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因和果是如何起作用的?
业是如此繁复和微妙的事物。据说只有佛陀才能透彻如实的了知业力的作用。即便如此,稍微了解一下业力实际上可以改变我们的待人接物,业属于一类因和果的功用。
任何事物的产生必须同时俱足三种条件:(1)因的存在(2)无常(3)潜力。
让我们从第一个条件说起-“因”的存在。事物绝不可能从虚无中产生,任何事物不能无“因”而生,任何事物皆由于其他者而产生。在大自然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因果法则每时每刻在起作用-我们从来不会声称从虚无中产生一棵苹果树。佛佗所做的仅仅是把我们对因果法则的常识性理解,延伸到世间事物的任一方面,同时包括那些可以观察到的、和那些不能现量观察到的事物。因果法则是基本的自然法则。世间并无其它法则比因果法更如理如实的了。
第二个必须俱足的条件乃是无常。假若处于不是无常的变化,没有任何事物能产生结果。“常”的现象定义为无有变化的状态。“常”的事物绝无可能从“因”转变到“果”。而且,“常”的事物也不能成为产生结果的转变过程中的一部分,因为产生行为本身能改变发出行为的产生者。因而从来就没有“常”的“因”。-事实上,在佛教的逻辑中,“常”的“因”这一词语本是自相矛盾的。
事物产生结果,仅仅俱足“因”和“无常的因”,条件还不充分的。那个“无常”的“因”必须俱足第三个条件:潜力。-能产生对应结果的潜力。一棵苹果树是“因”,是“无常”的,它并不俱足潜力去结出菠萝果或者其它什么果。一棵苹果树只能结出苹果。“因”的潜力必然与“果”相应。从显而易见的例子-苹果树结不出菠萝果,同样的道理可以推而广之,系统地应用于所有的因果变化中。
主因和助因
由于这三种条件,“因”产生“果”固然重要,但是“因”的三种条件仅仅部分地宣讲了事物产生过程中的双重因素。整个事物产生的过程来得更复杂。除了主因,诸多其它的辅助因也决定了事物是如何产生的?这些是“助因”又称”助缘“。主因和助缘同时俱足经常被称为“因缘和合”。
尽管被称为“主因”,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有物质加入,起到“主因”的作用。“主因”仅仅指影响事物转变成结果的主要因素,主因可以是物质的,譬如种子变成花朵;它也可以是心识的,譬如一时的嗔心而伺机报仇。
通常,仅仅主因本身不足以催生“因”的变化,水分、湿度、温度、和土壤都是必须具备的让种子变成的花的“因”。一粒藏于仓库中干燥的种子具有开花结果的潜力,但是由于它缺乏助因,不能开花结果。要产生结果,所有的主因和助因必须俱合在一起。
这也同样适用于非物质的助“因”。为了使某一心念在心相续中生起,必然有一“主因”催生此一心念的产生,这一“主因”多是心相续中前一刻的心念。前念为后念之因。产生结果还需要其它助因,助因并不一定都是心识的,它们也许是某一环境或外界的事物。当主因和相应的助因俱合之时,结果也即产生。
所谓因缘俱足,同时俱足主要的主导的“因”和次要的辅助的“因”,新事物才得以产生。这一规律适用于所有的事物。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通常当我们遭遇到境况,尤其是困境之时,我们习惯于追究某一单个的“因”。我们认为这一单个的“因”造成了问题,无有办法可以改变这单个的“因”。分别观察主因和助缘,并且认识到只有两者结合才能产生这一状况,这带给我们机遇去探索更实际的方法来处理问题。
我们把一个被裁员的人作个例子,感到忧心忡忡或者无能为力是很自然的。对于被裁员的结果-经济和心理上的困境,通常我们会把裁员看作所有这一切困境唯一的“因”。换个角度看问题,假如,这个人能看清实际上有许多其它助缘一起导致了他目前的困境,也许他将能舒缓由臆想的唯一“因”裁员而导致的沮丧。如果他能进一步看清潜藏的真正“主因”是根植在内心深处的担忧和不安全感,而非外境事物。外境事物只是催化剂。因而,即便不能改变物质上的困境,也必然有机会改变心理困境。他能着手改造那些可以被改造的“因”,而不必对那些无法改造的“因”忧心忡忡。事物由两个“因”中产生-主因和助因,当我们审视我们的情感、经历、生命、和业报,我们会发现世间万事万物莫不遵循这个法则。
业
如果不了解世间万物之生成皆由于主因和助因,这看上去“业”似乎只是佛陀穿凿附会的理论,而非世间事物造作生成的自然法则。可是,当我们讨论“业”,我们超越了自然界中的因果法则,业不光光只是因果法则,看待“业”要基于“业”的因果法是如何给我们和其他人带来苦受、乐受?
