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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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四七):增城叶镜明、叶镜波兄弟

(2023-12-15 05:20:05) 下一个

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四七):增城叶镜明、叶镜波兄弟

基劳间岛(广东增城)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雪梨(Sydney)华社中,叶炳南(Ping Nam)是个很重要的人物,是成立鸟修威雪梨中华商会(The New South Wale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的发起者之一[1]。叶炳南生于一八六七年,是增城县人,一八九○年从家乡来到澳大利亚发展,定居于雪梨[2],加入由广东南海县籍富商刘汝兴早在一八六十年代就开设在该埠佐治大街(George Street)二百二十五号的“安昌行”(On Chong & Co.)[3],后成为其主要股东之一。该商行专做进出口贸易,主营东洋商品和土特产。进入二十世纪初年,经过十余年拼搏,叶炳南已经是雪梨当地华社颇具实力的富商之一。

叶炳雅(Carter Bing)是叶炳南的弟弟。因在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无法查找到与其相关的档案宗卷,故对其是否曾在或者何时来到澳大利亚发展的情况不得而知。但根据当时粤人赴澳谋生是兄弟联袂与同宗结队前往以及同邑乡亲抱团发展的特点,可以如此推测:如果叶炳雅也曾在澳大利亚发展的话,他就极有可能是跟着其兄一起前来澳洲,或者是在其兄于雪梨站稳脚跟之后,应召前来一同发展。如果叶炳雅未曾在澳发展,而只是在香港或者广东经商,与兄长的公司联号经营的话,那另外的一种可能是,英国在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年将南太平洋中部的基劳间群岛(吉尔伯特群岛[Gilbert Islands],亦称“几利伯群岛”)纳入其殖民统治范围后,因安昌行从事采金和贩金需要,自一八八十年代开始便将其业务延伸到此,也是澳大利亚与该群岛开展贸易往来的最大公司[4]。基于此,叶炳雅便奉兄长之命,于一九一十年代带着太太去到该群岛,定居在这个群岛上的布塔里塔里环礁(Butaritari),为其兄主持之“安昌行”在此间的分号工作,处理其在间老基岛的业务。由是,他的两个儿子叶镜明(Yip Kang Ming)和叶镜波(Yip Kang Po)就分别于一九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和一九一七年二月十日出生在这个岛上。尽管他们是在这个远离中国和澳大利亚的群岛上出生,但按照中国人对籍贯的传统说法,他们还是应该被算成是增城人。

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叶炳雅带着这两个儿子从基劳间岛乘坐“瑙鲁酋长”(Nauru Chief)号货船抵达澳大利亚鸟修威省的鸟加时埠(Newcastle)港口。因事先通过位于美利滨(Melbourne)的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的居中联络和协调,获得了澳洲内务部的批复,在得到叶炳南为他们每人各支付了一百镑的入境保证金之后,海关给予其父子三人可以在澳居留一个月的临时入境签证。入关之后,叶炳雅父子三人便从鸟加时埠乘车去到雪梨,住进了叶炳南位于皮特森区(Petersham)新坎特伯雷路(New Canterbury Road)二百五十号称之为“阳光小溪”(Sunny Brook)的豪宅大院中。随后,在叶炳南主导下,兄弟二人便紧锣密鼓地为两个分别是九岁和七岁的孩子安排在澳留学事宜。

事实上,早在从基劳间岛乘船前来澳洲时,叶炳雅便通过兄长叶炳南与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魏子京有所沟通,并向其交底,其临时入境澳洲之目的是准备安排两个孩子在雪梨留学,故魏总领事在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务部联络并申请让其给予他们一个月临时入境签证时,也对此事有所说明。因此时澳大利亚实施《中国留学生章程》,准允居澳华人之在华子弟前来澳大利亚留学,虽然叶炳雅的身份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其兄叶炳南则无论居澳身份还是财务能力皆符合监护人和财政担保人的要求,故申请获得当局首肯,亦即已在内务部那里备案,只待中国总领事馆为其办妥护照并联络好入读学校之后,内务部便可按规核发其留学签证。因此,在一切安顿下来后,五月十五日,叶炳南便以叶氏兄弟监护人的名义作为其学生护照请领人,填表向中国总领事馆申办相关留学手续。他以自己的上述“阳光小溪”住所作保,声明兄弟俩的所有在澳留学费用由其父亲叶炳雅承担,后者则豪气地允诺每年分别供给两个儿子膏火各一百五十镑以充学费和生活费。因留学期间是要住在上述叶炳南的寓所,在与兄长商量后,叶炳雅决定将他的两个儿子送入毗邻皮特森之刘易森区(Lewisham)的圣多马书院(St Thomas’ Convent)念书。

