管理、严格财务审计制度等不断提高教育和管理水平,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发挥规模效益。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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