因和果是大自然中显现的法则,但是“业”呢?现象一下,假如今天风暖日丽、碧空无云,自然界天气的生成皆由因和缘-如地球绕日运转、季风和云团的流变等。但是,当我们转入感受的领域,我们的苦受和乐受也涉入其中。我们也许感到闷闷不乐,尽管风和日丽,我们却被困在窒闷的办公室里;或想反的,我们也许感到乐不可支,因为今天恰巧是周末,可以享受这大好景光。
当我们的感受涉入其中,并从我们的内心发出某一意愿心或动机,“业”即随之产生了。其实,“业”之所以能带来苦受和乐受的“果”,皆取决于我们的意愿心。单单是地球运转、晴空无云本身,它们没有任何的动机在内。所有这一切皆是自然。通常说来,现代人尤其熟知我们的自然环境是如何遭受影响的,比如地球变暖。环境改变取决于我们,这是另外一类话题。
我们通过意愿心或动机来启动业的过程。-当苦受和乐受发生时,苦受和乐受的结果并不属于业的启动。只有意愿和动机启动时,业即造作,动机和意愿是决定因素。单单色身之存在无关于“业”,我们学过生物学,单单色身之存在是基于细胞的繁殖。只有当我的色身影响到情感动机的一刻,业的因果法才涉入,我们的作意思惟可能与前业的果有关,也可能是我们正在造作新的业。
我们的心识也是一样,在物质和心识的两种现象中,单是心识的续变与业无关。心识也是自然法。但是当心识开始感受外物是乐受、苦受、不苦不乐受-实际上你的心识所有时间里都在这么思考-然后,苦受和乐受可以是前业成熟变化为果,它们也可以参与造作新业。举个例子,如果今天我头犯痛,从佛教的角度讲,头痛的“果”肯定存在某些因,这些因可以是以前做过的某事-前业为因-现在变成头痛的“果”。
单是我们的色身或者心识变化就如同自然界中花的变化,我们不能说花朵有“花朵的业”,这真是胡说八道。只有当心识与外缘俱合,心识起反应的时候,业开始参与作用。比如当我思惟-欢喜这朵花娇美动人,或者嫌弃它气味太过浓烈。
在佛教术语中,尤其在大乘中,提到两种层次的业:无漏业、有漏业。无漏业特指圣者造作的业,那些圣者未必已经成佛,但他们肯定已经直接证悟了无我和空性。他们身、语、意造作的行为仍被认为是业,此业是无漏的,因为此业是由已证悟无我的心识造作的,因而绝不会成为苦海轮回的因和缘。被业的行为留藏在心相续中的业种也是无漏的。
当我们讨论业,我们几乎都是在讨论“有漏业”,它是导致苦谛的主因。直到我们直接证悟空性,我们造作的每一个“业”或者行为,将成为生死轮回中的主因或助缘。因此,这类业被称为“有漏业”。甚至于那些颇有进展、多有证悟的修行者,只要他们的心识尚未直接证悟无我空性,总不免被无明垢染。因此,他们造作的业也免不了受无明的影响。
“业”是“因”,而非“果”
什么是业?当我们西藏人遇到困难,总成习惯地说“唉呀呀,这是业!”但人们这样说是对业的误解。如果将困难的结果按立为业,我们错误的将业等同于结果。我这里想要澄清一事-业在梵语中意指行为,业是因,而非果。
当我们的身、语、意造作行为,造作行为的“因”是意识或下意识中的动机,这一动机同时也生成“因”的潜力,潜力被储藏在心相续中,心相续就是意识的迁流。当相应的缘出现时,因的潜力就成熟显现为某一业果,业果或善或恶。再次强调,业是心识的行为,而不是它成熟的结果。
