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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摘录

(2023-12-04 11:41:20) 下一个

《正义论》的原文摘录

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028268/blockquotes?sort=score&start=80

正义论
作者: [美国] 约翰·罗尔斯  原作名: A Theory of Justice
译者: 何怀宏 / 何包钢 / 廖申白 出版年: 2001-6

内容简介  · · · · · ·

正义论的创作者  · · · · · ·

作者简介  · · · · · ·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62)、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任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自五十年代起便潜心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先后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宪法自由和正义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1966)、《分配的正义》(1967-1968)等论文。《正义论》是他集这些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

目录  · · · · · ·

译者前言
序言
第一编 理论
第一章 作为公平的正义
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
第三章 原始状态
· · · · · · (更多)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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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纭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这时,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假设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它简洁、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种弱条件,后者却太强,要求得太高。 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 社会流行的、被人们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的对照,一方面是看其是否符合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的理性人的选择,尤其是后者,罗尔斯主要是借助契约论来证明和推演自己的两个正义原则。在他的理论中,“原初状态”占有一个关键和中心的地位,正是通过对原初状态各种条件的设定和解释,他引出了原初状态中的人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的结论。 较之契约论的早期代表来,在罗尔斯这里契约论表现得更为纯粹和抽象,这不仅体现在他非常清楚地并有意识地把原初状态只是作为一种论证的方式,而且体现在他不是要从原初状态中证明某种政体或社会制度是恰当的,而是要引出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抽象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注意的是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在他的正义论中,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原初状态中的人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与职责,这种次序是有道理的。举例来说,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正义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 自由和平等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矛盾。因为,要彻底保障个人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言论、思想和参政自由,拥有财产和积聚财富的自由,就可能由于人们天赋和出身方面的差别而导致有时是很悬殊的不平等;而如果要大力推行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政策,通过税收等各种手段来缩小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差距,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对个人自由和经济活动的严重干预。正是在... (查看原文)

 Aaron 5赞 2020-07-16 12:05:54

—— 引自章节:译者前言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 (查看原文)

 Aaron 5赞 2020-07-16 12:05:54

—— 引自章节:第一章 公平的正义

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 (查看原文)

 Aaron 5赞 2020-07-16 12:05:54

—— 引自章节:3.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一个人只要看看理论被分为可决定的和完全的、不可决定的但完全的、不完全也不可决定的三种类型这一划分的效果就够了。 (查看原文)

 Aaron 5赞 2020-07-16 12:05:54

—— 引自章节:9.对道德理论的评论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查看原文)

 Aaron 5赞 2020-07-16 12:05:54

—— 引自章节:11.正义的两个原则

虽然不宽容团体自身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但只有当宽容者真诚地、合理地相信他们自身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 即使我们为了保护正义宪法而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这也不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由的名义进行的。一些人的自由不能仅仅为了使另一些人有可能获得较大的自由而受到压制。 (查看原文)

 Aaron 5赞 2020-07-16 12:05:54

—— 引自章节:35.对不宽容者的宽容

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被满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 家长式统治的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会接受这种原则以保护自己在社会中免受自己的理智和意志力的软弱动摇之害。这样,他人就被授权、有时是被要求代表我们来行动,做假如我们是理智的话就会为我们自己做的事情;只有当我们不能照管自己的利益时,这种授权才生效。家长式决定应当根据授权者已经形成的偏爱与兴趣(利益)(就其不是非理性的而言)的指导,或者,在缺乏有关这些情况的知识时,根据基本善的理论的指导而作出。我们对一个人知道的越少,我们为他作出的行动就越像我们从原初状态的立场为自己作出的行动。 (查看原文)

