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休克(Cultural Shock)的概念,是美国人类学家奥博格(Kalvero Oberg)首次提出,主要是指向一种跨文化中的心理反应,(1954)但是随着时间、空间变化和不同文化交流和文明交往中产生的碰撞,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和研究,例如在文化批评、传播学、思想史、外交、翻译学等领域,都有很直接的反应。而且,因为广泛使用,这一概念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方面,也都得到不断补充和扩容。本文就借用这个概念考察所谓近代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宁条约》[1]。
学界虽然对《江宁条约》的翻译和阐释问题著述较多{科斯汀(1937)、彭泽益(1949: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王曾才(1972:台湾近代史的权威、台大历史教授、剑桥毕业)、费正清(1985:著名的哈佛大学教授)、郭廷以(1986)、范守义(1992:外交学院英语系教授)、茅海建(1995)、郭卫东(1997、2000、2003、2013:北大历史系教授)、司佳(2002复旦大学历史教授)、季压西和陈伟民(2007:南京军校教授,注意到“语言障碍与中国近代史关系”)、刘禾(2009:哥伦比亚大学讲座教授、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文学)、徐中约(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教授)、王尔敏(2009:台湾中央研究院研究员)、胡其柱(2010:毕业于南京大学、人民大学、山东大学)、洪振快(2011)、王宏志(2009、2012:香港中文大学讲座教授、翻译系主任)、关诗珮(2013:任职于香港中文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庄钦永(2013: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屈文生(2013:华东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胡易容(2019:四川大学教授)、原贞(2017:香港岭南大学的硕士)},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成果,但因为专业知识、思想立场和文化差异等原因,条约的译文与解读方面仍有很大的空间。
一、朝贡体系下的英译汉
《江宁条约》中译本条款前写有:“大清大皇帝 大英君主 欲以近年不和之端解释,息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合约”一句。这其中的“肇衅”,《大辞海》解释为“挑起争端,指闹事。”对“肇”的解释为“创建,初始;引发,开启”。同治甲戌年间(1870)传教士卫三畏编纂的《汉英韵府》中收录了“肇”字,对应的英文是“to commence;to lay a foundation, to institute;to project, to devise;at first, the beginning;to rectify;to strike;to extend;capable, intelligent”(119页),“衅”对应的英文是“to smear vessels used in sacrificing with blood, to cover arms with skin so as to protect them”(289页)。从这些释义中可以看出,“肇衅”如果放在《江宁条约》原文“息止肇衅”中,就存在一个潜在 “不和之端”的责任方问题,也即谁挑起或制造了争端者为英方。这一点还可以再参考其他一些材料,比如“穿鼻草约”中琦善向道光皇帝上的奏折中所写的“滋扰”(齐思和1964:815),指向的也是英方。再如道光皇帝1842年7月16日谕军机大臣的“廷寄”中写道“逆????犯顺以来,屡肆猖獗,贪黩凶狠,难以理喻。惟该逆肇衅,究不外牟利之心,此朕所深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1992:624)
