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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舟子《批评中医》之批评(九)续12

(2014-02-28 16:39:11) 下一个

  5、混合服用草药的方式是生产力低下的产物,不符合现代医学和药理学的
科学性(混合服用草药不是生产力低下的产物,中国古人,最早服用草药的时候,是单味单味服用的,是后来才采取了方剂的组合服用方式,这是一个发展,仅用生产力低下解释不了,因为后来的生产力肯定比前期的生产力要高。你可以说这种服法不符合现代医学和现代药理学的规范,但未必就没有科学性。在中药的发展史上,到孔子时代,中药的组合方剂服法还没有成熟,那个时代,中药一般被称之为毒药,因为当中药单味服用时,在大多情况下都有明显的副作用,所以孔子以其明哲,得病后是不服药的,完全靠自身的抵抗力使自己从疾病中自愈,活了70岁,在当时是少有的长寿了。但是,到了汉代张仲景时,中药的组合方剂服法成熟了,所以张仲景之《伤寒杂病论》以例示的方式,将这种成熟的技术较为全面地保存了下来,而成为后世方书之祖。自从有了方剂组合的服法,中药就被大大地减毒增效了,所以后世不再称中药为毒药,相反,有了补药的名声。所以组合方剂的服法本身是有科学性的,只是由于认识手段的不足,我们现在还无法揭示其科学性的具体所在。上文说到的青蒿素的例子,也说明了中药饮片的使用方式,是有它的优点的,是有它的科学性之所在的。下面再给个例子,有报道说,用黄连治疗痢疾效果是好,但容易产生呕吐、呃逆等副作用。但治疗痢疾的中药方剂香连丸就没有这些副作用,因为黄连被和吴茱萸一起炒过,同时配有木香,吴茱萸和木香一起将黄连可能给人体带来的副作用给抑制住了[1]);
  6、采用个案是不能说明药物的治疗效果的(这是一句似是而非的话,正确的说法是:采用个案是不足以说明药物的治疗效果的。这“不能”和“不足以”之间可谓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从哲学上讲,存在的只有个案,而没有一般的“多案”,“多案”归根结底还是个案,不过是众多或许多个案而已。所以能说明或者证明药物的治疗效果的,只能是个案,很多的个案加在一起,对药物的治疗效果所给予的说明或证明就成了“多案”的说明或证明,才可能有所谓的“统计学”证明或说明。就是现代科学用实验来发现、证明药物的药理作用,通过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来检验药物的药理作用和治疗效果,也是要通过一个一个的科学实验案例和一个一个的动物实验案例以及一个一个的临床试用案例来实现的,所以说“采用个案是不能说明药物的治疗效果的”在性质上就是一句完全错误的话。我们可以说一个个案或几个个案不足以说明药物的治疗效果,但我们说众多的个案加在一起,只要数量足够大,就足以说明治疗效果。此其一。其二,中药的治疗效果,是被几千年的临床实践所证明了的,在这里,根本就不是个案的证明,而是从空间上讲,在整个中华大地上被证明过,在时间上,至少有近两千年的跨度间被证明,说白一点,就是古往今来的许许多多案例包括有文字记载者和没有文字记载者都在证明着中药药物的治疗效果。说中药药物的治疗效果只有个案证明,不过是本文作者预先给中药药物设的一个推理陷阱,根本就不符合中药药物的临床治疗事实,是不顾事实的污蔑。);
 
  这是老百姓的常见误解,也是中医伪医游医常用的伎俩,实际上这是完全错
误的(依上述分析,这里就完全反了。应当说:从个案中认识和检验中药药物的治疗效果,本来就是老百姓的常识,并非是伪医游医的伎俩,而且实际上是完全正确的。)。


[1] 见《王绵之方剂学讲稿》第194-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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