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2018-05-04 16:46:00 作者:赖青青 新闻来源:湖口检察
http://www.jiujiang.jcy.gov.cn/llyj/jcsd/201806/t20180608_2230732.shtml
再犯罪这类经验型的犯罪行为,比初犯偶犯具有更强的社会危险性,其犯罪性质更为恶劣、犯罪手段更为隐蔽、 反侦查能力更强、 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仅对社会发展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更加严重的威胁和破坏,还将使更多犯罪者本人和家庭难以走出犯罪的魔咒和阴影。究竟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是什么?笔者就工作所在地区江西省湖口县2008年至2014年间的再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试图揭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面纱。
1.再犯罪的比例
再犯罪比例呈增高趋势。根据表一可以看出,该县2008年——2014年间再犯罪的总人数和所占比例都成上升趋势,尤其是2010年、2013年和2014年,再犯罪的人数比例占到该县刑事犯罪总人数的4.5%、4.3%和9.2%。随着近几年该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和再犯罪现象不断增多。
表1: 湖口县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数
年份 | 受理案件数 | 再犯罪人数 | 再犯罪人数占受案数的比例 |
2008年 | 55件90人 | 1件1人 | 1.1% |
2009年 | 104件138人 | 3件4人 | 2.9% |
2010年 | 106件156人 | 6件7人 | 4.5% |
2011年 | 135件197人 | 3件4人 | 2% |
2012年 | 200件299人 | 3件7人 | 2.4% |
2013年 | 155件210人 | 6件9人 | 4.3% |
2014年 | 125件174人 | 11件16人 | 9.2% |
2.再犯罪高发的犯罪类型
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占比例最多。根据表2可以看出,该县的再犯罪罪名中盗窃罪最多,每年的再犯罪罪名中都有盗窃罪出现,其次是抢劫罪,其他犯罪类型相对较少。侵犯财产型的再犯罪人员在首次犯罪时,大部分也是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等被处以刑事处罚。侵财型、暴力型犯罪与刑满释放人员的生存状态、生存方式密切相关,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社会保障状况、社会秩序状况等,如不少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处在社会底层,生存状态不佳,导致其走上再犯罪道路。
新的再犯罪种类在增多。如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类型的出现, 说明再犯罪侵犯的法益在扩大,社会危害性在加强。可以说明该县在GDP增长的同时,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子也在增多。再犯罪一方面反映出这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加剧这种不稳定状况,使社会的健康状态遭到破坏,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年份 | 盗窃罪 | 抢劫罪 | 故意伤害罪 | 聚众斗殴罪 | 赌博罪 | 寻衅滋事罪 | 贩卖毒品罪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 故意杀人罪 |
2008年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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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1人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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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 |
2010年 | 3人 | 1人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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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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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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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1人 |
| 1人 |
| 2人 | 1人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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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7人 |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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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11人 | 2人 |
| 1人 |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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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湖口县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员罪行分布
3.再犯罪主体的身份特征
再犯罪人员文化水平低。根据表3可以得知,再犯罪人员大多数为初中和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其中小学文化的刑满释放人员所占比例最多,占到总再犯罪人数的46%,其次是初中文化水平,占总再犯罪人数的42%。说明受教育程度与再犯罪关系密切,文化层次低的刑满释放人员更容易诱发再犯罪。文化程度的高低是体现社会个体适应社会能力的重要部分, 尤其在民众文化水平大幅提升和信息资讯丰富的当今社会里,受教育水平和知识文化水平是一个人改变自己命运,决定生活状况好坏的主要因素,靠单纯的劳力或苦力赚钱很难过上较好的生活。而刑满释放人员恰恰大多都是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因此其生存技能受到很大的限制,影响着其就业或自我创业,使其回归社会困难。同时,由于文化程度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认知能力也受到影响,对一些不好的社会现象缺乏辨识能力,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干扰,降低抵制再犯罪的自我控制能力。
表3:湖口县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员文化水平分布
年份 | 文盲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2008年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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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 1人 | 2人 | 1人 |
2010年 |
| 4人 | 2人 | 1人 |
2011年 |
| 2人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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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1人 | 2人 | 2人 | 2人 |
2013年 |
| 6人 | 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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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 6人 | 9人 | 1人 |