结合这些材料再看条约中的“肇衅”,以及“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辩,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等句,不但将英方判定为“肇衅”和“不和之端”的责任方,而且将他们定位为“讨求伸冤”人。
首先,如此明显地把问题和责任推给英方,那作为战胜方的英国为何不在条约中抗议呢?这在今天看来是个麻烦的问题,但在英文版的条约中却并不构成问题,因为那里对应“肇衅”的用词是“misunderstanding”。根据《英汉大词典》(1237页),其中译词有:“误解、误会、曲解;争执、不和”等几个条目,其中即使 “争执、不和”之意也有双方过错,而非一方挑起、制造事端的意思,这与“肇衅”构不成完全对应的关系。可见,将“misunderstanding”译为“肇衅”是一种典型的误译行为。
其次,作为《江宁条约》的首席翻译也被誉为“中国通”的马儒翰,为什么一定要这么翻译呢?是他的中文不够好,还是不懂得契约“是符号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对意义形成的一种”默契,这个默契必须“保障双方之间文本传输不被‘断章取义’”和“粗暴扭曲”?(胡易容 2019:128)这个问题,随后再回答。
再来看另一处值得商榷的翻译。条约第二条中的“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第九条中的“恩准免罪”、“加恩释放”。根据《汉语大词典》,“恩”有德泽、恩惠之意,“准”为允许、批准,“恩准”即降恩准予的意思,如果配上前置句“大皇帝”,那“恩准”就具有“皇恩”的释义了。卫三畏在《汉英韵府》中将“恩”开列了众多英文对应词:“favor, grace, mercy, kindness;benefit, obligations;charitable, compassionate;to oblige, to enrich, to show favor to;private, heartfelt, partial to”,并在例词中赫然列上“imperial favor”,该词条直接对应的中文就是“皇恩”或“天恩”。下面又另列了词条“天恩”,对应的英语是:“divine,heavenly grace”。(707页)对于大清国臣民们来说,“皇恩”是适用的,因为整个江山社稷都是爱新觉罗家的,但对于英国和英国人来说,明显是不适用的。
与“肇衅”的问题一样,对照英文版《江宁条约》,所谓的“恩准”一词对应的英文是“agree”、“allow”等,即“同意”、“允许”的意思。明明是没有任何感情色彩和倾向的“agree”、“allow”,为何要翻译或误译成“恩准”?
要解决这些明显的误译,得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回到1840年代的历史语境中去,二是要探讨谈判、翻译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
关于第一个问题,先来看一段材料:曾任礼部主客司主事的龚自珍曾写道:“我朝蕃服分二类,其朝贡之事,有隶理藩院者,有隶主客司者。……隶主客司者,曰朝鲜,曰越南,曰南掌,曰缅甸,曰苏禄,曰暹罗,曰荷兰,曰琉球,曰西洋诸国。西洋诸国,一曰博尔都嘉利亚,一曰意达里亚,一曰博尔都噶尔,一曰????咭唎。自朝鲜至琉球,贡有额有期,朝有期。西洋诸国,贡无定额,无定期。”(龚自珍1959:118-119)也就是说,处于天朝上国的价值理念和思想认知中,朝贡体系是被大清国君臣认可的“国际体系”,所以远了不说1793年马戛尔尼、贡斯当等特使如何诉说客观存在的世界格局,乾隆皇帝及其臣属还是把英国当成“外番”;即便是到了1840年9月,英国军舰一边封锁珠江一边强行开到天津后,道光皇帝在指示直隶总督琦善应对时还不忘说:“大皇帝统驭寰瀛,薄海内外,无不一视同仁,凡外番之来中国贸易者,稍有冤抑,立即查明惩办。”(齐思和1964:392);就是被誉为“睁眼看世界”的林则徐、魏源等开始打破“天圆地方”、“我朝中心”的史地观念,但在他们组织翻译的《四洲志》《海国图志》中,仍不过是“为以夷攻夷而作,为以夷款夷而作,为师夷长技以制夷而作”([清]魏源 1998:1);偶然有因编纂《瀛寰志略》而略通晓世界大势的徐继畬,不但书被迫停印,其本人还被朝野上下斥为“似一意为泰西声势者,轻重失伦,尤伤国体。况以封疆重臣,著书宣示,为域外观,何不检至是耶”([清]李慈铭2000:527);即使到了1870年代作为掌国者的慈禧太后,还很不安地数次召见即将出使英国的郭嵩焘做思想宽慰工作。
