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博客

一点点自己的想法而已
个人资料
文章分类
正文

从情理法上,江歌都是受害者,她没什么错。杀人犯都是施害者,也毫无讨论余地。

(2017-11-16 06:41:08) 下一个

至于其他人的行为,就要具体行为具体讨论,不是说泛泛的谁谁就总是对的或总是错的。

这里面有些事实不清楚,有些事情基本没争议。我只说两个有争议而事实也清楚的问题:

1, 刘鑫之不愿意见江母。

这件事,从情理法三个层次说,首先合法,这个不需要讨论(注意,我只说她不愿意见江母这件事)。

其次,不太合情,这个大体上也不需要讨论,大家都明白从人情上来说,别说江歌帮了她,就算只是室友或者当事人,你去回应一下江母或者安慰一下人家,也是咱中国或日本的人情需求。

那么合理么?我认为,她“不见”的行为,合理。为什么?因为首先,见与不见一个人,最主要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所以除非有压倒性的原因(道理上,不是人情上),她当然可以选择不见。这事有压倒性的原因刘鑫必须见江母么?没有。江母要见她,并不关系江歌的生命。基本上,就是想从她嘴里更好的了解当时的事实,同时抚慰自己的伤痛。这个后者,显然完全属于人情范畴。而前者,刘鑫如果只想提供最基本的事实,她已经向警方提供了,江母之后应该可以得到。江母如果需要更多的事实,“见面”是打算强迫刘鑫说什么么?如果不是,那么刘鑫选择不见,从道理上,没有问题。

 

2,江母“找”刘鑫要求见面的行为。

合不合情?这个也无需讨论,大概大家都同意,合情。

合不合法?这个基本上是接近违法的边缘了。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不断骚扰对方,甚至还靠公开对方个人信息,这个只是中国的执法不作为而已。

合不合理?这个与前面一个问题合不合理的讨论是相关的。如果刘鑫不见江母的选择是合理的,那么江母这种超越常态的找人,就不合理: 你要找人,去找,可以。别人不见你,这时一般人都懂得,要么,您法律解决:如果您的要求,是法律不能解决的(比如,我就想多知道点事,或者,我就想得到心灵安慰),那么您合理的做法,就是想其他办法。如果说江母开始不断的去联系刘鑫,还可以理解成游离与合理与不合理的边缘的话,后来靠公布个人信息之类的手法,就明显不合理了。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