无业人员和农民是再犯罪人员中的高发群体。根据表4可以看出,在该县2008年到2014年的再犯罪人员中,绝大部分都是无业人员和农民,无业人员占到了再犯罪人员的81%,仅有个别再犯罪人员是个体工商户和工人。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后如果谋不到职业或者返回农村务农,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比找到工作就业状况相对稳定的刑满释放人员要大得多。失业或无业的人生存的自尊心受创,不稳定的心理因素增多,回归社会的心理受到干扰。至于农民再犯罪,一方面由于城镇化使大量农村人口脱离土地,这些人无论是流入城市还是留在当地,其职业都发生了改变。因此这些人虽然在身份上还是农民,但其真正从事的职业却是各种各样的,作为农民身份登记的刑满释放人员也是如此,这也就导致农民在再犯罪人员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大。另一方面,也侧面反映出我国农民收入低,生活较为艰辛,在一些外在因素的刺激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表4:湖口县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员职业分布
年份 | 无业人员 | 农民 | 个体 | 工人 |
2008年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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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2人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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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3人 | 3人 |
| 1人 |
2011年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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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6人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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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8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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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15人 | 1人 |
| 1人 |
再犯罪人员年轻化,以青年为主。根据表5可得知,该县再犯罪人员大部分集中在18——35岁之间,45岁以上人员仅一人。表中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年龄高峰是35岁以内,说明一是年轻的刑满释放人员心理不稳定因素更多,在出狱后碰到困难或受到他人诱惑后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随着刑满释放人员的年龄增大, 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递减。二是刑事处罚对年轻罪犯的威慑力相对较弱。大部分年轻的刑满释放人员对刑罚的畏惧感低,笔者在访谈中得知,除了侥幸心理,再犯罪人员中不少人认为犯罪被抓后“大不了再坐一次牢”。三是刑满释放人员过了三十多岁后,再犯罪的比例在减少。说明刑满释放人员过了中年,心理相对稳定,回归社会较为成功,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随其年龄增加而减少。
表5:湖口县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员年龄分布
年份 | 18岁-25岁 | 25岁-35岁 | 35岁-45岁 | 45岁以上 |
2008年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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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1人 | 2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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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2人 | 3人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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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1人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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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4人 | 2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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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4人 | 4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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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2人 | 4人 | 2人 | 1人 |
2014年 | 8人 | 4人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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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罪人员中共同犯罪比例大。根据表6可知,该县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员中,大部分在重新犯罪时都选择结成团伙作案,一般共同犯罪的平均比例达到了58%,犯罪呈现出集团化、手段更加专业化特点,给当地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如在2012年王某等6人故意伤害案中,6位嫌疑人涉及的罪名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恤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赌博罪等5个罪名,其侵犯的法益更多、伤害的受害人更多。除此之外,不少再犯罪人员还学会了反侦查技能,如作案后破坏犯罪现场、消除犯罪痕迹等,使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大幅度增加。
表6:湖口县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员共同犯罪情况
年份 | 一般共同犯罪 | 非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占 再犯罪人数比例 | 共同犯罪罪名 |
2008年 |
| 1人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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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2人 | 2人 | 50% | 抢劫罪 |
2010年 | 3人 | 4人 | 43% | 盗窃罪 |
2011年 | 3人 | 1人 | 75% | 盗窃罪 |
2012年 | 6人 | 1人 | 86% | 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等 |
2013年 | 6人 | 3人 | 66.7% | 盗窃罪 |
2014年 | 8人 | 8人 | 50% | 盗窃罪、抢劫罪 |
(一)导致再犯罪的社会原因
再犯罪人员出狱后为社会所歧视。就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曾经犯罪并且被国家司法机关进行了制裁,相当于标签了一张“曾经越轨者”的身份证,这种否定性评价和印象给行为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表现在周围的亲朋好友对其的淡漠和排斥,让其对亲人产生排斥和抵触情绪,从而形成反社会的性格。这种情绪容易让刑释人员通过实施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来宣泄对社会的不满。
再犯罪人员出狱后再就业困难。在现实中,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无法迅速融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不愿接纳一个犯罪服刑的人一起生活和工作,加之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的政策性优惠少,造成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困难。因此多数刑满释放人员都靠外出打工维持生计,有些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为继,就业问题容易让刑释人员再次产生犯罪动机,从而引发再犯罪。
