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己在网上将发言内容公开,是否构成默示认可?可否有权禁止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贴,引用?
答:我必须声明,按照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没有所谓默示许可,版权作品的许可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果你要转贴我现在的口头作品,我可以赋予您明示许可。
评:对于转载作者没有注明‘不得转载’的,也必须得到书面许可,没有默许一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号)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2006年
第七条 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可以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来源:国家版权局
但是,到了2006年7月1日,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特殊的保护。
《条例》第2 条明确规定,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网络自由转载权的剥夺:已经发表的作品通常可以自由转载,这本是信息传播行业中的习惯作法。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随着网络对著作权冲击效果的逐步显现和侵权危害的日益泛滥,网络传播的特殊性逐渐为社会所认识……为了可能更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对网络媒体特殊对待,将其区别于传统媒体,剥夺其自由转载权,就成为合理和必要的社会规则。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www.scio.gov.cn
从《条例》规定不难看出:1、不论作品是否已经发表,要将其上载到网络上进行传播,均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2、不论作品是否已经在网络上传播,要再次转贴到其它网站上,也须再次征得权利人的许可。这就使得网络转载从以前的最方便变成如今的最不便了。这样网民随处看到精彩免费作品的机会少了,网站免费利用他人作品吸引点击率,找上门来再付费的作法受到限制了,但创作人员的劳动得到了保护,创作热情将得以提高,回报社会的精品将会增加。
评:对已经发表的作品,普通媒体可以自由转载,但必须支付报酬,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这一自由被剥夺。转载前应当获得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不是仅仅加上zt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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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别紧张,还是俺那句老话,上网忽悠是最重要的,其它的别较真。转文不加zt是‘缺德’?得了吧!如此一来,就这坛子里的‘缺德’鬼就包括了二野大侠等一长串!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啊!现在看到了吧,如果说道德,加了zt一样不道德,因为那还是违法的,做违法的事一样不道德呀。
不管诸位怎么想,俺照样忽悠灌水,转贴想加zt就加,不想加就别加呗,谁也别指责谁。道德家找上门来,俺会打哈哈,警察找上门来,俺遛!
其实,最缺得的是这WXC的当家人,君不见他们把各位博客中的好文章就这么‘拿’过来放在城门口以获取点击率,拉广告,何曾给博主一两银子?问题是,这是周瑜打黄盖,博主们还一个个拔下裤子等着挨打,怨谁呢?
各位放心好好玩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