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叶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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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权力的缺位之处必然是暴力和私刑

(2009-09-08 14:36:48) 下一个

寒竹/新疆乌鲁木齐市7月上旬的暴乱刚刚平息不久,最近又发生新的暴力事件。从8月中下旬起,乌鲁木齐市接连发生了许多起普通民众在街头遭到针头刺扎的暴力攻击。到93日,乌鲁木齐市有531人被扎伤到医院治疗。这一轮新的针对普通民众的街头暴力攻击再度引起当地社会恐慌,92日和3日,超过1万多的民众在街头发起示威游行,要求当地政府为普通民众在街头受到的暴力攻击负责。示威民众跟警方发生冲突,至少有5人在冲突中死亡,多人受伤。同时,在普通民众感到政府无法提供有效公共安全的恐慌心态驱使下,民间的街头私刑也开始出现。

对于新疆的街头暴力攻击事件和警民冲突,中国政府基本沿用了过去的对应方式。一方面,政府立即增大警力,加强社会动员,在最快的时间内恢复街头秩序。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身处第一线的地方官员为街头的暴力攻击事件和警民冲突承担责任,乌鲁木齐市的最高地方官员和新疆自治区的公安系统的最高负责人都迅速遭到撤换。毫无疑问,这一系列措施对恢复社会秩序和安抚民心来说在短期内会起一定作用,据中国的新闻媒体报道,到目前为止,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秩序暂时得到恢复。

但是,乌鲁木齐市近期发生的街头暴力攻击事件和民众示威的根源究竟在哪里?这个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的暴力事件还会发生。仅仅靠亡羊补牢的办法究竟能不能解决中国社会日益增多暴力事件和民间私刑?仅仅靠撤换当地政府官员的做法来安抚民心,是不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海内外各方专家和媒体都试图从不同方面对这一系列暴力事件进行解读。

海内外各方专家和媒体关于新疆今年以来发生的暴力事件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新疆今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是汉族和维吾尔族之间的种族冲突,许多学者专家和海外媒体,包括很多港台的中文媒体大都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新疆的暴力事件无关种族,而是普通民众对中国地方政府贪污腐败行为的反抗。

但是,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说法,都忽视了中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中国的国家公权力建设在社会改革中严重滞后,难以维系一个正在日益市场化社会的公共安全。这个问题若不解决,中国社会的市场化和自由化将会遭受严重挫折。

新疆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并不是新疆地区才有的孤立现象,而是存在于中国各个地区的一种普遍的民间暴力现象。这种民间暴力现象跟族裔并无必然联系,而是跟国家公权力在社会中是否缺位有关。越是在边远地区,民间暴力和私刑泛滥的问题显得越为突出和明显。这里仅举两个发生在中国海南省和广东省的例子来看新疆暴力事件的普遍性。

2009323,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的一名学生据传受到邻近上宝村学生的攻击。由于今年以来该村学生受到上宝村学生攻击的事件已有四起,而当地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并未让感城村的村民满意,于是,一百多名感城村村民对感城镇政府进行攻打和和纵火。在海南省公安厅和边防总队的介入下,这起暴力事件得到了平息。为了安抚民心,海南地方政府第二天即将感城镇边防派出所负责人撤职。但是感城村的村民认为政府的安抚行动并未给他们主持正义,仅一天之后,感城村数百村民再度拿起刀棍等器具,冲入宝上村地界与宝上村数百村民发生械斗,双方的械斗造成16伤。

在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的械斗事件发生前的十多天前,广东省河县河口镇北溪村与高潭村之间发生了数百人的大规模械斗,在暴力冲突中有1人死亡,数十人重伤。 

事实上,类似新疆,海南和广东的民间暴力事件在中国社会非常普遍,只是在边远地区特别是突出和严重而已。要真正理解这种社会现象,仅仅是就事论事和责怪地方官员是不够的。要理解中国社会越来越多的暴力事件,必须要对中国社会这三十年来的变革和国家公权力的演变进行深入分析。