 Aaron 5赞 2020-07-16 12:05:54

—— 引自章节:39.自由优先性的规定

正如一种现存宪法所规定的立法的合法性并不构成承认它的一种充足理由一样,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时,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 契约论自然地把我们引导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先前是怎样同意一种将要求我们服从那些我们认为是不正义的法律的立宪规则的?人们可能会问:当我们是自由的、还没有受到任何束缚时,我们怎么可能会合乎理性地接受一个有可能反对我们的意见并实行其他人意见的程序呢? 我们有一种礼貌的自然义务,即不把社会安排的缺陷当作一种不遵守它们的现成借口,也不利用规则中不可避免的漏洞来促进我们的利益。礼貌的自然义务加予我们一种对制度缺陷的恰当的认可,并限制从中渔利的活动。如果没有对这种义务的某种承认,相互信任和自信就可能不复存在。 (查看原文)

 Aaron 5赞 2020-07-16 12:05:54

—— 引自章节:53.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

选择中的纯粹偏爱因素虽然不可能消除,却受到已经获得的正当观念的约束。由于人们的相互要求不受偏爱的影响,不确定性就是相对无害的。而且,在正当原则许可的范围之内,没有必要区别正确性和审慎的合理性的不同标准。如果一个人的生活符合审慎的合理性这一标准,如果他成功地实施着他的计划,并同时认为这个计划值得去实现,就没有理由说他要是做了某种其他的事便更好。 目的论和契约论之间的区别可表述如下:前者狭隘地把善规定为一种多少同质的经验性质或特性,并且把它看作一种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使之超过某种总量的重要性质;而后者则与此相反,它确定正义行为的一个越来越具体的结构形式的序列,其中每一种形式都包含在优先于它的那个形式之中,它从一个一般的总结构越来越明确地确定它的各个部分,并通过这种方式发挥着作用。 (查看原文)

 Aaron 5赞 2020-07-16 12:05:54

—— 引自章节:85.自我的统一

我想建立一种正义观,它能提供对功利主义的合理和系统的替代 (查看原文)

 yfdouban 3赞 2012-10-03 08:16:10

—— 引自第1页

第一件事情是涉及到如何从原初状态提出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 (查看原文)

 yfdouban 3赞 2012-10-03 08:16:10

—— 引自第1页

另一个修改是要在一种产权民主的观念与一种福利国家的观念之间做更明确的划分 (查看原文)

 yfdouban 3赞 2012-10-03 08:16:10

—— 引自第1页

正义的优先部分地体现在这样一个主张中:即,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由于这些利益一开始就无价值,它们就不可能逾越正义的要求。 (查看原文)

 lotus 3赞 2017-07-11 10:21:00

—— 引自第31页

正当和善的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良序社会是否能获得共同体的善 (查看原文)

 豆友1480552 2回复 3赞 2021-01-20 08:22:01

—— 引自章节:79.社会联合的观念

仅仅有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此,它必须以某些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 (查看原文)

 鍾簡 2赞 2013-04-09 22:24:50

—— 引自第72页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 (查看原文)

 不良 2赞 2017-02-19 10:07:33

—— 引自第48页

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 (查看原文)

 Wolfson 2赞 2017-06-18 22:47:23

—— 引自第12页

父母对孩子的爱表现在他们关心他,为他去做他的合理的自爱所要求的那些事情的显明的意图上,表现在这些意图的实现上。这种爱也表现在他们从他的存在中得到的快乐,他们支持他的能力感和自尊感上。他们鼓励他去驾驭他的发展任务,欢迎他表现他自己的个性。一般地说,去爱另一个人,这意味着不仅要关心他的要求和需要,而且要肯定他自己的人格价值感。 (查看原文)

 lotus 2赞 2017-08-03 11:02:11

—— 引自第466页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查看原文)

 Azuloscura 2赞 2020-05-15 16:26:46

—— 引自章节:译者前言

有两件理论上的工作要做,这就是:(1)怎样鉴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的水平? 至于对人们的合法期望水平的衡量,罗尔斯则认为期望即等于基本社会善的指标,如果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那么基本的社会善就是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查看原文)