关于第二个问题,现有的资料很难完全真实、客观地再现历史现场,但是根据有限的史料也能够窥见一些真相。比如《钦差大臣耆英等奏报合约已定钤用关防并将合约抄缮呈览折》中写道:“夷酋璞鼎查带同亲随十九人,安静入城,与臣等在公所面议和好。……并将连日集议各条,撰就合约,绎(译)出汉文,呈递前来。臣等公同阅看,文理未能畅通”。(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2:157-158)既然文理不通,那作为议和现场的当事主管,自然就要进行行文润色。如果说这样的推断还不能完全令人信服,来看曾深度参与《江宁条约》签订的张喜在日记中曾记下这样一段话:“耆将军(指耆英)曰 :‘战费、赎城等字具属不雅,须另换字样。”(张喜 2000:389)
不仅如此,接下来的几个问题也是同样。比如涉及英商家眷进城的问题时,耆英先在奏折中写道:“渠等既得贸易,又有室家,益当感激天朝厚恩,安分输税,免致暗被侵渔。”在奏折后面,他还晓之以情地写道:“夷船之所以难制者,诚以飘忽往来于洪涛巨浪之中,朝东幕西,瞬息千里,是以能为遥患。今若有室庐以居其货,有妻孥以系其心,既携重资,又携室家,顾恋滋多,控制较易。况英夷重女轻男,夫制于妇,是俯顺其情。”耆英等深谙说服道光皇帝的密钥,那就是一方面打出儒家伦理——亲亲——的牌,另一方面借家庭稳定来掌控海防贸易等问题,真可谓其情昭昭。
比如涉及天津、福州开埠的问题,耆英在奏折中写道:“今蒙大皇帝驳饬不准,仍格外加恩,谕以他处相易。惟天津密迩京都,渠等不敢妄有请求。此外滨海之区,贩茶最便,无过福州,且系中国极南之地,与广州情形相等,仍求大皇帝恩准赏给等语”,“若坚拒不准,许易他处,该夷既以天津借口,诚恐又添枝节”。这一小段奏折,极富艺术性,既让道光皇帝拥有足够颜面,又巧妙地借天津万万不能开埠而使得福州顺利开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2:158-159)
事实上《江宁条约》的其他款项,耆英等也都尽力解释得不但合情合理,而且还将英国使节置于感恩戴德的境地,尤其是奏折后面还不忘写道:“据该夷酋声称:蒙大皇帝谕格天恩,俯允所请,断不敢久占长江,亦不敢滋扰他处,一俟探明水路,即行退兵等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2:159)
显然,在谈判现场,对于耆英等谈判代表来说,如何既避免琦善谈判失败被抄家的前车之鉴,又能顺利完成跟英国代表的签约,是最重要、最迫切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关键不仅是条约内容如何拟定,还包括条文如何表述才能让道光皇帝欣然接受。
关于《江宁条约》误译的问题,日本学者佐藤慎一曾指出,因为理念不同,大清国强烈抵制在《江宁条约》中写进任何可能让人以为中国与英国为对等国家的汉字。(佐藤慎一2011:40)的确如此,尽管大清国自1839年到1842年间已经被英国的船坚炮利打败过多次,但在思想意识和文化理念中,依然看成是天朝的“外番”,把签订条约看成是“抚夷”,就是到了1844年法国使团要求北上时,道光皇帝饬令钦差耆英:“至所请进京朝见一节,著谕以天朝体制,大皇帝从不接见外夷,徒劳跋涉,即如????咭唎、咪唎坚亦未进京朝觐。中朝抚驭外夷,一视同仁,岂肯稍分彼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2:517)
可见,在天朝上国以及朝贡体系这样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中,《江宁条约》中出现“肇衅”、“恩准”等误译问题,也就可想而知并给予历史之同情了。类似的情形,在日本也同样发生过,例如1871年美国的卡普隆将军访问天皇自我介绍时使用了“I am……”,但是宫内省后来翻译公布时使用了“微臣”,这样就把本来是普通的第一人称的表达变成“卑微的仆人、谦卑的仆人、忠实的仆人”等意。无疑,中、日两国彼时都深处文化休克与文明冲突中。
