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美国

传统价值,美国政治
正文

种族/群体权利的纠纷,回归个体权益的美国

(2025-06-29 09:05:00) 下一个

最近一些年,美国的 Woke (觉醒)文化,来势汹汹。其它方面在此就不提了,本文只谈种族问题。美国的多种族人口构成,使得种族问题非常复杂。近年开始时髦的 critical race theory(批判性种族理论),其核心理论是把自己的落伍归因于别人的歧视, 而不是审视提高自己的行为。比如,监狱里某个族群的人数多了,就认为某个族群受到了打压,而不是去审视被关押的具体案子是否合理。

这一理论也认为,只有多数族群才会歧视少数族群,少数派不可能歧视多数派,因此,少数派可以有法律的特权。这类认识,在 1960 年代美国刚刚结束种族隔离的时候,考虑到补偿正义 compensatory justice,尚有道理。而今天,《民权法》已经实行了60多年,这样的理解方式就只会带来更多的不公平。

和华人有什么关系?社会对种族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华人最关心的议题:孩子的教育。2023 年,华人诉哈佛大学的招生标准并获得胜利,遗憾的是,大学招生并没有完全停止以种族为标准,要真正实现种族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案件背景

Marlean A. Ames,一个白人女性,1986 年加入俄亥俄州青少年服务部,最初担任行政秘书,后一路升至项目管理员。2019 年她申请新设的质量改进办公室管理职位,尽管参加面试,但该职位最终由一位女同性恋者获得。之后,其项目管理员职位转由一位男同性恋者接替,她又被降职至原先的秘书岗位,薪资大幅下降。Ames 提出诉讼,指控因其性取向(异性恋)而遭受职场歧视,违反《民权法》第七章。

地区法院与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均援引所谓 “背景状况”(background circumstances)规则,要求多数群体(如异性恋者)原告在提出诉讼时,须额外证明“被告是那种会对多数群体进行系统歧视的罕见雇主”,而 Ames 无法提供统计数据或证据显示被告雇主针对异性恋者有此种模式,故驳回其申请。

Ames 这个小人物,一次又一次地不服,上诉。2024年,这个案子被最高法院受理。

  1. 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以 9:0 一致裁定:第六巡回法院支持的“背景状况”高门槛立案标准,与 民权法第七条构成冲突,应予以废止。法院撤销此前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要求依据等同标准(prima facie )重新审理 (并未判决 Ames是否被歧视,而是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审视立案标准)。

本文讨论的法律是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民权法 - 1964》第七章:It shall be an unlawful employment practice …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any individual … because of such individual's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or national origin … 注意一下这里的措辞,是 ANY,任何一个人受到就业歧视,都是违法的。毫无疑问,法律的原意是保护任何一个个体。

这 9:0 的一致判决,其社会公信力,远远超过 2023 年华人告哈佛大学的案子(6:2,右左两派壁垒分明)。在我们的生命周期以内,这个判决被后来的最高法院自己推翻的机会,应该几乎没有。

通常,当首席大法官位列多数一派的时候,判决书由首席大法官亲自撰写,也可以由他指派给某一个大法官。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就是新的法律解释,会被后世几十甚至几百年引用,因此,撰写判决书是一个大法官流芳百世的机会。Jackson大法官是最高法院里资历最浅的,而且属于现在的绝对少数派(6:3),因此,她获得撰写判决书的机会是非常少的。这次首席大法官指定她来撰写,显然是出于政治平衡的考量。Jackson 是黑人(少数民族),女性,左派(由Biden 提名),这些身份,每一个都是这次判决所不利的对象,由她来撰写判决书,会大大增强判决的社会公信力,维护最高法院的形象。这也表现出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Jr(小约翰罗伯茨)的政治平衡手腕。

Jackson 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共 11 页,中规中矩,解释了 “背景状况” 高门槛立案标准与 民权法第七条之间的冲突,强调民权法第七条未区分多数或少数群体的原告,国会未授权对多数群体设置附加门槛。

有趣的是,黑人大法官 Thomas 嫌判决书写得不过瘾,加了个 concurring opinion(附议),洋洋洒洒 14 页,以表达自己的见解。里面提到了许多观点,和我一直以来的看法一致。比如,他说,黑人在底特律市占据多数,却不是密西根州的多数,如果底特律市里发生纠纷,黑人算多数还是少数?多数和少数本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充满了智慧的思考,读起来经常是一种思维的享受。

大法官 Thomas虽然是黑人,却是现在的最高法院里最右的,坚定地不同意特殊优待少数族裔。

  1. 影响

这个判决引发对多元、公平、包容(DEI)项目的更严格法律审视。“反向歧视”索赔将更易启动。此前,部分巡回区要求多数群体原告需要额外证据。如今该障碍被移除,意味着异性恋、白人、男性等 “多数” 群体原告提起《民权法》第七章歧视诉讼时,将更为容易。对于多数群体提出的职场歧视指控,雇主方不能再以“没有背景状况”作为抗辩理由。虽然他们仍可通过举出合法非歧视原因,但整体审核门槛下降,雇主面临更大潜在诉讼压力。

这一判决, 标志着最高法院的立场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同的群体不再可以享有不同的法律标准,每个个体被作为独立的个体,不论其群体归属,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权益,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 对华人的影响

这个案子的重大意义,在于把法律的标准定在个体,回归个体,才能实现真正的种族平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华人在大学升学上的诉求,和这个案子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

在美国,华人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首先,华人在人数上是少数族裔,貌似应该是 DEI 运动的受益者。但是,华人通常既聪明又勤奋努力,因而社会地位通常处于中上层,在高收入阶层的比例,远远超过族群所占的人口比例。为了解决这个绕口的状况,左派创造出了一个新词:低于代表比例(under represented)族群,从而把华人排除出他们的圈子。在左派的话语体系里,华人和亚裔,被列入 “白人” 的群体来进行批判。我从来没有想到过,有一天,有人会批发一顶“白人至上主义者”的帽子给我们戴上。

当然,也不是全部排除,而是在分享好处的时候排除,需要我们出钱出力的时候,又会把我们包括进去。好事轮不到,烂事总有份。看清楚了这一点,你应该支持哪一边,不用我多费口舌了吧。

把人分成族群来对待,就是种族主义。每个人的经历,都是独特的,因此必须独立地看待每一个个体。一个个体的成功,是单个人的成功,不能因此而剥夺同肤色的另一个人的道路。一个远在千里之外的另一个华人,我甚至都不认识,凭什么就能代表我?凭啥我就必须要为那个不认识的人让道?

引用现任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Jr 的名言:The way to stop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race is to stop discriminating on the basis of race (停止种族歧视的办法,是停止种族歧视)。

 回归个体,是常识,也是真正的公平。很高兴美国在回归正轨。

[ 打印 ]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