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国侨联副主席,人大代表 汪毅夫先生:
我们北美华人华侨退休者联合会的成员。我们想诉求我们在国内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工龄的社保权益,但是,我们不认识国内的人大代表,加上远在千里之外,不少人已年届70-80多岁,无法到国内奔走,所以借助互联网找到了您的电子邮箱,知道您是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所以,我们发信给您,请求您能把我们的诉求作为提案带到今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使我们的诉求能够上达国家职能机构而使问题得到解决。
请转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
北美华人华侨退休者联合会有关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诉求信
我们是北美华人华侨退休者联合会的代表。我们知道现在国家很关心人民的退休养老问题,在社保制度上做了很多的改进,对来自海外的华人华侨的各种诉求也在开始了解情况来着手解决。但是,我们还想进一步反映一下这个特殊群体的建言。我们代表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各种形式出国的人员。出国前,我们曾经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献出了我们最好的年华。如今都已接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有的人已经年届70到80以上,他们在中国的工龄长,而在美国的工龄短,所以在美国的社保远远低于美国的平均社保值。因此,申请和享受在中国的社保问题成了我们的当务之急。在过去几年中,由于我国的社保制度尚不完善,对我们这个特殊人群的社保权益的实施了遇到了一些困难,因此成为一个未能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2011年国家实施了的新的《社会保险法》,它涵盖了全部的有社保缴费年限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表明,外籍人士中曾经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就业过的人也应当属于该法的执行范围。
文件也规定了出国人员,无论出国后身份的变化,对于他们在1992年社保缴费制度建立之前在中国的工作经历,与一般人员一样。国家《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和第十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滿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国务院关于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里,文件规定:对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都可“视同缴费年限”。这些文件事实上已经为解决我们享受中国社保权益的历史遗留问题给出了法律依据。这样,有关职能机构就完全可以根据以上的原则来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或者叫司法解释(请看我们的具体建议)。
所以我们恳切地希望人民代表大会大能将我们的问题作为提案,转达到各级职能机构,以使有关的实施细则文件能尽快制定并面世,使华人华侨们能因此享受到社保改革带来的福利。
在此,我们有如下建议:
1。对于经获准出国人员,无论出国后身份的变化,1992年实行缴费政策前,工龄满15年的,可以申请和享受社保福利。
2. 1992年实行缴费政策前,工龄不到15年的,补缴不足的费用,从而符合15年的社保条件;
3.持有华侨档案的单位有责任应华侨的要求出具工作经历证明(或统一把上述材料转到人才交流中心。
4.申请人因为其他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具体的见细则)。
此致
北美华人退休者联合会
各州分会代表
桑中坦 电话 765-878-4678 电邮信箱: feng1549@yahoo.com.cn 印地安娜州分会
候磊 电话 212-729-9423 电邮信箱:boblhou@gmail.com 西.佛吉尼亚洲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