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这里只谈法律责任,不谈感情问题或者公关问题。
就法律上民事责任来说,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有过错,那么事件就属于意外。意外事件的民事责任怎么分担咱们另说。如果存在过错,那么要看过错的直接后果是什么。
UA这件事上,我们就完全站在被害人角度考虑,假设UA要求他让出位子下飞机是不合理的。那么UA在这件事上存在过错,需要付出相应的补偿。补偿是什么呢?自然是补偿他如果下了飞机之后的损失。这个损失具体可以讨论,但显然不会是那种超高额的赔偿。
好,那下一个问题,就是UA报警(或者,叫机场警卫),这个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咱们再退一步,假设这上面,UA也有过错。好,那么这个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也应该由UA负责。这个行为会造成什么直接后果呢?这就是关键了 - 机场security有没有权力(在没有发生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只是为了维护商业运营)暴力执法?
如果没有。那就简单了。UA知道机场security没有权力暴力执法,所以正常情况下,结果就是乘客被security客气或不客气的请下飞机,但既然不能暴力,最多也就是乘客有点丢脸(因为由security陪着)。仅此而已。暴力事件既然是security无权行使的,自然不能被事先预知,那么UA对此就毫无责任。相反,乘客可以起诉机场security针对暴力的后果要求赔偿。
如果机场security有权力(在没有发生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只是为了维护商业运营)暴力执法,那么UA在一定程度上就应该预知到他们报警可能会产生这个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需要分担与这个后果相关的责任。
所以从这样的考虑看,只有认为机场security有权力(在没有发生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只是为了维护商业运营)暴力执法时,UA才有可能(在前面几个过错都成立的情况下)分担这个“暴力”的后果。
这个结论好像很奇怪,其实不然。其本质,是因为事情牵涉到三方 - UA,security,与乘客。如果认为乘客没有错,错误要由UA与机场security分担的话,自然是security的行为越没错,UA的错越大。
不过很明显,机场security最多算机场雇的人,应该不能算UA雇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