二、现代政治学参照下的英译汉
大清国因为乾隆以来禁海以及仅开放广州一处通商,所以导致天朝上国的观念进一步固化和窄化,所谓的鸦片战争不可避免,等于宣告这种观念世界要被打破,标志就是《江宁条约》的签订。但是,朝贡体系如何对接经历过工业革命和光荣革命后的现代英国?这不仅仅是政治、外交、军事以及思想文化等大问题,也还体现在翻译这样的“小问题”上。
比如《江宁条约》第一条中“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这一句中文表达中,“人民”在英文版条约中对应的词是“subjects”。由《英汉大词典》可知,subjects具有“臣服者、臣民、国民”的意思(2010页),《字典集成》(1868)给出的意思包括出“臣、百姓、题目、民、事”(279页)。
正常状态下,“人民”所对应的英文是people。不过,条约没有使用people而使用subjects,并不算失误,更不能说是错误,因为英国的国体是君主制,也就是英国皇室是国家的象征,所有皇室以外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人,都被视为“臣民”。在这一意义上,英国与皇权制的大清国倒是条件相似、国情相同,所以大清国的人名义上可以被译为Chinese Subjects,马儒翰的翻译是可圈可点的。
不过,作为后来者要知道,虽然名义上“华、英人民”可以通用“subjects”,但实质上二者间是不同的。因为,英国在君主制的国体之外,政体上是立宪制,尤其是经过1688年光荣革命后通过了《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英国的国王或女王的公权力受到非常的限制,政府和议会(分为:代表贵族的上院和代表平民的下院)才是真正的权力实体。君主立宪制下的英国人,名义上是subjects,但实质上可以称之为公民,即英文的citizen,拥有很多与生俱来的先天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选举权等。反观大清国,无论是建国之初的皇太极、康熙,还是嘉庆、道光,皇帝始终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其subjects不但不可以叫citizen,即他们既不具有英国人的先天权利,而且连英语语境中的“臣民”身份也不具备,因为对于大清国皇帝和皇室以外的人来说,首先就不具备独立人格和充分法人资格,所以subjects的汉译词就应该包含:臣、奴才、子民、草民、黎民百姓、万民、流民、弃民、逃民等;与之相对接近的英文单词是卫三畏《汉英韵府》中所列的:“not a banner man or a Manchu,the masses,man of all classes,you my people--said by the ruler”(681页)。
其次是这一条款中的“身家性命”,这一句对应的英文原文是“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翻译过来是“人身和财产权要得到完全的安全和保护”。
因为大清国的建立是满洲人武力征服的结果,所有大清国的人和财产在终极意义上来说都归皇家私有,作为个体的人,当然谈不上什么“人身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比如1717年,也就是康熙五十六年,曾颁布南洋禁海令:如有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去并留在外国者,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同时“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处斩”。([清]梁廷楠总纂2002:33)再看光绪年间的《刑部五四·兵律关津》载:“因今洋禁新开,禁约不可不严,以免内地民人贪利冒飘流之渐,其从前逗遛外洋之人,不准回籍。”遥想1215年《大宪章》的第三十九条就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做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两厢之间的差距可谓天壤之别。