 Azuloscura 2赞 2020-05-15 16:26:46
所以,在一个由功利标准调节的良序社会产生的依恋关系变化很大,从对一个群体转变为对另一个群体 (查看原文)
 豆友1480552 2赞 2021-01-15 12:44:22
—— 引自章节:76.相对稳定性的问题
这种在公公生活的从属地位的确会是丢脸的和伤害自尊的 (查看原文)
 豆友1480552 2赞 2021-01-21 08:55:57
—— 引自章节:82.自由的优先性的根据
Wir wollen uns also vorstellen, dass diejenigen, die sich zu gesellschaftlicher Zusammenarbeit vereinigen wollen, in einem gemeinsamen Akt die Grundsätze wählen, nach denen Grundrechte und -pflichten und die Verteilung der gesellschaftlichen Güter bestimmt werden. [...] In der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 als Fairness spielt die ursprüngliche Situation der Gleichheit dieselbe Rolle wie der Naturzustand in der herkömmlichen Theorie des Gesellschaftsvertrags. Dieser Urzustand wird natürlich nicht als ein wirklicher geschichtlicher Zustand vorgestellt, noch weniger als primitives Stadium der Kultur. Er wird als rein theoretische Situation aufgefasst, die so beschaffen ist, dass sie zu einer bestimmten Gerechtigkeitsvorstellung führt. Zu den wesentlichen Eigenschaften dieser Situation gehört, das... (查看原文)
 一个很懒的人 1赞 2015-09-15 18:36:47
—— 引自章节:null
那些较有特权的人们将负起把他们更紧地束缚于一种正义制度的职责。 (查看原文)
 不良 1赞 2017-02-19 15:56:43
—— 引自第89页
两个原则的首次陈述如下: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它们区别于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一是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大致说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野,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 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 (查看原文)
 lotus 1赞 2017-07-12 09:15:32
—— 引自第60页
地位开放的原则是不允许有任何限制的。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即使他们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他们的抱怨有道理不仅是因为他们得不到职位的某些外在奖赏例如财富和特权,而且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他们被剥夺了人类的一种基本善。 (查看原文)
 lotus 1赞 2017-07-12 09:32:07
—— 引自第84页
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是一种动机原则。它说明了我们许多主要的欲望的原因,并且通过在我们行为之流中连续地施加一种影响而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宁愿选择做某些事而不是另一些事。而且,它表达了支配着我们的欲望类型的变化的一种心理法则。所以这个原则含有这样的意义:随着一个人的(由心理和生理上的成熟,例如一个儿童的神经系统的发展而带来的)能力与日俱增,随着他训练这些能力并学会如何去运用这些能力,他在一定阶段上将变得乐于选择他能从事的需要他运用他新获得的能力的较复杂的活动。他从前喜欢从事的比较简单的活动不再是有趣的、有吸引力的了。如果我们问为什么 我们愿意忍受实践和学习的紧张,其原因也许在于(如果我们不考虑最终的赏罚的话):我们已经从过去的学习中掌握了一些技能,从这些活动中直接体验到了快乐,这经验引导我们期待着当我们获得一种更大的技能时所得到的更大的满足。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还有一个伴随的效果。当我们目睹了他人运用他们的训练有素的技能时,这些场面使我们得到享受并唤起一种欲望,即我们自己也应当能做同样的事情。我们希望像那些能运用他们的能力的人们一样,我们发现这种能力潜在于人的本性之中。 (查看原文)
 lotus 1赞 2017-08-03 10:31:13
—— 引自第429页
此外,我们可以假定每一项活动都从属于某个活动链条,虽然这个假定不带有根本性。这个假定的理由在于,人类的创造性能够而且在正常情况下也必然为每项活动找到一个连续的、产生着不断增长的技能和区别的链条。但是,当再向上升将用尽我们提高或保持在所择链条上的水平所需的资源的时候,我们便停止上升。这里的资源应当从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时间和力量。这就是我们之所以满足于例如以简单的方式系鞋带、打领结,在普通情况下决不把这些生活行为复杂化的原因。一天只有那么长的时间,而这些生活行为阻止着我们沿着对我们可能的链条向我们力所能及的最高界限上升。但是,一个囚犯可能会把时间花在这些日常琐事上并且发明出许多花样,以便换一种做法也不会碰到麻烦。这个形式的标准就是:一个合理的个人选择一种更可取的(和正义原则相一致的)活动模式,并且沿着这个模式的链条上升,直到这个活动程序表上由任何可行的变化引起的进一步发展都被穷尽时为止。当然,这个总的标准并不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去作决定,宁可说,它强调时间和力量资源的有限,并解释为什么一些活动会因对其他活动的有利评价而受到轻视,尽管它们在我们从事的形式上仍有进一步发展的余地。 (查看原文)
 lotus 1赞 2017-08-03 10:37:24
—— 引自第432页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查看原文)
 momo 1赞 2019-06-08 15:52:25
—— 引自章节:中译本序
