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今日的神圣之光——什么是“耶稣之爱——爱人如爱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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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神圣之光——什么是“耶稣之爱——爱人如爱己”
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对不同种类的事物,还是对同一种类的具体事物,人们首先都看到其差异,因为这些差异对应着我们生活中不同的功能需要。对于我们自身,人类首先看到的同样也是各自的差异,因为个体身上的差异直接影响着他们在群体合作中的角色担当,而群体(部落、种群、民族)之间的差异则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份认同。差异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性意义使差异在人类的认知与实践中一直成为显性现象。
所以,在人类文化史上,种群之间的差异,以及种群内部个体之间的差异,首先受到了普遍的关注与强调。对个体差异的发现、关注与强调使个体间的差异(不管是先天的差异还是后天的差异)成了个体承担不同的功能角色的理由,进而成了分得不同身份、占据不同地位的根据。于是,在整个人类社会里,个体间因种种差异而承担不同功能、占据不同地位、分得不同身份,并因而享有不同待遇,是如此地普遍与自然,以至这种因差异带来的等级关系、不平等对待甚至完全被视为是天然的,是自然正当的。因此,人类不仅在事实上长期生活在各种等级差序之中,而且在观念上长期把自身仅仅理解为等级差序中的各种身份-角色,并因而以等级差序的态度与观念相互对待。事实与观念相互巩固着,并因而巩固了人类的等级差序社会。
这意味着,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里,人类个体之间竟没有一个“普遍的人”,当然也没有一种普遍的相互对待方式,或者说,没有一种普遍的相互对待的态度。每个人都是特殊的:特殊的能力、特殊的功能、特殊的地位、特殊的角色与特殊的待遇。群体之间同样也都是特殊的:特殊的种族特征、特殊的历史与地域、特殊的传统与文化等等。如果说这里有什么“普遍性”的话,那就是:不管是人类个体,还是人类群体,都是以等级差序的身份相互理解与相互对待。简单说,这里存在的普遍性就是对普遍性本身的否定。在这种缺乏普遍性的等级差序中,相对于整个差序社会来说,人类个体的存在永远只具有工具性意义,而没有工具之外的目的性意义,因而没有普遍性的个体尊严。因此,如果人类像其他动物一样只是事实的存在者,那么我们永远就只生活在等级差序的关系之中,而这在根本上则意味着,人类个体永远只是作为发挥着不同功能而具有不同等级意义的工具性角色存在,而没有理当被承认与被尊重的普遍性尊严。
但是,人类的伟大就在于他不仅仅是事实的存在者,而且是自由的存在者,因而是能超越出自身之事实存在而看到自身之理念的存在者。理念不是别的东西,就是标准的东西,本质的东西,正如三角形之理念乃一纯粹三角形,也即一本质三角形或一标准三角形一样。因此,人看到自身之理念也即看到自己超越一切差序身份的本相。人因能看到自身之本相而能够从等级差序的关系身份中摆脱-解放出来,因而,人不仅能从本相身份去理解等级差序中的关系与生活,而且能以本相的身份相互对待。只不过由于人类的生活离不开功能性的合作,因此不仅永远不可能摆脱等级差序关系,而且常常陷溺于等级差序的种种特殊关系之中而不自觉。所以,人类需要不断进行自我解放,以澄清关系社会,提高伦理-道德秩序的普遍性。
在世界史上,最早把人类从单纯的等级差序社会中解放出来的三次伟大的解放运动,分别是由孔子、释加牟尼与耶稣这三个伟大先知发动的。不过,他们不是靠武力,不是靠霸道来完成这一事业。如果说释加牟尼是靠慈悲来打破等级差序,那么,孔子与耶稣则是通过发现与确立普遍之爱来进行他们的解放事业。在这个意义,发现与确立普遍之爱,乃孔子与耶稣的共同事业。下面我们首先通过讨论普遍之爱来讨论这一共同事业。
何谓真爱?
我们如何面对他者?如何处理与他者的关系?
福音书与使徒教导首先要求以“爱”来面对他者。爱成了我们处理与他者关系的首要法则。
当法利赛派的律法师问耶稣“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时,耶稣回答说:
“‘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耶和华你的上帝。’这是最大最重要的诫命。其次也相似,就是‘爱人如爱己’。这两条诫命是全部律法和众先知的话的总纲。”
在总结以前的律法与众先知的精神时,耶稣在另一个地方用了他自己的话说:
“在一切事上,你们要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其实,这就是律法与先知们的真义。”
在这里,“你要人怎样待你,你就要怎样待人。”这一新诫令被看作是律法与先知们共同传达的真正要义。如果把劝令式表达转换成为禁令式表达,那么这个新诫令可以被表述为在之前551年的孔子所确立的仁爱法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是,这个被耶稣视为一切律法之要义的诫令与爱有什么关联呢?