不仅subjects,《江宁条约》中还有“钦差”、“钦命大臣”也值得一说。在大清国的中文语境中,“钦差”与“钦命大臣”很常用,也很好理解,即皇帝任命并派遣的具有特殊使命的官员。但在英文版的条约中,与之对应的是:“Chinese high officers”和“plenipotentiaries”。这两种翻译显然存在误差,因为前者译成英文是“中国政府的高级官员”,但高级官员并非就一定是指钦差;后者译成中文是“全权代表”,但钦差又不具有“全权代表”的充分权力,所以邝其照在《字典集成》中将Plenipotentiaries译为“钦差”(218页)也是一种误译。倒是马礼逊在《华英字典》中将“钦差”译为:“an imperial envoy sent on any special business”(404 页),相比来说更切中原意。
事实上,鸦片战争进行中,曾作为钦差的琦善因为不具备全权特点,让义律伤透脑筋,因为当他们很费力地谈判达成“穿鼻草约”后,道光皇帝一句“一片呓语”的朱批,不但导致琦善被革职、抄家,也让双方的谈判陷入绝境,而后是打打谈谈,直至1842年英军兵临江宁城下。即便是重新派遣的钦差耆英,也不具有全权代表的性质,因为道光皇帝首先不懂得这种域外文化的外交规则,其次作为皇权大一统的政权性质决定了只有皇帝才是最后的决策者。
两种文化之下,如何能够有效沟通,尤其是在最初交涉阶段,显然就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作为对大清国管理制度及官员背景有较为深入研究的首席翻译马儒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针对英方,他始终使用的是“plenipotentiaries”,中文译本为“全权代表”;针对大清国一方,单独使用“钦差”时,他就以“Chinese High Officers”这样的模糊语言,“钦差”与“全权代表”同时出现时就用“their respective full powers”或“their plenipotentiaries”。
另外,关于《江宁条约》的末尾和落款处也值得一说。中文表述中有这样的语句:“亲笔”、“硃笔”、“盖用关防印信”,相关的英文表述有:“Signed and Sealed”、“Chinese Signatures”、“the Great Seal”、“Chinese Seal”、“signed with Our Royal Hand”等。这些看似与条约无关痛痒的词汇与短语,实则也存在着文明和文化的冲突。因为对于大清国来说,皇帝下达圣旨也好,与别国签约也好,都只用印玺,不亲自签名的,所以看各种博物馆、档案馆收藏的清朝皇帝的圣旨,包括上谕、诏书、诰命、敕命、敕书等,都没有皇帝本人的亲笔签名。但是在英国以及欧美各国,亲笔签名,是最被看重的一种确认手段,涉及政府等公共部门时,当然还要在签名之外加盖印信。
矛盾再次出现,翻译如何化解呢?从《江宁条约》最后的中文文本结果来看,大清国是规则的胜出者,因为英国女王并未在条约上签名,双方都只加盖了印信。不过,钦差耆英和全权代表璞鼎查二人倒是都在条约上签了字。当然,最初耆英等谈判代表也不想在条约上加盖印信,是英方谈判代表“仍求将条款奏明皇帝批准,钦加御宝”,当得到天朝“无此礼制”的回应时,马儒翰“则称伊闻从前颁给各国敕书,均用御宝”,道光皇帝虽然钦批“可恶可恨之至”(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2:4),但最终还是加盖了印信。
三、文明冲突中的翻译歧义
现今的中国人几乎没有不知道《南京条约》的,但尴尬的是,历史上并没有一个名叫《南京条约》的历史文献存在。王尔敏教授曾在《今典释词》中考证:在晚清官方文献中,无论内阁、军机处,还是各省大吏,自1842年条约签订到大清覆灭的七十年间,绝不会出现“南京条约”的字样而全用“江宁条约”称呼。(王尔敏 2008:25)既然并没有《南京条约》存在,为何现今流传最广甚至完全取代《江宁条约》的反而就是《南京条约》呢?