犯罪人员在出狱后缺乏有关组织的帮教。我国目前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负责,但由于工作人员人数的限制和缺乏正确的方式方法,帮教工作大多开展得不深入和偏于形式化,泛泛而谈的说教多,真心交心的谈话和帮助少,并且很多刑满释放人员的问题和困难基于现实等种种因素,使得帮教部门有心无力而难以解决。除此之外,不少帮教还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在农村地区,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几乎没有得到过有关部门的过问。这些都使得刑满释放人员得不到真正的跟踪、走访和帮教,再犯罪的心理出现时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有困难无人帮助解决,周围人对自己又排斥,使刑释人员容易找回在监狱中服刑认识的、曾经同是犯罪人的“哥们”来寻求关心和帮助,而这些“同是天涯沦落人”的犯罪分子聚到一起,想到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大多都是再次犯罪。
(二)家庭因素对再犯罪的影响
家庭因素对再犯罪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问题家庭对再犯罪人从小成长产生的不良影响,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后,亲人对其的冷漠、指责,甚至是排斥,让刑满释放人员内心凄凉,觉得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遇事想法走极端,滋生其重新犯罪。
问题家庭导致产生犯罪人格。如农村的留守儿童所占数量非常之大,导致留守儿童普遍亲情缺失,缺少父母正确的教育引导。再如单亲家庭对孩子成长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很多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性格孤僻怪异,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爱持怀疑态度,不相信亲情、更不相信社会上的其他人。他们一旦受到来自社会的伤害,很容易蓄积怨愤,产生报复心理,甚至做出诸如犯罪的极端行为。还有就是对孩子过度溺爱的家庭也容易使孩子产生畸形人格,这些孩子由于长期被捧在手心里过度溺爱,产生性格蛮狠、不讲理、不顾他人感受、自私自利等曲扭性格,在他们长大后,这些性格容易使他们野蛮耍狠、惹是生非,欺负弱小。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困难。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人的家庭在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时候就对犯罪人不管不顾,放任自流。更有些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对犯罪人进行简单粗暴的指责辱骂,甚至与犯罪人划清界限, 断绝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家庭的排斥将使刑满释放的犯罪人难以回归家庭,以至于其破罐子破摔,一错再错,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三)刑释人员主观心理原因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根本的原因是他们内心的主观因素。
刑释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欠缺劳动技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人员,发现平时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都是农民和无业人员,这些人普遍文化水平低、没有劳动技能。以表3为例,小学文化的刑满释放人员所占比例最多,占到总再犯罪人数的五成,初中文化水平的占总再犯罪人数的三成。因此,刑满释放人员在初次犯罪前,大多从事的都是劳动强度大、收入却不高的体力劳动,本身就不具备很强的社会生存能力。在服刑期间时又没有得到很好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技能提升,加上社会歧视和接纳度低,导致他们在重新走上社会之后仍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大部分刑释人员不懂法,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是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另一因素。根据表3可得知,刑满释放人员大多数文化水平低,受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更无从谈起。虽然他们在初次犯罪时接受过法律的制裁,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但就算对曾经处罚过自己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条,也大多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同时,不少再犯罪人员在第一次服刑时并没有积极接受司法机关安排的法制教育,导致其刑满出狱后,仍然不能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对法律知识的无知,导致他们对再犯罪刑事处罚的无所畏惧。
(四)监狱改造的缺陷
监狱的封闭性让犯罪人出狱后更难以重新融入社会。自由刑让犯罪人长期处在封闭的环境中,抑制了人的社会属性。长期的监狱生活使得服刑人员日益生疏和远离正常人的社会生活模式,有些服刑期长的犯罪人员甚至将监狱当成自己的家,离开监狱回到社会之后反而难以适应和生存。对服刑期较长的犯罪人员而言,社会的发展远远超过了他们的想象和承受范围,出狱后面对新的社会景象,他们不少人对陌生环境产生畏惧心理。监狱一方面在改造犯罪人员,另一方面又为犯罪人员将来出狱后重新回归社会、再过正常的生活筑起了一道高墙。
监狱服刑容易使犯罪人“二次感染”。 服刑中犯罪人之间交叉感染是监狱改造的另一个弊端。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犯罪人接触最多的就是同是罪犯的狱友,他们在接触中大多会谈论自己的思想、个人经历和犯罪经历等,彼此之间难以避免地产生一些影响。不少偶犯、初犯或者犯罪情节一般恶劣的人由于在监狱中接触到其他各种各样性质恶劣的服刑人员,掌握到许多新的犯罪方法。他们在出狱后很可能效仿,进而引发新的犯罪。
(五)司法机关执法理念因素
多数司法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重打击而轻教育挽救。笔者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不少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重打击而轻教育挽救,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批捕和公诉阶段时得不到内心的真正警醒。在我国的司法模式中,检察机关作为批准刑事逮捕机关和国家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和控诉。为了履行指控罪犯的职能,承办检察官反复审查案件材料,对证据进行梳理鉴别,对指控理由进行多番推理论证,为的就是能在法庭上顺利地完成控诉。同时,基于机关考核和避免国家赔偿的因素,承办人尤其是公诉人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进行有罪推定。久而久之,不少检察官就形成注重打击惩治,忽略警醒挽救这一错误的执法理念。同样,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也是把侦破案件放在首位,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多重定罪的口供和破案线索,很少进行内心的教育警示。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通常则把核定案件事实、不判冤假错案放在第一位,法庭上简单的警示教育流于形式,作用微乎其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等监管机关也存在因经济利益驱使而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的现状。不少罪犯在监狱服刑生活中,无法真正悔罪反思、深挖犯罪根源汲取教训,不能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流于形式,导致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发生。在这样的执法理念指导下,司法活动就像是把罪犯放到惩戒处罚的流水线上,刑罚结束后,罪犯仍然没有得到教育和警醒,当他们再次流入社会时,随时都有可能再次引发犯罪。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作为刑事案件犯罪主体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给刑事司法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其使得侦查机关破案、检察机关指控,监狱等刑罚执行部门改造都增加了相对大的难度。深入研究剖析再犯罪的人员和案件的特点、再犯罪发生的原因,有助于调整执法、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再犯罪的监控和治理更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