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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送审稿出炉 公开征求意见 暂无网友评论 2014-07-17
08:54:00 作者: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摘要]广东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华侨有权依法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实习生刘迪迪
张淼昨日,中国华侨权益保护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法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正式出炉,广东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华侨有权依法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拟规定护照与身份证同等效力 广东华侨众多,保障政策多散见于各种投资优惠政策中,没有完善、系统的维护华侨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保障。本次出炉的《条例》送审稿从选举权、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条例的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华侨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只有护照没有身份证,办不了事,广东省侨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例如有的华侨出国前开的银行账户是用身份证开的,出国后只有护照,没有身份证,账户资金
就不好操作,而且也不能炒股。《条例》送审稿规定,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具有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 华侨或可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更重要的是,《条例》送审稿明确了华侨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省侨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关于华侨的选举权问题法律表述较含糊,此次明确了具体操作。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华侨在回国期间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同时还规定,华侨可以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省、市和华侨人数较多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
协商会议应有适当名额的华侨代表、委员。 外籍华人权益参照条例执行 本次条例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华侨有权依法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条例》送审稿第10条规定,符合公务员法及有关公务员录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录取。省侨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一直不敢明文规定,认为难操作。本次的送审稿写入该款属于一大亮点。 在生育权益上,《条例》送审稿规定本省居民与华侨结婚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在本省生育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本省再生育子女。 更重要的是,《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省侨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广东的海外华侨九成是外籍
华人,因此这条规定将影响更大范围的人群的权益保障。 《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8月15日截止,市民可登录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在线发表意见。(南方都市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