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意义本来就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如果只是靠自律或劝导,那就成了道德倡议,而不是法律。
问题在于,美国尤其是许多民主党执政州的现行法律体系里,对“强制”这件事的限制特别多,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宪法和民权法里片面、过份地扩大保护个人自由权——扩展到哪怕这个人选择吸毒、流浪、拒绝工作,只要他没有直接危害他人生命财产,政府就不能强行干涉。
我们应该认识到: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手段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之一。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美国人(尤其是守法纳税的中产)会觉得美国兰州有些制度很荒谬——
纳税人花钱养不工作的人
有毒瘾也能继续领福利
拒绝戒毒也没人能逼你。
美国各州应该把“长期毒瘾 + 公共场所污染”定义为一种公共安全危害,可强制收治。 其实法院本身已经有此权力,在审理吸毒或公共卫生环境扰乱案件时,判决送入戒毒劳动营。 教育官员们明确:“劳动不是惩罚,而是康复的一部分”,不违反‘反奴役条款’。
下面提供一个较完整的方案,包括法律修正案草案、法源依据和执行流程图,内容基于美国宪法、夏威夷州法律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既有框架来设计。
法案标题:
《夏威夷州公共安全与康复法修正案(强制戒毒与劳动康复条款)》
新增章节(建议加入《夏威夷州修订法规》第353章或公共卫生/安全相关章节):
第1条 立法目的
为防止长期毒瘾及公共场所污染对社会造成持续性危害,保障社区安全与公共卫生,特设立“强制戒毒与劳动康复计划”,将劳动作为康复和技能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吸毒者戒断毒瘾并重返社会。
第2条 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经法院裁定,可被纳入本计划:
经确认有长期毒瘾(连续使用非法毒品6个月以上);
在公共场所反复制造严重卫生或安全危害(包括但不限于:针头丢弃、公共区域大小便、长期占用公共设施等);
多次违反公共安全与秩序条例且与毒品使用相关。
第3条 法院权力
地方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裁定:
将被告送入州立“戒毒与劳动康复中心”进行封闭式管理;
康复周期6–24个月,期间接受医学戒断、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和适当劳动;
劳动种类包括环境清洁、农林作业、公共设施维护等,不得危害健康且需支付适度劳动补贴用于个人基本生活储蓄。
第4条 劳动性质
劳动作为康复治疗和社会再融入的必要环节,不构成惩罚;
遵守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反奴役条款”**之例外(即合法的刑事处罚和公共安全措施);
工作时间与强度需符合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标准。
第5条 计划管理
夏威夷州公共安全局(DPS)与卫生局(DOH)共同管理;
每三个月进行医学与行为评估,决定是否提前释放或延长康复期;
出营后提供6个月至1年的社区辅导与就业支持。
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
禁止奴役及强迫劳动,但作为经合法定罪的刑事处罚例外。
夏威夷州宪法 第I条 第4款 & 第5款
保障公共安全与健康,允许州立法机构设立必要法规防止公共危害。
夏威夷州修订法规 HRS §353
赋予州政府建立、运营矫正机构及康复计划的权力。
HRS §321-1 公共卫生法
赋予卫生部门处理公共健康危机(包括毒品滥用)的权力。
判例依据
United States v. Kozminski(1988):界定“强迫劳动”并承认刑事处罚例外。
Robinson v. California(1962):虽禁止单纯因成瘾而刑事处罚,但允许因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采取矫正措施。
[
警察
/
卫生部门报告
]
↓
[
检察官提起指控
]
↓
[
地方法院审理
]
↓
[
确认符合条件
]
↓
[
法院裁定 → 送入康复中心
]
↓
[
医学戒断
] → [
心理辅导
] → [
技能培训
+
劳动康复
]
↓
[
定期评估
] ──(
符合条件
)──→ [
提前释放
]
↓
[
社区跟踪辅导
+
就业安置
]
这种极左的‘政治正确’,本身就是个悖论!!吸毒,不但已经危害了自己,也大大地危害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健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