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澳夢子

澳洲早期華人的故事
个人资料
  • 博客访问:
正文

中國官員在澳洲的往事 (12)

(2021-08-03 10:13:56) 下一个

中國駐澳洲第五任總領事曾宗鑒 (三續)

在曾宗鑒的總領事任期內發生的一件大事,使近70多年華人無序的移民大潮得到了終結,這就是政府全面出臺了經商護照(之前已經有了出國留學生護照)。在曾宗鑒離任的第二年6月再公佈了“僑工出洋條例”,並隨之可實施的旅遊護照。海外華人的規模相對定型,緊跟著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及中國內戰,導致華人的移民大潮被竭止了超過半個世紀,直至到1980年後才再次出現。經商護照在當年也使在外的領事們頭疼了一段時間,但這一政策的出現和實施,大大的緩和了和西方國家的關係。

有學者將華僑出國政策推前到1912年孫中山在南京宣告中華民國成立時的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頒佈《令外交部妥籌禁絕販賣“豬仔”及保護華僑辦法文》和《令廣東都督禁販賣“豬仔”文》(3月19日),是不成立的。孫中山是發了這麼一條文件,然而1912年4月1日,孫中山辭去臨時大總統職務,北洋政府正式組建。

假如有興趣去瞭解民國自1911年到1928年間的歷史,會發覺現在中國的版圖與當年是完全不一樣。除了南北分裂外,還有不同的地方政府出現,但除了北京政府有完整的行政機構外,其餘的都是臨時搭的班子,存在的時間極短。即使在1928年北伐軍與北洋政府談判成功並將政府行政遷到南京,東北仍不在控制範圍之內。隨之抗戰開始,華北偽政權成立,又是大分裂,更不用說偽滿了。到1937年全面抗戰,國民政府遷重慶,其行政管理的範圍也有限,所以將蔣介石完全地稱為中國政府的委員長有點牽強,內部的貌合神離,再加上蘇俄尋求在中國最大利益化的影響,抗戰勝利依賴中國本身基本難以成功。

說得有點遠了。這系列主要是介紹在澳洲的中國官員,略按時序將他們在澳洲的活動對早期華人的影響來編排的。還是說回經商護照吧。

1916年,外交部頒佈《請領出洋經商護照章程》,統一規劃華商出國護照事宜,1917年進行修訂。

外交部現將出洋經商護照規章,更新訂定如下: (一) 每照應繳印花費二元,照費二元。(二) 領照人須備呈四寸半身相片二紙,一貼照上,另一貼存根,以備嵇考。(三) 領照赴歐洲各國者,每人須繳納保證金一百元。(四) 領照赴美洲各國者,每人須繳納保證金四百元。(五) 所收保證金注明照上,並交存中國銀行生息;俟本人回國繳銷護照時,即將本息一併發還。(六) 領照出洋經商者,須由商會具呈代領,並須有殷實商號作保。(七) 凡小本商業暨無資本之技人,雖照章繳納保證金,亦不發給護照。(八) 凡商人到外洋以後,如有不能回國,致由駐外使館出資遣回者,則所有前繳之保證金準抵資遣費用;倘有盈餘,仍行發還。(東華報1917年5月5日第2頁“出洋護照之新規定”)

逕啟者 本館所發回國護照,乃代外交部發給;照費亦繳回外交部,定章每張收費中國通用銀乙元。前日金昂銀低,每磅兌拾元餘,折收貳先令;今銀昂金低,每磅兌六元餘;連郵費改收四先令,方敷繳呈外交部。凡僑胞領取護照,祈為照付為荷。西人取照往中國經商﹑遊歷,一律收費四先令。此佈 中華民國六年拾一月一日 總領事館披露。(東華報1917年11月10日第7頁“總領事署通告”)

1917年出洋護照 (北京首都博物館藏)

1918年《僑工出洋條例》又將工人出洋護照的發行權統一歸入僑工事務局門下。1922年4月,外交總長顧維鈞組設“全權代表辦事處”,統籌全國護照發放事宜。該處並頒佈《出洋護照試辦章程》,統一了全國護照的式樣、格式和收費。此次頒佈的新式護照爲黑色硬皮小本,發照機關在國內爲外交部駐各口岸交涉員公署,在國外爲各使領館。

曾宗鑒的總領事職在1917年10月期滿回國,新的總領事由魏子京履任。在魏子京尚未到任期間由麥錫祥暫管。

有點奇怪的是,中國駐澳洲總領事館在1918年並沒有公佈“僑工出洋條例”全文。

僑工出洋條例

原文見“東方雜誌” 1918年 15卷 第 6 期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傭工於外國者爲僑工。

