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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院1990年前后不执行《国发[1986]107号》的“视不同情况”的规定,只根据本单位的规定, 领导单方处理了当时公出或探亲在国外的田野等300多出国职工‘不再保留公职’而‘除名’, 强行解除了与这300多出国职工的人事关系后, 使这300多职工成为了国家规定的‘流动人员’。原子能院违反‘ 1988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组部、人事部颁布的《人调发[1988]5号》“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1989年11月3日中共中央组部、人事部颁布的《人调发[1989]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的第一条’,非法扣留这些人档案, 扣留长达15年之久, 而不办理向有权接收档案的单位移交。当其中有人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原子能院不给办退休还阻止了由社会保险机构办退休。
北京市《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在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给这些没能办理退休的出国职工带来保障晚年温暖的喜讯。可是, 上述文件刚刚开始实施后几天, 原子能院为了逃避为手头扣压档案的这300多1990年前后已处理为‘不再保留公职’的出国职工‘签订办理补缴手续的书面协议(包括保费)’ 竟依靠手头的权力、在其非法扣留的这300多出国职工的档案中再次将他们秘密处理为‘自动离职’, 具体处理的手段是在档案中加入‘失业人员情况表’,其中‘失业原因’填写了‘不保留公职(自动离职)’。然后, 又急急忙忙而方便地把这些处理为‘自动离职’的档案转交给本院的‘院地区事务管理处’—又称‘房山区新镇街道’,并一直上下隐瞒至今。
原子能院2005年如此处理‘自动离职’, 达到了否定这300多人在原子能院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目的而给这300多人参加超龄社会养老保险设置了不可越过的障碍:原子能院妄想:‘无工龄’就上不了‘超龄社保’!因此原子能院就不‘签订办理补缴手续的书面协议(包括保费)’啦。
原子能院2005年对这300多‘不再保留公职’职工档案的‘扣留’、‘收集’、‘移交’、又人事部违反了1996年12月2日 中共中央组部、颁布的《人发[1996]118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大家都知道, 在事业单位‘自动离职’是仅次于‘开除公职’而比‘除名’严重得多的处分。因为‘除名’还算工龄, 还可以参加超龄社保, 而‘自动离职’却不算工龄而不能参加超龄社保。对于这么严重的‘自动离职’处分, 原子能院却隐瞒受处分人、‘不进行事实调查分析’、‘不与本人见面, 没有经本人签字的’、领导单方依权秘密在档案中就轻而易举地处理了!原子能院的笔头轻轻一动‘自动离职’, 这300多出国职工在原子能院(甚至是一辈子)的工龄就没有了!原子能院处理‘自动离职’真是轻率得连职工的生命都不顾!原子能院的此举太残忍了!
原子能院2005年10月初在档案中秘密处理300多出国职工‘自动离职’, 受处分者是不可能知道的, 甚至死了还不知道已被冤枉地处理为‘(自动离职)’了。因为 ,档案管理是有权限的,除了特殊情况!
对我来说‘特殊情况’发生了!我叫田野,女,73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近代物理系毕业后服从国家分配, 从1963年9月27日起一直在原子能院工作。1989年5月10日,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评审认定为“核物理专业副研究员(高级职称)”。1989年3月27日经原子能院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批准以自费公派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一大学开展合作研究。赴美后,因研究课题进展需要,美方教授急切希望延长访问,就此我先后给原子能院领导写了五封申请延长的信,但都没有回信,无奈只好直接向我国驻美国使馆汇报情况并申请延长。我国驻美使馆写信同意了我的延长申请并寄给我‘延长留学期限申请表’, 大使馆批示‘拟同意’后寄回国内。1990年5月4日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将我的公务(J1签证)护照延期至1993年3月3日。这些我都及时向原子能院领导作了汇报。正当我在赴邀的美国肯德基大学教研室上班时, 不知道,1990年7月31日原子能院对我作出了‘不再保留公职’处理,被强行‘除名’!