显而易见,在耶稣看来,这个要义与爱有着内在的关联。否则,“你要人怎样待你,你就要怎样待人”就不会成为律法与先知的要义,而“爱上帝且爱邻人”也不会成为律法与先知教导的总纲。那么,究竟有什么样的内在关联呢?这里,首先要问:什么是耶稣所教导的爱?耶稣所教导的那种爱是一种什么样的爱?
我们可以把上面关于爱上帝与爱邻人的两条诫命归结为一条“爱的诫命”。因为《圣经》也常把爱上帝与爱邻人合并为一,有时只提爱上帝,有时则只提爱邻人,比如“加拉太书”里有言:
“全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爱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显然,只提爱上帝的地方并不是不考虑爱邻人,而只提爱邻人的地方也并不是把爱上帝忽略了。因为一个真正爱上帝的人,也一定爱邻人;同样,一个真正爱邻人的人,他一定首先在爱中,而“上帝就是爱,住在爱里面的,就是住在上帝里面。”所以,凡爱邻人的,一定首先爱上帝,即爱爱本身。
也许正因为如此,耶稣在提及第二个爱的诫命时,用了“其次也相似”这样的说法。与什么相似?当然就是与第一个诫命也即最大的诫命的重要性相似。实际上,这两个诫命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表达着同一个爱:爱绝对的他者即上帝而爱人人的那种爱;用更哲学性语言说,就是心怀绝对尺度、坚守绝对原则的那种爱。
也正因为如此,使徒保罗更进一步说:“所有诫命的最终目的都是爱,这爱来自纯洁的心灵、无亏的良心与无伪的信仰。”在这里,爱被提到无以复加的地位:上帝的所有诫命——不管是旧约里的诫命,还是新约里的诫命——都以爱为目的。简单说,上帝之要求于我们的,最根本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爱他者。分而言之,就是爱上帝,爱他人;合而言之,就是爱人如爱己,或者换言之,全心全意全智意爱上帝。爱,成了我们处理与他者关系的最高最根本的法则。
那么,何为爱?如何理解耶稣所要求的这种爱?
首先要问:我们如何爱自己?我们如何对待自己,才算是爱自己?从“爱人如爱己”这个诫命来看,显而易见,只有那样一种爱才是真正爱自己,这就是:当我爱自己时,同时也能够把他人当作自己那样来爱。也就是说,当且仅当我能够把他人当作我自己那样来爱,我才真正爱自己。这并不是说,爱他人是爱自己的前提,而只是说,真正爱自己的方式一定是包含着对他人同样的爱;一个人能否给予他人以同样的爱,表明他是否是以真爱的方式爱自己。一个真正爱自己的人,一定是以能够给任何他人以同样的爱的方式爱自己。否则,他就不是真正爱自己。因为如果他无法“以能够给他人以同样的爱的方式”爱自己,那么,他就不可能爱人如爱己,因而他对自己的爱就不是“爱人如爱己”这一诫命所要求那种爱。这在根本上意味着,“爱人如爱己”这个诫命所表达和要求的是一种普遍之爱,即能普遍化为所有人都能共享而无差别的爱。因此,“爱人如爱己”这一诫命一方面承认人人自爱,同时又要求这种自爱必须能够普遍化为对他人的爱。所以,真正的自爱必定是一种普遍之爱,一种能给他者以同样肯定的爱。
每个人都有自爱之心。有的人爱自己的身体与名声,有的人爱自己的财富与权势,有的人爱自己的养尊处优,甚至爱自己沉湎于声色犬马之乐的生活。所有这些自爱都不可能普遍化为他人能无差别共享的爱。所以,按我们从“爱人如爱己”这一诫命分析出来的标准,所有这些自爱都不是对自己真正的爱,而毋宁说都是一种自溺之爱。因此,我们无法从日常自爱中来理解真正的自爱,从而理解真正的爱。
那么,我们如何能够爱人如爱己呢?如何能够爱己而泛爱他人呢?如果能回答这个问题,也就向追问爱接近了一步。我们暂且还是回到《圣经》。
关于爱,《圣经》里有一段看似平常而费解的著名说法:“爱是恒久忍耐、和蔼仁慈;爱是不嫉妒,不自夸,不自大,不做无礼的事,不谋求私利,不轻易动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爱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希望,凡事忍耐。”
这是从三个角度对爱做出的说明。如果说第一个角度侧重于(但不是局限于)从上帝之爱来说明爱,那么,第二、第三个角度则是从在尘世历史中的个人角度去说明爱。尘世中人的角度之分为二,一个是以肯定的形式表达,一个是以否定的形式表达。其实,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角度所说明的爱,就是真爱。也就是说,不管是爱自己还是爱他人,只要符合这三个说明中的任何一个,这种爱就是真爱。也可以说,不管是对自己的爱,还是对他人的爱,都必须符合这三个说明之一的爱,才是真正的爱自己,真正的爱他人。