第二條 僑工出洋。以左列之規定爲限。

甲 由政府選送者。

乙 直接應募者。

丙 由募工承攬人招募者。

第三條 僑工應雇時。須有左列各款之資格。

一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

二 身體強健者。

三 無傳染病者。

四 無嗜好者。

五 品行端正未曾犯罪有案者。

第四條 乙種之僑工。須呈請僑工事務局核准。

第五條 乙種之僑工。於呈請僑工事務局時。須詳敍左列各款。

一 應雇之國名地名。

二 應雇之機關。

三 何項工作。

第六條 募工承攬人。非經僑工事務局核准發給特許執照後。不得爲募工之事業。

第七條 承攬人募工手續。依募工承攬人取締規則行之。

第八條 僑工合同。除由政府選送代爲訂立外。均須呈經僑工事務局核准。其條文應依僑工合同綱要之規定。

前項僑工合同綱要。由僑工事務局以局令定之。

第九條 無論何項工人。出洋時必須執有僑工事務局發給之護照。

從前各機關發行關於工人出洋護照之權。自本條例公佈後。一律取銷。

第十條 出洋僑工之工資。至少應以十分之二作爲養家費。按月匯交北京國務院僑工事務局長。指定在中國之銀行。代爲轉發。其無家族者。由該銀行存儲。俟該工人回國時發還。前項工資。應由雇主按月扣交該處使館領館代匯。

第十一條 關於僑工所需之通譯人。非經僑工事務局核准給予證書者。不得充任。

第十二條 關於募工事項。條約中有特別規定者。仍依其規定。

第十三條 工人出洋以前。中國政府向例應收之經費。由僑工事務局或該區域之僑工事務分局核收。

第十四條 因辦理僑工事務之必要。得於僑工所在國或傭工地。設駐外僑工委員。

前項駐外僑工委員。由僑工事務局長呈請國務總理派充。但得以僑工所在地或附近駐劄之使館或領館人員兼充之。

第十五條 募集僑工。應由地方行政官署協助辦理者。該地方行政長官。應隨時將辦理情形。呈由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轉達僑工事務局。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1917年中國可以說是亂成一鍋粥:5月發生府院之爭,總理段祺瑞被黎元洪解職,眾議院議長湯化龍也跟隨辭職,吳景濂繼任眾議院議長。6月黎元洪邀請督軍團首領張勳進京調解,張勳逼迫黎元洪於6月13日解散國會。數日後張勳復辟滿清帝制並失敗,但段祺瑞主張“再造共和”,拒絕恢復國會,重新建立“臨時參議院”,另行選舉“安福國會”。7月,吳景濂、王正廷等響應孫中山護法號召,率領130多名議員南下廣州。8月25日,在廣州召開召開國會非常會議。選吳景濂為議長、褚輔成為副議長。9月1日,選舉孫中山為大元帥,唐繼堯、陸榮廷為元帥,開始了護法戰爭,這就相當於一國兩府,另立中央了。按規定全國有800多名議員,而在廣州的僅130多名議員,實際有效投票的有80多名議員,孫中山不外乎依賴德國欲阻止中國對德宣戰而送給他的政治獻金(100萬馬克),錢花光了,大元帥被七總裁代替,1918年4月10日通過《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孫中山不得不辭去大元帥,離開廣州赴上海。

隨附資料:

楊霆垣(1879—1965),字雨廷,別號諟庵,湖北鍾祥郢中鎮人。1879年(清光緒五年)生。早年,入經心書院,未畢業即赴日本留學,入早稻田大學政治經濟科。畢業回國後,應留學生考試(殿試),授舉人,授內閣中書,歸國後曾充湖北官立法政學堂﹑官立法官養成所﹑工立法政學堂﹑官立審判員養成所﹑官立自治研究所﹑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籍法等科主任教員;又曾充官立女子師範學堂,私立女子蠶業講義所家政學教員。1911年,武昌起義後任軍政府外交副總長,楊霆垣被推爲武昌軍政府外交部副部長,往來于各國駐漢領事外交團之間,爲爭取外國對武昌軍政府的承認而努力工作。續任副總統府法制科一等祕書,財政科核稿祕書,統計股祕書長。1914年,赴北京外交部任條約研究委員會委員,兼京師政法專科學校教授。1915年,任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隨習領事(攜同其十餘歲之子前來肄習英文),不久,回國至四川,任將軍府秘書。1916年任四川將軍署秘書。1917年起爲避政潮進入教界,任北京高等警官學校、私立中國大學、國立中央大學教授。1928年回湖北,任考試事務處副主任、民政股長、縣長等職。1934年任恩施省立十三中教師、恩施鄉村師範教師。1938年,武漢淪陷後,回鍾祥縣任教育科科長、校長。抗戰勝利後,仍回武漢教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武漢市參事室參事。1965年,病逝於武漢。終年86歲。撰寫文史資料有辛亥革命回憶錄《記鄂軍政府的初期外交活動》等。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