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美国文化价值观 —— 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 (1)
(2007-09-10 21:46:14)
下一个
个人的自由是美国的核心价值观。美国的《权力法案》中对个人的权利已有明确的规定。所谓的权力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
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
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总而言之,就是把个人的位置摆得很高。正是因为有了宪法赋予的这些权利,美国人才享有真正的个人自由。在这样的大气候下,“宁可错杀一千,也绝不可放走一个”差不多就成了“宁可放走一千,也绝不可错杀一个。”
据此,美国社会的一个最大的共识就是:只要一个人不触犯法律,就可以做自己喜欢做的任何事。任何他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府,都无法剥夺一个人的天赋权力。有了受保障的个人权力,一个人才会活得有尊严。活得有尊严,才会热爱自己的生活和置身其间的国家。
因为没有了“冤假错案”这一类的顾虑,一个人就少了战战兢兢,就少了谨小慎微,就不会再看人眼色行事,就不会在乎言多必失。因为,自由的精神就会让人血脉喷张、无忧无虑、敢想敢干。美国各行各业的领导者,则多由这样的人组成。他们活跃在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敢于标新立异,敢于为天下先。
只有当一个人觉得自己的尊严得到了切实的法律保护,他才会真正地觉得尊严的可贵,并尽力去保护别人的尊严。这就是许许多多的美国人在克林顿白宫丑闻期间所表现出来的宽容精神。恐怕这与感同身受有关。举一反例:一个长期受到虐待,不知尊严为何物的人,其实是最有可能向别人施虐的。中国人说的“十年的媳妇熬成婆”大概就隐含了这层意思在里面。
话又说回来,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与理念不相符合的反例。但是,反例却不能否定一个社会里大多数人的常态和现状。因为一个社会的理念,以及通过这些人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凝聚力,都是于不经意当中,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的。
这里试举几例,加以说明:
其一,平时有人违章驾驶被罚,所见到的警察,绝大多数都是彬彬有礼。至少不会让人有“秀才见到兵,有理说不清”的绝望感。真要不服的话,还可以上法庭说理。如果每到一处,一个普通警察,见人就敢颐使气指,飞扬跋扈,至少就可以说明执法系统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那样的话,则无论其宪法的保障写得多么完备,对普通人而言也是毫无意义的。
其二,文学城内,百花齐放,言论自由。只要语言规范,又不违法乱纪,存在就不是问题。写手若是发表不同的观点,最多引起一些争论,还不至于被人上纲上线。没有了安全的隐忧,写起来就会畅所欲言。可是,这样的言论自由,并不是拜某个版主的恩赐,而是源于宪法的系统保障——言论自由。
其三,美国的学校也好,家长也好,基本上把孩子当成有独立意志的个人看待,虽然也有各种各样的规矩用于管教,但至少不会把孩子将来的人生按照父母自己的意志来加以改造,或把孩子当成实现自己梦想的实施者。尊重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就是尊重个人自由的一种体现。学校和家长,不过就是教会孩子如何作出合理的选择。这样,孩子一旦成年,他就明白他们所要承担的法律和道德义务,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干什么都行,但必须承担后果。上帝不是也没有阻止夏娃偷吃伊甸园中的智慧果吗?但是她必须承担起偷吃的后果——生产之痛。
不过,自由必须和自律连在一起,任何事物如果不和自己的对立面统一起来,并加以自觉的约束,就可能会走向极端。到那时,就真应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句话。
(草稿,先把字敲出来再慢慢改。)
活得有尊严-是额最深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