1992年3月, 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的鼓励和同意,
我响应邓小平南巡讲话‘希望所有出国学习的人回来。不管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怎么样, 都可以回来, 回来后妥善安排。这个政策不能变’回国,回国后第二天就到办公室上班了。回国后十来年原子能院继续安排我参与多项科研项目,如, 参与完成了有我为成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加速器驱动的洁净裂变能源的物理基础和概念研究’(起止时间: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等;还参与发表了在国内外的中英文文章11篇;但是, 原子能院1分钱没给, 也没给上保险。对于我的多次复职申请,原子能院一字不予答复。
无奈, 2004.6.16我向法院起诉:原子能院除名违法、按照1992年党和国家政策要求恢复公职。一审法院用‘超过60天时效’驳回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北京一中院, 被‘单位的具体规定与中央的政策是有区别的’而维持原判;因此, 二十年来, 没有工资、没有公费医疗、到退休年龄也不给办退休!…
虽然, 原子能院很多老职工、我的很多朋友(包括某些老领导、同事、医务工作者、律师等)、很多我叫不出名字的陌生人、甚至当政的原子能院的某些领导等, 都在为我喊‘2004年案是一个大冤案’! 甚至, 连原子能院的法律顾问也对一位老研究员私下说:‘田野的案子是一个大冤案。’然而, ‘2004年案已经法律生效, 终审判决已过2年’是现实。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 不管法院判决正确与否, 作为一个公民,
必须执行已经法律生效的法院判决!
2009年6月下旬我喜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文件。经过我和朋友去朝阳区等办理社保机构多次咨询, 知道了我完全满足该文件第二条的参保条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可以享受超龄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当我们到户口所在地新镇街道了解相关政策时偶然得知:原子能院于2005年10月 9日以后已将我的人事档案转给新镇街道。按照《111号》文, 我的社保必须在新镇街道办理。新镇街道很热情。2009年6月29日,新镇社保所所长让街道一位社保工作人员拿着田野档案与田野及其丈夫和一位朋友共四人到房山区劳动局社保科去咨询,社保科长看了档案中原子能院1990.7.31对田野的原始处理文件后,回答‘可以向下办理’。
回来后,那位社保工作人员开始准备办理材料,在准备“附件6:《个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时, 发现田野档案中有一张‘失业人员情况表’, 见[证据一],它盖有‘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劳动人事教育处’公章, 填写日期是‘2005年10月9日’。表中,‘失业原因’栏目中填写了‘不保留公职(自动离职)’。另外, 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栏目中只填写了‘1963.9’、‘视同缴费年限’栏目中只填写了‘1963年9月’。
这张‘失业人员情况表’是原子能院在田野档案中秘密处理‘自动离职’的被抓住的铁据!这张‘失业人员情况表’使原子能院在职工档案中秘密处理300多出国职工‘自动离职’的违法行为被意外曝光!
就是这张‘失业人员情况表’否认了田野在原子能院干了一辈子的连续工龄和工作期间;就是这张“失业人员情况表”为田野参加北京超龄社保设下了不可超越的障碍: 不能满足“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继而使田野正在顺利进行的参加超龄社保手续办不下去了。若不是这次办社保偶然发现, 我可能不清不白地办不了超龄社保, 还不知道是原子能院的‘自动离职’所至!若不是这次办社保, 我可能至死都不知道我被原子能院处理为‘自动离职’了!
看到这张‘失业人员情况表’, 令人感到心寒!原子能院这种无党性、无人性、致人于死地的单位处理真是让人感到:原子能院一棒子把人打死了,还要在背上插上一把刀!
原子能院代理人在2010.1.15的房山法院法庭上说‘在2005年转档是根据劳动部门的要求,必须写明失业原因, 因不再保留公职只是解除人事关系的结果。‘加注失业原因’是“自动离职”并无不妥’
这是赤裸裸在掩盖和逃避原子能院在2005年处理自动离职违法!因为原子能院没有给出加注‘自动离职’的法律根据;而且原子能院没有经过认真鉴别的、将1990年因‘出国逾期1年’而‘我院不再保留公职’的田野等300多职工的失业原因都填写为‘不保留公职(自动离职)’, 明显违反了《国发[1986]73号》第三条规定,是个大冤案!坦率地讲, 原子能院2005年‘加注失业原因是“自动离职”不是不妥而是犯法!原子能院代理人在2010.11.25的房山法院法庭还推脱说:“备注:‘无享受’不是我们填的”;当场被我的律师驳回: 审核部门填的‘无享受’是根据你们填的‘自动离职’!
证据一:2005年10月9日原子能院劳人处秘密在田野档案中加入的“失业人员情况表”
表上写明是“不保留公职,自动离职”,最后结论是“不享受”。所以她连失业人员都不如,不能享受失业人员的社保,实在是太难以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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