但是,我们如何理解这三个说明呢?我们暂且从第二个说明,也即以否定形式表达的说明着手。爱就是不自夸、不自大、不嫉妒、不谋私利、不随便动怒、不计较别人的恶事、不喜欢不义?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自夸、自大、嫉妒……,他就不可能真正去爱。那么,一个人能自夸、自大、嫉妒什么呢?当然就是自夸(自大、嫉妒)某种优势,比如才能、财富、权势、声望、美色等等由尘世物构成的某种优势。
自大、自夸、嫉妒等这类行动与情感在根本上就是把自己和他人置于一个由各自拥有的尘世物决定的优势等级体系中,从这种等级体系的关联角度去理解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自大者或因自己拥有优越于他人的权势(或其他)而自以为人上人,而嫉妒者或因自己的容貌不如他人就自卑于他人而怨恨他人。不管是自大者,还是嫉妒者,在本质上都是把自己和他人限定在由尘世物构成的等级关联中,只从这种等级关联去理解和看待自己与他人的存在。
这种把自己与他人限定在尘世等级关联中的人,他的身份是在比较中呈现出来的,他与他人的关系是一种比较级的关系,一种由拥有的尘世物决定的差序关系。在这个由尘世物规定的庞大的等级体系中,由于每个人拥有的各种尘世物(不管是才能、权势,还是财富、美貌、感官快乐等等)各不相同,因此,一方面,每个人被分解为各种差序身份——才华横溢者可能其貌不扬,权势炙手可热者可能才智平庸,红颜者可能薄命,富豪者可能堕落。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权势等级系列里,他充当着一个人上人,而在才智等级系列里,他则是一个人下人。另一方面,这种差序身份不仅是相对的,而且是变动的,将随时着尘世物的变化而改变:才华横溢者可能江郎才尽,权势熏天者可能沦为阶下囚。所以,在尘世等级体系里,人们找不到真正的“自己-自身”,只有临时的身份——大家都是临时工。没有“自己”,没有“能作主的主人”,又如何爱人如爱己呢?
也许有人会说,在同一个等级的人们之间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与幻想。首先,在由尘世物决定的等级体系里,每个人所处的等级序位不仅是变化的,而且是多重的,不可能与任何他人完全重叠,因而不可能与他人构成同一个等级。只有当人们从众多尘世物抽出某一方面(如财富)作为衡量等级序位的标准,才可能对等级体系进行归类性分层,否则,等级体系里,只有个体之间的层级,而没有类之间的层级。
通过设立分层(级)标准来理解、认识一个等级社会,这是经济学与社会学最惯常的做法。它们对等级体系的这种认识会反过来影响甚至塑造等级体系。但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任何等级体系都不仅仅是它们所理解与描绘的那样简单。因为标准设立之时,就是差异被删除之际。不管是经济学,还是其他经验科学,当它在设立分层标准时,它实际上已经把等级体系中的许多差异遗漏或抹杀。因此,以为按某种标准划分出明确的阶层,就能使同一个阶层相互同情、相互关爱而团结起来,这实际上是一种科学主义的幻想。就我们这里要讨论的话题而言,即使我们退一步承认有所谓类的同一阶层,并且这同一个阶层的人们之间能够相互关爱,但是,处在这种类的等级中的人也不可能在整个等级社会进行爱人如爱己。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只从尘世物规定的等级体系去理解自己与他人的存在和生活的人,其生活的唯一目的与方向就在于尽可能获取对他人的优势,并保守这种优势。既然我们的存在只是一种比较级里的存在,我们的生活只是等级体系里的生活,那么,除了追求最高级的存在与人上人的生活外,还有什么会是我们更重要的目的?任何一个等级体系都是一个匮乏体系。由尘世物决定的等级体系,既可以说是一个由所拥有的尘世物的量规定的,也可以更确切说是由匮乏尘世物的度规定的。在这个体系里,获取对他人的优势,也就意味着摆脱相对(他人的)匮乏。为此,他必须千方百计去夺取并占有有限的尘世物,如财富与权力。正是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他不可能爱人如爱己。因为如果他把他人当作像爱自己那样来对待,那么,这要么意味着他放弃了自己对他人的优越,要么意味着他愿与所有他人共享自己的优越,而结果都一样:他不再保有对他人的优越;但是,获取并保守对他人的优势却是自陷于等级关联体系中的人的唯一目的。
