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腐败出现新怪象。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发生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有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新呈现的“坐牢补偿费”怪象,引起法学界人士的议论,有专家认为收“坐牢补偿费”应按受贿罪处理。
怪象一:贪官出狱 行贿人给“补偿费”
贪官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来,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
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使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据报导有分析指,给予“坐牢补偿费”也是行贿人谋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对行贿人来讲,案结事却未了。一方面,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诸如 “工程承接”、“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仍需要“疏通”、“打点”;另一方面,由于指证犯罪,其在圈内圈外已然被视为另类甚至被称做“叛徒”,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
再一方面,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行贿人必须重新取得各方认同和信任,对受贿人进行“坐牢补偿”。同时,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通常具有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求得“宽宥”后,双方往往摒弃前嫌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经营谋利。
法学界人士认为,“坐牢补偿”降低了腐败官员的犯罪成本。“万一出了事情,这边损失了在那边还有得补,这样会巩固其权钱交易的心理基础。”同时,“坐牢补偿”助长了“行业潜规则”肆意横行。认为“坐牢补偿”无异是一种变相的保底利益,有了这个保证,受贿人底气更足,表现在侦查对阶段是对抗、拒供,庭审阶段则是百般狡辩甚至全盘翻供。
怪象二:行贿人要求“多关我几天”
据介绍,受贿官员在案发前通常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经营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这些官员案发后,有的人对其表示同情,有的甚至直接找行贿人进行打压,因此,有些行贿人会选择在受贿人出狱后给予巨额钱财,以求得谅解、修复关系,弥补内心不安。”
更令人诧异的是,行贿人李某在到案后3个多小时便全部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但当办案人员让其自行离开时,李某提出了“多关几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现在出去会让圈内人指指点点,今后“没办法做人了”。
落马官员为什么敢“再收”
落马官员为什么敢“再收”?据记者调查有以下几种原因。
贪官因贪贿被查办后,损失不可谓不大。首先是经济利益受损严重,以宁波市象山县为例,按照当地的工资收入水平,仅以副科级官员为例,如果50周岁被查处,75周岁去世,后10年的工资福利加上之后的退休工资,至少有200万元化为泡影。其次是政治生命就此终结,绝大多数官员案发前,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同时,也成功地实现了人身价值,同时也收获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利益,其家庭甚至家族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依附受益,而随着一纸判决,受贿人多年的积累付出付诸东流,各种显性和潜在的利益直接受损。
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落马官员变成无职、无权、无党、无派“四无人员”,自认为此时收受钱财无关公职公务,更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纯属接受个人馈赠,送的是诚心实意,收的也是心安理得。
“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如此朴素的道理落马官员自然懂得,之所以敢堂而皇之地接受“补偿”,“按劳取酬”心理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在多年的交往过程中,受贿人对行贿人的“照顾”往往会发生阶段性质变,起始阶段是被动收受财物,适当予以关照——中间阶段是“礼尚往来”习惯化,积极予以支持——交往后期是利益共通,用心进行扶持,贿赂双方共同演绎着一支权钱交易的变奏曲。在行贿人羽翼渐丰、日益做大的背后,受贿人往往出谋划策、“功不可没”,甚至在某些环节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有恩于人、施利于人、牢狱之灾之后面对补偿,坦然收受当然不在话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