为了设定原始状态,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几个核心概念: (一)正义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类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客观条件包括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体质状态和精神状态相似,存在着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包括各方都有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各方又有各自的生活计划,而且还存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这样人们就既有合作又有冲突,因而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决定利益划分(第22节); (二)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原始状态中的人们还得接受某些限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这些限制是,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而不应是特指的,首要的原则必须能够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共同蓝图;原则在应用中应对每个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的条件应当是公开的,让每个人知晓,还要赋予各种互相冲突的要求以一种次序,最后从原始状态推出的原则应当是决定性的,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标准(第23节)。这里规定了正义原则的性质; (三)无知之幕。这个概念是更为大胆的假设,以便能运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原始状态是一种假设,它要求人们摆脱现时现刻的各种感觉和知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无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没人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因为每个人所据有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均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全部隔开,这样原始状态才能成立(第24节) (四)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状态的方法要取得成功,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必须假定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都力图尽量推进自身的利益,他们的选择有前后相连的倾向,他们也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他们努力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不计对方的得失如... (查看原文)
 momo 1赞 2019-06-08 15:52:25
—— 引自章节:中译本序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 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 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有两种情况:(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大具有较少机会的那些人的机会;(2)过高的储蓄率在总体上能减轻为此而受苦的人的负担。 (查看原文)
 momo 1赞 2019-06-08 15:52:25
—— 引自章节:中译本序
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定,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查看原文)
 环形山 2019-08-31 21:41:58
—— 引自第6页
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查看原文)
 环形山 2019-08-31 21:41:58
—— 引自第6页
由于模糊的、不精确的法规而受到侵犯的话,那么我们能够自由地去做的事情就同样是模糊的、不精确的。我们的自由的界限便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行使自由就会产生一种合理的担心,从而导致对自由的限制。如果类似情况不类似处理,如果司法诉讼缺少根本上的廉洁性,如果法律不把无力实行看成是一种防卫等等,那么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此,在理性人为自身所确立的最大的平等自由协议中,法治原则具有坚实的基础。为了确实拥有并运用这些自由,一个良序社会中的公民一般都要求维持法治。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1赞 2022-10-27 09:09:48
—— 引自章节:第四章 平等的自由
Our topic, however, is that of social justice.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2 16:28:55
—— 引自第6页
By major institutions I understand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and the prin- cipal economic and social arrangements.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2 16:28:55
—— 引自第6页
Since all are similarly situated and no one is able to design principles to favor his particular condition,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re the result of a fair agreement or bargain.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2 23:45:52
—— 引自第11页
In particular, the content of the relevant agreement is not to enter a given society or to adopt a given form of government, but to accept certain moral principles.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3 12:49:44
—— 引自第14页
Finally there is the long tradition of the contract doctrine. Expressing the tie with this line of thought helps to de?ne ideas and accords with natural piety.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3 12:49:44
—— 引自第14页
Utilitarianism does not take seriously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ersons. (查看原文)
 知闲 1回复 2011-02-03 21:37:32