1949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借用苏联的斯大林模式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集权国家,这个模式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党政企三位一体。在这种三合一的斯大林模式中,国家公权力随着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深入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国社会的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农村公社都具有一定国家政权的性质。“以政代企”(以政府代替企业)或“以企代政”(以企业代替政府)成了这种社会模式的基本特点。

对斯大林模式的全面评价并非本文的任务,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党政企三位一体的全权主义模式彻底控制人身自由,严重压抑了人性的各种需求,以政治动员为基本动力的经济发展体制无法使经济持续地保持高速发展。 到了七十年代后期,生产不足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以政治动员为基本动力的斯大林模式已难以再续。出于生存的本能,中国社会开始进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

按照近三十年来比较流行的的看法,中国发端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是一场经济改革,中国的政治结构在这三十年中基本没有发生变化。持这种看法的不仅是西方社会的主流,而且也包括中国知识界的大多数,也包括中国政府中相当多的官员。但遗憾的是,这种普遍流行的看法并不符合中国社会改革的实际。事实上,中国社会这三十年发生了巨大的政治变革,而这种政治变革使得中国社会的国家统治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之所以对中国已经发生了的政治变革熟视无睹,有两个基本原因。

一个是中国政府在主观上把改革理解为一个经济变革过程,常常用经济改革这个比较狭隘的概念来界定中国这三十年巨大的社会改革。由于中国政府在主观上并没有进行政治改革的意图,因此对这三十年已经实际发生了政治变革的事实基本不能理解,对已经改变了的国家公共权力分布基本视而不见。

第二个原因是人们常常简单地把政治变革跟政治民主化等同起来。人们常常以为,中国社会这三十年没有实行政治民主化的改革,因此,中国也就没有发生政治变革。其实,政治变革是一个比民主化宽泛得多的概念。政治变革不仅包含基本政治制度的变革,也包括国家政治权力在社会中的重新分割,公共权力的重新分布,国家统治方式的改变,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等。政治变革可能是一个民主化的过程,也可能跟民主化关系不大。

事实上,只要对中国在改革前的基本社会模式有比较透彻的了解,就会明白中国这三十年的改革绝不可能仅仅是一种经济改革。在对斯大林的党政企三合一模式的改革中,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根本就是不可分的,改革的每一步都具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性。对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来说,三十年改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国家政权退出了企业,退出了经济活动单位,“以政代企”的经济模式或“以企代政”的政治模式开始从中国社会逐渐消失。

对于一个现代国家的公共权力建设来说,党政企三合一的斯大林模式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在这种全权主义模式中,执政党和国家是通过控制社会的全部经济活动来控制社会,国家的许多基本的法律和公共权力部门都难以独立地发育成长。由于每一个经济活动单位,包括所有的企业和农村公社,都具有一定的国家政权性质,都承担了国家的统治功能。中国政府无需通过法律体系和各个公共权力机构就能控制和管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几乎在每一个实行斯大林模式的国家中,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都严重退化。

由于经济活动单位对国家公共权力机构越俎代庖的原因,在中共建政的前三十年,国家本身的法律体系和公共机构和职能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水平。中国社会的许多国家公共权力和职能都被具有政权性质的企业取代了,法律体系基本无从建立。但是,中国政府和中国知识界的主流对斯大林模式阻碍现代国家发展的这一特点缺乏清醒的认识。人们在谈到党政企三合一模式的弊病时,常常只是片面地从经济角度看问题,简单地把这种斯大林模式归结为经济领域的“以政代企”,而忽视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即政治方面的“以企代政”。正是忽视了斯大林模式中的“企业即政府”的特点,使得中国在改革过程中对国家公权力建设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严重失误。

事实上,当中国的改革把凯撒的还给恺撒,实行政企分开的同时,已经不仅仅是在进行一场经济改革,同时也是在进行一场政治改革。当国家政权从企业中退出的时候,当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被撤销的时候,不仅仅意味着放开了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束缚和行政干预,不仅仅意味着解放了生产力,同时也意味着企业放弃了它本来不应该具有的管理社会的政治功能。因此,对于国家公共机构来说,必须要把中国改革前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功能承担起来,必须用国家公权力的法律统治来取代过去企业对个人的经济和政治统治。

