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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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

(2009-04-02 01:00:01) 下一个

一个朋友看到了我驾照上的那个小小的橘色胶贴,说:“哇,原来你这么高尚呢,还会捐赠器官。”记得当时我只是浅浅地笑笑,对他的用词颇不以为然。在我看来,捐赠器官是死后的事情,把自己再也用不着的东西给别人用用,本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也就谈不到什么高尚不高尚了。

 

我自己倒更愿意说这是一件浪漫的事。管道升写个《我侬词》,“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震撼了上千年,打动了无数人,这不就是个现实版的我侬词嘛。当我的生命结束后,还能有一些东西在其他的生命体中延续,延续着自身,也延续着他人。当我的灵魂离开时,我的心依然搏动,我的角膜依然分辨着光明和色彩,肝、肺、肾、胰腺,都能在不同的人体中继续生机,他们不再是一掊土中逐渐发臭发烂的有机物,也不会是燃尽后剩下的一小撮灰,而是健康,是生命,是希望。

 

给驾照上贴胶贴的时候,有一条是列出希望捐赠的器官,边写边乐呵呵地数:心一个人,肺两个人,肝一个人,肾两个人,胰腺一个人,这就是七条性命,再加上角膜可以带给两个人光明,真不少呢。知道有朝一日,如果自己去了,器官还可以继续工作,也是一件很安慰的事吧,好像没全死的感觉。因此于那时的我,器官捐献是一个自然而轻松的话题。

 

直到一天,我碰到三个接受了器官移植的人,这个话题才变得感伤沉重起来。他们三位都是加州器官捐赠组织的志愿者,在自己的绝症得以救治后,多方奔走、呼吁,为更多的病患能够得到可移植的器官而努力着。听了他们的讲述,我才第一次正视器官捐献对于病患们的意义有多大,相较于我“死去原知万事空”的“大方”无所谓的心态,病患们是在一天天步入死亡中等待着生的希望。

 

死亡对他们来说如此之近,近到已经触手。三位中的两位都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进行的器官移植。除了最后咽气的瞬间,他们已经体验到了几乎所有死亡的经历。剧痛、虚弱、身体变形、呼吸困难看着悲痛的亲人,他们甚至无力握住亲人的手。

 

他们中的杨柏松相信湾区许多人都不陌生。他20年前做的换肝手术,湾区的多家报纸都报道过他的经历。他带着感恩的心情健康地渡过那之后的每一天。他先给我看的是两张照片,生病前和康复后。印在报纸上的黑白照片,并不十分清楚,但健康后的熠熠神采清晰感人。整个谈话过程中有两次最令我感动,其中一次就是他跟我说:“我的文笔并不好,但是我还是把我肝移植前后的情形记录下来,从病到快死,到手术后复健,再到康复以后。”我看了他的文章,用词的确平铺直叙,但在这种惊心动魄的事情上,多么华丽的词藻都是多余的。我跟随着他朴素平和的陈述进行了一次从走向死亡到告别死亡之旅,看着他苦苦地挣扎在死亡线上时,心随之而纠痛。

 

另外两位是一对双胞胎姐妹,同样的遗传病,如果没有合适的肺移植,她们都会殒落在花季的年龄。尽管她们都有一段发病等待的日子,有一位甚至已报病危,所幸她们都在最后的时刻来临前,得到了合适的器官移植,用健康的肺打跑了已经到来的死神。死亡的阴影笼罩在她们身上是双重的,一个是自己,一个是与自己血脉相连的孪生姐妹,看到妹妹病危的时候,我想姐姐也同时看到了若干日子后的自己,那种恍惚的绝望的心情是很容易让人体会的。

 

第二次的感动是当谈话快要结束时,姐姐指着眼角的皱纹对我说:“当我看到我出现皱纹了,不知道有多高兴,从没想到可以活到自己长皱纹的那天。”姐妹俩的年龄和我差不多,当我痛恨地看着这些慢慢爬到脸上的岁月的痕迹,日思夜想,用尽方法地试图消除它们时,姐妹俩望着自己的皱纹满心欢喜。“慢慢变老”这个普通人根本不想提起的话题,于他们而言是幸福的恩赐。

 

姐妹俩都是近年换的肺,幸运的是,她们捐献者的家属愿意与她们架起联络的桥梁。她们与捐献者的亲属们分享着她们生命的喜悦,从只能坐在轮椅上,稍一走动就呼吸困难的病人,变成可以旅游、爬山,参加游泳比赛的选手,奇迹就是这样自然而然地出现了。这好像也很符合我本来的“浪漫”想法:如果我发生了意外,我的亲人可以看到我的器官所赋予的其他的鲜活的生命,不是一件蛮令人欣慰的事吗?

 

据调查,每天平均有18个人因为捐献器官的短缺而失去生命。面对着每日在死亡边缘徘徊的这一特殊群体,看着手术成功后积极感恩地渡过每一天的人们,登记成为器官捐献者是我们每一个健康人力所能及,有可能改变他人和许多家庭命运的事。

 

一般人们对于器官捐献有两个顾虑。一是怕自己在假死状态下被误诊为死亡,而摘除器官,真的丧失生命。在美国,在摘除器官之前,必需由两位无关于器官捐赠的医生同时判定脑死亡,否则不能放弃抢救,因此这一可能性微乎其微到几乎不会发生。

 

顾虑二出于宗教和习俗方面的考量。事实上,几大宗教,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认同器官捐赠精神,梵蒂冈教廷也是接受器官捐赠的。但是各类民间习俗,尤其是亚洲的习俗,尊重死亡,尊重死者,尊重遗体。人们都不希望自己在死后被打扰,或遗体被破坏。其实,我也有这种想法,这就是我只肯捐赠器官而不捐赠遗体的原因。如果一点小小的打扰可以挽救七个人的生命,带给他们看到皱纹和白发的机会,我想还是值得的。

 

捐赠的合法有效途径:登录政府网站 www.organdonor.gov

 

小知识: 

 

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并于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由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即哈佛标准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在美国各州制定了有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1978年,美国制定了的《统一脑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 UBDA),并正式在法律上将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在美国,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立法是分开进行的,器官移植立法早于脑死亡立法。早在1968年即美国提出哈佛脑死亡标准的当年,1968年,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组织就倡议通过了《统一组织捐献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简称UAGA),至1973年,该法案已经在全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统一实施。1984年,美国又通过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s Act)。这样一来,在美国,一般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规范,而脑死亡的判定则受脑死亡法的规范;如果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涉及到了脑死亡的判定与实施等问题,则要受到器官移植法与脑死亡法的双重约束。(摘自刘长秋《试论脑死亡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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