there is no reason to think that just institutions will maximize the good.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3 22:40:04
—— 引自第26页
Here I suppose with utilitarianism that the good is de?ned as the satisfaction of rational desire.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3 22:40:04
—— 引自第26页
Implicit in the contrasts between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and justice as fairness is a difference in the underlying conceptions of society.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3 23:08:47
—— 引自第29页
Perhaps it would be better if we were to speak of intuitionism in this broad sense as pluralism.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4 20:14:07
—— 引自第31页
They maintain that our moral judgments are implicitly utilitarian in the sense that when confronted with a clash of precepts, or with notions which are vague and imprecise, we have no alternative except to adopt utilitarianism.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2-09 15:12:07
—— 引自第36页
Ch 1.1 Justice is the first virtue of social institutions, as truth is of systems of thought. ... laws and institutions no matter how efficient and well-arranged must be reformed or abolished if they are unjust. Each person possesses an inviolability founded on justice that even the welfare of society as a whole cannot override. Being first virtues of human activities, truth and justice are uncompromising. (查看原文)
 Olive 2011-04-11 15:46:21
—— 引自第3页
最高的上诉法庭不是法院,不是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而是全体选民。非暴力反抗以一种特殊方式诉诸于这个整体……如果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者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 (查看原文)
 猪头妖怪 2011-05-03 00:39:40
—— 引自第391页
我认为,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正义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查看原文)
 猪头妖怪 2011-05-03 20:53:04
—— 引自第102页
The problem of meaning and truth in logic and mathematics is profoundly altered by the discovery of logical systems illustrating these concepts. Once the substantive content of moral conceptions is better understood, a similar transformation may occur. (查看原文)
 知闲 1赞 2011-09-07 16:39:20
—— 引自第45页
It is possible that convincing answers to questions of the meaning and justifiation of moral judgments can be found in no other way. (查看原文)
 知闲 1赞 2011-09-07 16:39:20
—— 引自第45页
Objections by way of counterexamples are to be made with care, since these may tell us only what we know already, namely that our theory is wrong somewhere.The important thing is to ?nd out how often and how far it is wrong. All theories are presumably mistaken in places. (查看原文)
 知闲 1回复 2011-09-08 11:09:10
—— 引自第46页
We should strive for a kind of moral geometry with all the rigor which this name connotes. Unhappily the reasoning I shall give will fall far short of this, since it is highly intuitive throughout. Yet it is essential to have in mind the ideal one would like to achieve. (查看原文)
 知闲 11回复 2011-09-09 18:15:51
—— 引自第105页
It would be better if we could de?ne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a uniquely best conception of justice and then exhibit a conception that ful?lled these conditions....... For the time being, however, I do not see how to avoid rough and ready methods.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9-09 18:48:00
—— 引自第107页
Unless these circumstances existed there would be no occasion for the virtue of justice, just as in the absence of threats of injury to life and limb there would be no occasion for physical courage. (查看原文)
 知闲 2011-09-09 18:48:00
—— 引自第107页
因此,正義否認爲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餘地補償強加於少數人的犧牲。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力絕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允許我們默認一種有錯誤的理論的唯一前提是尚無一種較好的理論,同樣,使我們忍受一種不正義只能是在需要用它來避免另一種更大的不正義的情況下才有可能。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1赞 2012-01-10 17:45:52
—— 引自第1页
在某些制度中,黨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沒有在個人之間作出任何任意的區分時,當規範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衝突要求之間有一恰當的平衡時,這些制度就是正義的。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0 17:58:02
—— 引自第3页
正義的原則是一種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后被選擇的。這可以保證任何人在原則的選擇中都不會因自然的機遇或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0 21:09:18
—— 引自第10页
我們需要一種能使我們從遠處觀察我們的目標的觀念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1 00:18:12
—— 引自第19页
正義論可以劃分為兩個主要部份:(1)一種最初狀態的解釋和一種可用於其間的選擇的各種原則的概述;(2)一種對實際上要採用哪個原則的論證。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8:01:37
—— 引自第50页
我們有必要把一個制度確定各種權利義務的基本原則,與如何爲了某些特定目標而最好地利用這個制度的策略和準則區分開來。合理的策略準則立足于對允許的行動的一種分析,這些允許的行動是個人和集體按照對自身利益、信仰及相互計劃的推測決定的。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9:20:30