上面的讨论试图表明,自陷于等级体系中的人,也即只是从由尘世物决定的等级体系去理解自己与他人之存在的人,不可能爱人如爱己,因而不可能有真正的爱。自大自夸者、嫉妒者、喜欢不义者、易努者等等,都属于这种自陷之人。因此,当使徒说:“爱是不嫉妒,不自夸,不自大……”时,在根本上意味着,爱不是别的,爱就是从由尘世物决定的等级体系中摆脱出来。因为只有既把自己又把他人从这种尘世等级中解放出来,不再从所匮乏或所拥有的尘世物的量去理解、看待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人们才能够不因拥有尘世物方面(如才能或权势、财富等等)的比较优势而傲慢自夸,也不因比较劣势而自卑嫉恨。总之,才能不自大,不自夸,不嫉妒,不轻易动怒,不喜欢不义。从这种否定意义来说,爱就是一种摆脱-解放:自我解放而解放他人。
这里更进一步的的问题是:对于我们的存在而言,从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体系里摆脱-解放出来意味着什么呢? 从特权阶级的压迫中解放出来,意味着获得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但是,这种自由只是一种可由法律确认的外在自由,由此获得的平等还是形式性的机会平等(这当然已是人类的巨大进步),而不是起点平等,更不是实质的平等。因此,即便是在解除了阶级压迫的自由社会里,人们也仍陷在各种等级关联中。政治解放只是消除了特权阶级,摆脱了权利方面的等级关系,而无法摆脱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体系。如果说阶级关系是由后天的典章制度规定的,那么,尘世等级关联体系则是由先天与后天的一切有限物规定的。所以,如果说政治解放在根本上意味着摆脱某种典章制度而进入一种自由自主的存在,也即进入一种形式平等的生活,那么,爱则意味着把自己与他人从一切先天与后天的尘世物当中解放出来,让自己与他人退出一切由尘世物决定的关联,也就是退出一切功能性角色。退出一切关联,也就是进入无关联:每个人都不再是作为因拥有某种尘世物而具有某种相应功能的关联角色(如因拥有某种专门技术而为技工,因拥有特别天赋而为艺术家,或因拥有巨大财富而为富豪等等)存在,而是作为无关联、无功能的自身出现。
在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体系里,每个人都有处在比较关联中而充当着各种相对的角色。一切角色都是相对的,因为不管一个角色是多么重要,或多么适合于某个人,它都是在比较中确立起来的,而非为任何一个人必然地配备的。我们每个人充当的任何角色都不是非我莫属、不可替代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可能在角色中找到真正的自身。因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身都是绝对的,不可替代的。这种绝对的自身不是角色,因而不在等级关联体系中,而在等级关联之外。在这个意义上说,从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体系中解放出来,也就是放下一切角色,回到自身。这个自身之为绝对的自身,就在于它的存在不受任何关联物的决定,而只由自己决定自己。因此,绝对的自身,也就是自由的存在。作为会爱的存在者,我们的自身不在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中,而在自由中。自由是我们这种存在者自己的位置。在尘世-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人充当着不同角色,因而有不同的位置,这犹如人们常说的“不同人有不同社会地位”。但是,所有人都有一个共同的位置,这就是自由。这里,共同只是这一点上的共同:即,在自由这个位置上,每个人都能够只从自己出发决定自己的意愿与行动。因此,虽然自由这种位置是共同的,但是,每个人的自由却是不可代理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自由是每个人自己的位置,一个天赋的位置。
因此,当我们说放下角色而回到自身时,实际上等于说,退出等级关联而回到自己的位置上,即回到自由。回到到自身,就是回到自己天赋的位置上:自由。进一步说,在自己的位置上,就是自在,就是自由存在——这是我们汉语中“自由自在”这个日常语汇隐藏的最深刻的本源意义。