这个问题最早是前英国外交官Thomas Taylor Weadows在1847年时意识到,他认为《江宁条约》被写成“Treaty of Nanking”,是因为英文世界中的“Nanking”(南京),最初是欧洲人对“province of Kyang nan”(江南省)首府Kyang ning(江宁)的误称。(Thomas Taylor Weadows 1847:10)
这样的关注和解释是有价值的,不过并未完全切中要旨,而且也没有触及其中隐含的文化现象。远了不说,“靖难之役”后,明成祖朱棣迁都顺天府,将应天府改为南京陪都。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祯皇帝自杀后,福王朱由崧在南京建立南明。1645年清军攻陷南京,降为江宁府,作为江南省省府。康熙六年将江南省拆分为江苏和安徽两省,之后江宁成为统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的两江总督驻地,同时设有江宁布政使。这是南京城伴随着王朝更替的一段城市命名与变迁史,也是一段众所周知的常识。
如果将历史情境设置在大清国时期,问题也就随之而来。引发问题的有这样两个基本思考点:传统中国的王朝更替都是靠武力征服;王朝更替的标志是消灭皇帝和攻陷都城或陪都。南京不同于一般城市,因为曾是前朝的都城,所以大清国辅一确立,就将其更名为“江宁”。如果有人还“念念不忘”“南京”的旧称,在大清国统治者看来,那可是一个具有“反清复明”式的严重的政治忌讳。或者以今天的话来说,当外国人不明就里地继续沿用明朝的地图标注将江宁继续写为:Nanking(比如1817年的一张地图)或Nankin(比如1832年的一张地图)时;当《江宁条约》被写成英文“Treaty of Nanking”时,都是严重的外交事件,甚至说成是对主权国家的冒犯也未尝不可。
不过对于当年的大清国来说,这样的误译事件完全谈不上是严正抗议的外交事件,因为无论耆英、伊里布、牛鉴,还是道光皇帝抑或是后来的大清国君臣都不懂英文,也没有现代政治学知识和意识,而且他们也不管英国人怎么书写条约,反正他们自以为也一直称呼的就是《江宁条约》或《万国合约》。
《江宁条约》中还有一处翻译曾引起外交家、政治家和学者们的重视,就是中文版本中的“(将香港一岛)给与(英国)”和英文版本中的“cede to”二者间的翻译问题。Collins词典对cede的定义是“If someone in a position of authority cedes land or power to someone else, they let them have the land or power, often as a result of military or political pressure”(www.collinsdictionary.com/dictionary),《英汉大词典》释义为 “割让、交出”。
回到当年语境中,涉及口岸“割让”问题,义律在1841年6月21日致印度总督奧克兰勋爵的信函中曾使用“yielded up”(放弃)、“cession” (割让、转让)和“territorial possession”(领地)等表达方式。(马士2006:736-745)从上述权威的工具书和现场语境来看,将cede to译为“割让”是比较切合实际的,也是比较明晰的。但为何这样一个简单的翻译问题,首席翻译马儒翰却犯了错误使用“给与”了呢?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重新回顾一下有关香港的交涉了。关于英国臣民居住、贸易之地的请求,最早是英国乔治三世派遣马戛尔尼使华时提出的,1840年英国外相巴麦尊在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中再次提及。不过他们当时看好的地点是在舟山的一两处小岛。之后,义律在1840年12月12日照会琦善时明确提出要在香港“暂屯”,对此琦善在奏折中先后写道:“(香港)如或给予,必致屯兵聚粮,建台设炮,久之必觊觎广东,流弊不可胜言。既据该夷改请添给贸易码头,较之给与地方,似为得体。”(蒋廷黻 2016:184)道光皇帝在上谕中使用了“于外洋给予寄寓一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2)琦善被革职后,耆英开始与英国交涉,8月14日,耆英、伊里布、牛鉴联衔上《形势万分危急已允通商割地赔款折》,其中提到:“系索讨香港作为马头”。(齐思和1964:2216)道光皇帝在上谕指示中先后写道:“即令仅止求给香港一处,栖止贸易,……将香港一处,赏给尔国堆积货物,与中国照常贸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2:624)“将香港地方暂行赏借,并许以闽、浙沿海暂准通市”(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2:739)后来道光帝在上谕中进一步明确表示:“香港准其赏借,厦门、宁波、上海等处亦可准其贸易,但只许来往通商,不准久住据为巢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2:85)