但它們在下述意義上是正義的原則——即它們為這個體系扮演了正義的角色,它們為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提供了一種分配辦法,并決定著社會合作利益的劃分。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9:27:20
—— 引自第54页
形式的正義是對原則的堅持,就像一些人所說的,是對體系的服從。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9:27:20
—— 引自第54页
形式的正義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顯然有賴於制度的實質性正義和改造它們的可能性。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9:33:12
—— 引自第55页
兩個原則的首次陳述如下: 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個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2.依系于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9:38:25
—— 引自第56页
雖然財富和收入的分配無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須合乎每個人的利益,同時,權力地位和領導性職務也必須是所有人都能進入的。人們通過堅持地位開放而運用第二個原則,同時又在這一條件的約束下,來安排社會的與經濟的不批鞥等,以便使每個人都獲益。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9:42:57
—— 引自第57页
這兩個原則是按照先後秩序安排的,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這一次序意味著:對第一個原則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違反不可能因較大的社會經濟利益而得到辯護或補償。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權利的等級制,必須同時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機會的自由。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9:42:57
—— 引自第57页
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的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這樣,不正義就僅是那種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9:48:00
—— 引自第58页
它們不允許在基本自由和經濟社會收益之間進行交換。原則的次序表現了對各種基本社會山的一個根本的偏愛。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19:53:41
—— 引自第59页
實際上,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正義原則是先於效率的考慮的。 效率原則從而就容有許多種有效率的結構,每種有效率的安排都比一些別的安排要好,但任何有效率的安排都不比另一個有效率的安排更好。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20:10:56
—— 引自第65页
在社會的所有部份,對每個具有相似動機和稟賦的人來說,都應當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樣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應當受到他們的社會出身的影響。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20:18:49
—— 引自第69页
自由市場的安排必須放進一種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結構之中,這一結構調節經濟事務的普遍趨勢、保障機會平等所需要的社會條件。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20:18:49
—— 引自第69页
我們假定存在著平等的自由和公平機會所要求的制度結構,那麼,當且僅當境遇較好者的較高期望是作為提高最少獲利者的期望的一部份而發揮作用是,它們是公正的。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20:32:54
—— 引自第71页
如果立法者和法官利用他們的特權和權力改善了較不利者的狀況,他們也就普遍改善了所有公民的狀況。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20:44:30
—— 引自第78页
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再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查看原文)
 hannyhanny 2012-01-15 20:47:37
—— 引自第79页
Therefore in a just society the liberties of equal citizenship are taken as settled; the rights secured by justice are not subject to political bargaining or to the calculus of social interests. The only thing that permits us to acquiesce in an erroneous theory is the lack of a better one; analogously, an injustice is tolerable only when it is necessary to avoid an even greater injustice. Being first virtues of human activities, truth and justice are uncompromising. (查看原文)
 Tacitus 2012-02-20 10:46:38
—— 引自第4页