当讨论业,巴利文经常用术语“意愿行为”,它表明了业的另外一层的含义。意愿行为是由无明和贪心中发出的,某些意愿明显驱使了行为。业从无明和贪心中生成,业被称为“意愿行为”,业可以变成物质或心识上的结果。
业的三个阶段
一个“业”的行为经历三个阶段,决定了这个“业”是否圆满完成。这三个阶段是:
-动机
-执行
-执行后满意度
有时,还会有第四种条件,即执行对象。对象也包括在业里面。
动机即是意愿心,想要去做某事-无论这个事是善的、恶的、或不善不恶的,也无论动机心是否明显。如果完全没有动机,心识根本不会趋向行为。在次序上,动机先于行为。行为泛指身、口、意发出的行为。
在行为执行完以后,我们会体验到一丝轻松的感觉或者满意。有时,它又被翻译成“随喜”,但是我偏好翻译成满意度。假如在某一意愿行为中,以上三个阶段都俱足-动机心去发起行为,实际行为,和行为完成后感到满意-从佛教的角度讲,这是一个全部完成的意愿行为(业)。
我们也许以为多数情况下,意愿行为没有全部完成,因为我们做事经常似乎毫无动机。这里是误解了动机心的意思。动机心不仅指我们清楚了知到做事目的,动机在这里同样指下意识中的驱使,我们并不需要特别努力去造作它,动机心能自然而然的从下意识中发起。
举个例子,如果屋顶上突然掉落下一样东西,我们自然而然的反应是抱头自保,这就是下意识造作的行为,这个下意识动作出自我们内心深处、自我保护的本能习惯。即便在我们每天的行为中,似乎我们没有什么故意的动机来清楚的抉择行为,但在下意识和习惯性的层次上,每时每刻动机心都在那里驱使造业。
另外一个例子是我们在无意中发出一个动作,仍旧体验一丝完成之后的满意感。我们也许向他人提及一件自己厌恶的事而刺伤到他人,这并非出于我们故意的动机去这么做,但我们看到他人因此不安而感到满意。尽管在这里最初的动机缺失,满意感仍然是一部分业的行为,也是业的结行,因此这个例子仍然属于业。
而且,从另一角度讲,只要我们造作行为,必定存在动机。因为只要心念在那里,动机心即存在。根据佛教解释,只要有心念存在,至少六种不同的心识在同时作用,有时要多达三十二种心识,其中之一即是动机或意愿心。由于所有这些心识几乎同时生起,它们的生起没有一个明确有计划的次序-例如,动机心识先产生而执行心识随后,没有必要一定如此。动机心可以持有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由于动机心存在,我们造作了“业”。
但是假如当我们造作行为时,有一种完整的阶段-先发动机心,再执行,然后感到满意-这个“业”的果将不等同于另外一种没有完整阶段的“业”的果。假如我们一时冲动盗窃,事先没有计划的动机,这个业的果不如由事先计划的动机发起的业的果来得严重。
比较一下两人,一人心神混乱,另一人心志正常,他们同样造作了杀业,如果说这个心神混乱的人行凶乃是出于自然而然的反应,而另一人则处心积虑且具有强烈的动机,这两人所造的业将是不等同的,因为两者的动机不相等。对于前者,他仍然造下杀业,但由于“业”的三个阶段中缺失事先谋划的动机,杀业的果将不会那么严重。
相似的例子,若我们诚心忏悔某一造作下的恶业,而非对其感到满意,恶业的业果将会减淡,这并不仅意味着口头上的忏悔,也许你可以在人类的法律中钻空子,但你不能欺骗“业”的因果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