经过这样的比对,可以发现,琦善、耆英与道光皇帝之间就香港问题使用了“暂屯”、“寄居”、“寄寓”、“索讨”和“给与”、“给予”、“赏借”、“赏给”、“求赏”等各种不同表述,但并没有“割让”之类的带有忍痛性质的用语。
不过,如果回到当时,这种的翻译不能说错,甚至不能说不恰当。因为卫三畏在《汉英韵府》中解释中文“让”时,给出的英文:to cede, to yield, to give way to; to esteem others; to recede from one’s rights, to waive them in favor of others (卫三畏编著: 2016:375)也就是说,在马儒翰那里,他懂得“Cedes to”如何翻译成中文,即既相对准确地表达词义又能让清国的官员看着好接受。
有意思的是,时过境迁,现今中国的各种历史叙事却普遍采用了“割让”一词,而没有人再使用能够表达自信、宽容性的“给与”、“让与”、“赏借”等词汇了。
经过认真梳理和比照《江宁条约》的英、汉译文可以发现,那些在今天看来的错译之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英、清两国的文明冲突,一个是朝贡体系下的天朝上国,一个是条约体系下的英国,双方在价值观念、文化习俗以及国际视野方面存在严重的冲突。因此在签订契约、达成协议之时,必然遭遇语言表达上的障碍。为了克服障碍,有效进行沟通,作为第一翻译的马儒翰,不得不权衡两国如何将英国的文明转化成能够被大清国官僚系统接受的话语表达,也就形成了今天这种条约不对称的结局。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更好地理解安德烈·列弗维尔所说的:“翻译并不是一种中性的、远离政治及意识形态斗争和利益冲突的纯粹的文字转换活动,而是一种文化、思想、意识形态话语的改写、变形或再创造。”(安德烈·列弗维尔2009:141)如果这样的总结还有一点道理,那么如何看待这个非纯粹文字转活动呢?
比如关于《江宁条约》错译的问题,屈文生教授在文章中批评说:“在中英近代关系史上,由谁翻译、翻译什么、怎么翻译,成了双方交往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语言或翻译不仅仅是权力工具,在很大程度上,翻译权就是话语权,双方谁获得了翻译权,谁就获得了外交中的主动权,翻译无疑就是软权力(soft power)。”(屈文生 2014:48)这种索要权利的质疑和吁求,看上去额理直气壮,可是显然属于无的放矢,因为翻译权也好软实力也罢,是当年大清国谈判代表为了避免林则徐的翻译的前车之鉴而主动放弃的,并非是英方强行推动的霸王条款,所以才出现了马儒翰一人充当了清、英两国的翻译的畸形状况,这样的文化休克的后果怎么不知道反省自身而推卸给对方呢?可是看看国内众多教授、学者们的大作,这种思维方式无处不在,包括那些赫赫有名的自由派教授们,也不过是主流学者的2.0版而已。
不仅国内教授如此,先后毕业于燕京大学、哈佛大学的徐中约教授,也在他严重影响欧美和大陆中国的名著《中国近代史》中写道:“这项条约是战胜者在炮口下强加给战败者的,它没有欧美国际协议中通常有的仔细审议。”(徐中约:2008)这话说得很有一种无辜被侵略、被压迫甚至带有一种被欺骗之感,但是历史的实情是英国谈判的代表都奇怪地注意到大清国的谈判代表只想让英国人赶紧走人,他们根本就不在意条约的条文内容。这等于说中方自动放弃条约的仔细审议权。徐中约教授作为生活在民国和美国的中国人,怎么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呢?
不得不说,因为文化休克和文明冲突,涉及近代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宁条约》在中、英文表述和翻译等方面,有很多错误和不尽如人意的之处,这一点虽然很遗憾,但也应该抱有历史之同情,毕竟那个时候还是国门刚刚打开之时。我的关注点是,国门打开100多年后,现今的教授们,尤其是留学国外的教授们,真的克服文化休克的问题了吗?真的是留学国外或移民国外,就懂得了所在国的文化和文明了吗?他们真的能用黑夜给他们的黑色眼睛去寻找到光明吗?以我的观察看,至少在上一次美国大选中暴露出的问题,就表明好像中国的很多教授、学者还有大众的意见领袖们,并不是那么懂美国,包括美国的建国史、建政史,也包括欧洲的中世纪、英国的光荣革命等内容。不过,这个问题我会在7月4日的讲座中做个了断,今天只能算是投石问路。
参考文献:
Oberg, Kalervo. Cultural Shock: Adjustment to New Cultural Environments. Practical Anthropology. 1960-07, os–7 (4): 17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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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在通称《南京条约》,但当年并没有使用这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