Among individuals with disparate aims and purposes a shared conception of justice establishes the bonds of civic friendship; the general desire for justice limits the pursuit of other ends. One may think of a public conception of justice as constituting the fundamental charter of a well-ordered human association. Thus it seems natural to think of the concept of justice as distinct from the various conception of justice....... (查看原文)
 Tacitus 2012-02-20 11:03:55
—— 引自第5页
The primary value of the principle is not measured by the help we actually receive but rather by the sense of confidence and the trust in other men's good intentions and the knowledge that they are there if we need them. (查看原文)
 Tacitus 2012-02-27 16:32:17
—— 引自第339页
The practice of promising exists for precisely this purpose; and so while we normally think of moral requirements as bonds laid upon us, they are sometimes deliberately self-imposed for our advantage. Thus promising is an act done withe the public intention of deliberately incurring an obligation the existence of which in the circumstances will further one's ends, and we want others to know that we recognize this tie and intend to abide by it. Having, then, availed ourselves of the practice for this reason, we are under an obligation to do as we promised by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查看原文)
 Tacitus 2012-02-28 20:03:01
—— 引自第347页
Nevertheless, when they adopt the majority principle the parties agree to put up with unjust laws only on certain conditions. Roughly speaking, in the long run the burden of injustice should be more or less evenly distributed over different groups in society and the hardship of unjust policies should not weigh woo heavil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Therefore the duty to comply is problematic for permanent minorities that have suffered from injustice for many years. (查看原文)
 Tacitus 2012-02-28 21:43:10
—— 引自第355页
does not require that the civilly disobedient act breach the same law that is being protested. (查看原文)
 Tacitus 2012-02-29 11:10:14
—— 引自章节:55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
Civilly disobedient act is indeed thought to be contrary to law, at least in the sense that those engaged in it are not simply presenting a test case for a constitutional decision. (查看原文)
 Tacitus 2012-02-29 11:10:14
—— 引自章节:55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
expressed disobedience to law within the limits of fidelity to law (查看原文)
 Tacitus 2012-02-29 11:10:14
—— 引自章节:55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
自然资质的分布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查看原文)
 透明 2012-09-08 09:42:52
—— 引自第78页
我们可以采取一种动机的假设,设想各方为一条条代表着各种要求的连续线。通过把这些假设结合起来,我相信世代的整个链条能被结为一体,使原则被协议得适当地考虑每一个人的利益。如果这是对的,我们将成功地从合理的条件派生出对其他世代的义务。 (查看原文)
 透明 2012-09-08 12:02:54
—— 引自第99页
在现在的这个修订版中,基本善的特征被确定为:它们是人在其完整的一生中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为社会正常和充分合作的成员的人所需要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主要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查看原文)
 груша 2013-01-01 21:39:37
—— 引自第7页
<图片1> (查看原文)
 Jenna 2013-01-24 10:52:13
—— 引自第6页
这个原则认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这样,对于一批产品在某些个人中的某种分配来说,如果不存在任何改善这些人中至少一个人的状态而同时不损害另一个人的再分配办法,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 (查看原文)