但是,由于中国政府在认识上的误差,中国的社会改革仅仅被视为一个经济改革过程。这种经济至上的观点导致了改革中的两个严重后果。

一个是没有意识中国的到国家公权力需要在改革中重建的问题。由于中国政府在主观上把改革仅仅理解为一个经济变革的过程,因此,中国的改革只有企业从政府行政部门中独立出来,国家公共权力只有从企业中退缩。而中国社会应该重建由企业代庖的国家公权力这个重要任务则被忽略了。也就是说,中国这三十年确实发生了政治大变革,但这种缺乏自觉意识的政治变革只是国家公权力大规模退缩的过程。国家公权力在中国社会中的大面积缺位是暴力和私刑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一个是把发展经济看成是政府公共机构最主要的任务。中国政府在改革之初就实行了工作重心的转移,即把以阶级斗争为内容的政治中心改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种转移对于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教条在当时确有重要意义。但是,从长远的观点看,把经济建设作为政府日常工作的中心却是对政府公权力的误解。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公共管理毕竟是政府最主要的职能,发展经济无论有多重要都不能凌驾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之上。由于这种经济至上的观点,中国政府在三十年改革中一直深信一个教条,认为只要经济搞上去了,所有社会问题都可以解决。在这种经济至上观点的指引下。中国的各级地方政府实际上都演变成为一种变相的经济建设委员会,而政府的公共职能在社会管理中严重缺位。中国的各级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处处主导,处处伸手,贪污腐败层出不穷。但各级地方政府在需要实行国家公权力的地方却常常缺位,法律常常成为空文。

由于对国家公权力的缺位没有清醒的认识,中国政府在面对社会暴力事件时基本上形成了一种消极的固定模式。一方面,地方政府象消防队一样对暴力事件采取一种临时灭火的方式;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在事后常常以撤销部分官员的职务以安抚民心。显然,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只能治标不治本;而以牺牲地方官员以安抚民心的政治手法只能使政府威信进一步下降。所以,随着中国社会进一步的市场化,中国社会的国家公权力在维系社会公共安全上的缺位显得越来越明显。这种现象反过来刺激社会暴力和民间私刑进一步泛滥。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国家公共机关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如果哪个社会没有理解暴力的真正含义和用途,那么它将会被“无政府状态”所取代。国家是“合法”使用暴力的唯一源泉,其他机构或个人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暴力,前提是得到国家的授予或认可,并只限于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

但是,当国家缺乏一整套制度性的公共管理措施,当国家无法执行自己规定的法律制度和规章条文时,当国家无法给民众的公共安全提供必要保障的时候,国家公权力便自动地从社会领域中退缩出来,而国家公权力的退缩和缺位之处,必然是暴力和私刑。

今天的现实是,中国的国家作为一种统治机关,在社会管理上严重缺位。在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边远地区,国家公权力呈现出两种状态:一种状态是基层政权腐败糜烂,基层政权与地方宗法势力或豪强势力合流;另一种状态是基层政权软弱无能,基层政府机构的权力在地方豪强和宗法势力面前急剧退缩。这两种状态是中国边远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近年来暴力事件迅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最后,当暴力和私刑的泛滥威胁到社会的正常运转时,国家不得不运用更大暴力来恢复社会秩序。这时,无论是民众还是政府都将为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付出极大的代价。

从目前中国的现状看,中国社会要把在斯大林模式中被经济活动单位取代了的国家公共职能和法律统治恢复和发展起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中国的各级政府必须从经济至上的迷思中走出来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中国的各级地方政府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而不是经济建设委员会。政府可以运用各种公共政策,公共建设和税收制度的杠杆来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活动绝不是政府的核心职能。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关,其主要功能是给社会提供公正而有效的公共管理,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政府如果主次颠倒地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工作,将无法承担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最终将引发重大的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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