所以,对于我们的存在而言,从等级关联中解放出来,意味着我们回到了自己的位置上,即回到自由而找到自身。也就是说,从存在论角度看,这种解放让我们找到自身,让我们回到自由存在。但是,当我作为无关联的自身而自由存在时,并非意味道着我与他人只有消积的关系,而没有任何积极的关涉。相反,在这种情况下,我与他人处在一种最积极的关涉当中,这就是:让他人也回到自己的位置上找到自身而自由自在地存在。因为当我从等级关联体系中解放出来时,这不仅表明我不再从由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体系去理解、看待我自己的存在,而且同时意味着我也同样不再从这种等级体系去理解、对待他人的存在,而是把他人当作与我一样的无等级无关联的自身,也即可以只从自己决定自己的自身。我的自我解放在存在论上必定总是与所有他人的解放联系在一起。当我把自己从关联体系中解放出来而回到自身时,在根本上意味着我同时也把他人从其中解放出来而让他人回到自身。让他人回到自身,也就是让他人自在,让他人自由。从他者角度说,我回到自身就是让他人回到自身,我的自由自在就是让他人自由自在。
如果说爱就是不自夸不自大不嫉妒不喜不义,因而爱也就是把自己与他人从等级关联中解放出来,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爱就是回到自身-守于自由而让他人回到自身-守于自由。简单说,真正的爱就是守于自由而让他人自由。对他人的爱,就是让他人自由:让他人回到自己的位置上而作为他自身存在,或者说,让他人自由自在地存在。用一般的语词说,对他人的爱,就是把他人当作一个独立的、不可替代的个人来对待。所以,如果我们真爱一个人,那么,首先不是因其美貌优雅,也不是因其财富权势,同样也不是因其才华出众,总之,不是因其拥有某种比较优势,而仅仅因为他是一个人——一个自由的人。由于这种爱不是出于任何比较优势,所以,它才是一种无功利的纯粹之爱,一种天地间的大爱。
于是,从存在论角度,我们可以对“何为爱本身?”这个问题回答说:守于自身而让……自在-自由就是爱本身。上帝在自己位置上而创造了万物,就是让(令)万物各得其位而自在。这一方面表明,上帝的存在就是爱本身,因为他这样存在:他在自己的位置上而让(令)……自在-自由——这是“上帝就是爱”这个经文在哲学层面的根本意义;另一方面表明,上帝爱万物,爱我们,因为他给了我们位置而让我们自由-自在。我们守在自己位置上而自由自在,就是守在爱里,就是住在上帝里。
我们与万物一起住在上帝即爱里。但是,我们与万物不同,我们不仅在爱当中,而且也会爱。因为我们拥有上帝的形相。这使我们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由的:不仅守在自己的位置上,而且同时能够让(lassen)他者自在-自由。当然,人的这种“让”不同于上帝的“让”。上帝的“让”是一种绝对自由与绝对命令,一种绝对创造——绝对从无中生有地创造他者,而人的“让”则首先是向他者敞开-开放自己,以便让他者也在其自身位置上来相遇。这里,敞开自己开放自己,就是承担起自己的自由。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切断与他物的一切因果关联,只从自己那始终保持为什么也不是的无的精神意识出发去面对他者。正因为我们是守护在什么也不是的无当中与他者相遇,他者才保持为他自身出现,而不是作为某种什么即某种宾词物(如食物或因果物)来与我们相遇。所以,人的让首先是一种尊敬行为:尊重并敬仰他者在自己位置上作为自身存在,也即尊重并敬仰他者的自由-自在。在尊敬这种意识中,他者不是作为我(意识)的创造物出现,恰恰是作为我的意识不可照亮、不可穿透、不可把握的自在物(Ding an sich)存在,因而它既在我的意识里来与我相遇,又在我的意识之外的自己位置上存在,因而大于、高于我的意识。我们的自由也能创造,但是,我们的创造以我们的这种让为前提。而上帝的让(令)直接就是创造。
人因被赋予自由这个天位,因此,他不仅在爱中,而且也会爱。因为他的自由位置使他能够让他者自由-自在。但是,如果说上帝的爱是一种创造与赋位的话,那么,人的爱则不是创造,而只是创造的前提,也不是赋位,而只是认位与敬仰:确认并维护他者在自己位置上的自在-自由的存在,从而承认他者在我的意识边缘之外而“大于”我的意识,进而敬仰他者之不可归结为我的意识的神圣性与神秘性。
(黄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