 鍾簡 2013-04-09 21:55:05
—— 引自第67页
只要一种分配使某些人愿意与别人交换物品,它就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因为交易的意愿说明有一种改善某人而不损害别人的再分配形式。的确,一种有效率的分配应是一种在其中不可能发现理有利的交换的分配。在此意义上, 那种一个人占有一切的分配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是因为别人没有任何东西能和他交换。效率的原则从而就容许有许多种有效率的结构,每种有效率的安排都比一些别的安排要好,但任何有效率的安排都不比另一个有效率的安排更好。 (查看原文)
 鍾簡 2013-04-09 22:13:01
—— 引自第69页
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特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查看原文)
 鍾簡 2013-04-11 20:27:40
—— 引自第86页
有些欲望和倾向是功利主义拒绝考虑的,因为鼓励和允许这些欲望和倾向,在当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较小的满足的净差额。但是,这种限制只是形式上的限制,如果没有对情况的相当详细的了解,它也不能充分表明它们是什么样的欲望和倾向。光是这一点还不能说是明功利主义的缺点。在决定哪些道德品质应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得到鼓励时严重依赖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的偶然因素,这正是功利主义理论的一个特征。 (查看原文)
 雨衣袋 2013-05-20 13:21:49
—— 引自第34页
对休谟来说,功利看来等同于某种形式的共同利益。当制度适合于所有人的利益时(至少从长远看),它们就满足了功利的要求。这样,如果对于休谟的这种解释是正确地,那么它自然就和正义的优先并无冲突,跟洛克的契约理论也没有什么不相容了。 在古典的功利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之间的对照中隐涵着一种根本的社会观的差别。在我们的理论里,我们把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一个由那些人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来调节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而在古典功利主义理论中,组织良好的社会则被设想为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由公平的观察者从许多既定个人欲望体系造成的总的欲望体系的满足。与古典功利主义的较自然的推论的比较,是我们看清了这一对照。 (查看原文)
 4 2013-06-21 05:40:21
—— 引自第30页
在解释允诺(或形成盟约)是怎样建立并稳定各种形式的合作时,我大都遵循普里查德的观点。他的讨论包含了所有的关键之点。我也像他那样假设:每个人都知道(或至少合理地相信)别人具有正义感,因而具有履行真正职责的正常有效的欲望。没有这种相互信赖,诺言就一钱不值。不过,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这种知识是现存的:当它的成员们作出允诺时,对他们履行职责的意图就有一种回应的承认,和一种相信这一职责将得到尊重的共有合理信念。正是这种回应的承认和共同的理解,使一种事业开始并继续维持。 (查看原文)
 twopersons 2013-07-10 16:16:25
—— 引自第348页
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我们一旦遇到了困难,可以指望得到别人的帮助。对这一点的普遍认识,其本身就具有巨大价值。即使事情最终证明我们一点也不需要这种帮助,而且我们有时还需要帮助别人,这都没有什么不同。按照狭义的解释,利益的平衡也许无关紧要。衡量这个原则的主要价值,不是看我们得到了多少实际帮助,而是看我们是否对别人的善意感到信任,看我们是否了解我们随时可以得到所需要的帮助。 (查看原文)
 端紫 2015-01-06 10:31:24
—— 引自第369页
后悔是由于失去或没有我们认为对我们来说是好的东西而产生的一种普遍的感情,而羞耻则是由于我们的自尊(一种特殊的善)受到打击而引起的感情。 (查看原文)
 端紫 2015-01-07 17:56:13
—— 引自第482页
总之,爱另一个人,不仅意味着关心他的要求和需要,而且也意味着确认他的自我价值意识。这样,父母对儿童的爱最后换得了儿童的爱。 (查看原文)
 端紫 2015-01-07 19:25:44
—— 引自第504页
彼此相爱的人,或对别人和对生活方式产生了强烈感情的人,同时也容易被毁掉:他们的爱使他们听任不幸和别人的不正义行为的摆布。朋友和情人冒着很大的风险去互相帮助;家庭的成员也自愿地这样去做。他们如此心甘情愿,和任何其他倾向一样,都是他们的感情使然。一旦我们爱上了什么,我们就有了弱点:正在爱着却又随时准备考虑是否应该爱,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事实就是如此。可能产生最少伤害的爱,不是最好的爱。如果我们爱了,我们就是接受了伤害和损失的危险。 (查看原文)
 端紫 1回复 2015-01-08 21:14:45
—— 引自第624页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 (查看原文)
 不良 2017-02-18 10:38:13
—— 引自第3页
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查看原文)
 不良 2017-02-18 14:31:19
—— 引自第22页
因为如果人们都以不同的方式衡量最终原则(像他们可能经常做的那样),那他们的正义观也就会各个不同。如果我们不能解释这些衡量是如何由合理的伦理标准决定的,我们就不可能再进行理性的讨论。 (查看原文)
 不良 2017-02-18 16:32:50
—— 引自第33页
这种对法律制度的不偏不倚的一致的执行,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形式的正义”。.....它要求法律和制度在执行的时候要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其规定的阶层的人们。 (查看原文)
 不良 2017-02-19 09:45:33
—— 引自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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