由于与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已经就留学事宜达成默契,上述申请送达该馆之后,只是一个按例审理问题,在程序上需要一点时间而已。而在递交申请前,叶氏俩兄弟就已被送入上述圣多马书院上学。注册入学时,叶镜明的英文名字就改成Kang Bing,叶镜波的英文名字改成Tepo Bing,这样就与其父亲叶炳雅的英文名字Carter Bing的最后一个字Bing相对应,这样也符合西人姓氏的排列习惯,因为外人一看此名字,就明白他们是来自一个家庭。当然,这样的名字也给人咋看起来,显得像是西人名字的印象,从而减少被外人歧视的机会。因基劳间岛当地的官方语言就是英语,此前两兄弟就已经在那里学习过英语,故他们在书院的学习还算顺利,书院对其在校表现亦表满意。在看到一切事宜都安排妥当之后,鉴于自己在澳的签证有效期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叶炳雅遂于当年六月十一日在雪梨港口搭乘离港的“山亚班士”(St Albans)号轮船驶往香港,转道回国去了,留下两个儿子由其兄长代为照料和监护,并负责与中国总领事馆联络,以最终落实这兄弟俩的留学护照和签证事宜。

当年七月十五日,中国总领事馆终于审理完毕叶氏兄弟的留学申请,由总领事魏子京为其分别签发了中国学生护照,哥哥叶镜明的护照号码是406/S/24,弟弟叶镜波的号码则是407/S/24。当中国总领事馆按例将上述护照送交内务部之后,后者并没有及时核发签证,而是先派人去到上述圣多马书院,详细了解叶氏兄弟的上学情况,确认其正常上学,无论是学习还是操行等表现都令人满意;同时,也通过海关去到叶炳南家里核查,显示这兄弟俩确实是得到其伯父一家的悉心照顾。在此之后,内务部才于九月二十日在上述护照上钤盖了入境签证章。当然,内务部如此拖沓办理签证也是情有可原,因为按照流程,中国学生入境之后,其学生护照需由海关代收交由内务部代为保管。因此,在完成这一程序后,上述护照就由内务部保存起来,这也是内务部不急不忙地核发签证的一个主要原因。按例,内务部一次只核发给十二个月的学生签证,到期再由学生通过中国总领事馆申请展签,而叶氏兄弟的留学签证则从其入境澳洲之日起算。虽然上述留学手续办理得不算很及时,甚至有点儿拖沓,但都是在中国总领事馆和内务部的实际掌控之中,算得上办理顺利。就这样,叶氏兄弟在圣多马书院每天按部就班地上学读书,这一年余下的半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他们也就规规矩矩地待到年底学期结束。

进入一九二五年新学年后,叶氏兄弟俩刚刚重返书院读了不到一个半月的课程,就毫无征兆地于三月十一日去到雪梨港口,登上去年其父所乘坐的同一艘“山亚班士”号轮船,同样是驶往香港返回中国去了。他们在走之前以及离境之后,都没有说明突然中断留学离境的理由,也未向中国总领事馆和内务部申请再入境签证。很显然,俩兄弟这一离境,便是一去不返。而他们的留学档案也到此中止,此后再找不到与他们兄弟俩以及他们的父亲叶炳雅相关的信息。

推测起来,极有可能是半年前返回家乡的叶炳雅已经决定不再返回基劳间群岛,而是留在香港发展,毕竟其兄长的公司在香港有很多联号企业,也需要自家人代为照看管理。而一旦定下来此后发展的目标,叶炳雅就有了让两个儿子读书和日后人生发展的更好安排,比如去到香港,进入该地中、英双语教学的书院读书,更能让他们日后适应中、西经济文化交流的环境,毕竟作为中国人,学好自己的文化和语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叶镜明和叶镜波两兄弟从入境澳洲到离境,尚差二个月未及一年;在当时澳洲是一年三学期制的情况下,他们真正在澳留学的时间也就只有约两个学期左右。

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五日,叶炳南以监护人的名义代兄弟叶炳雅作为叶镜明和叶镜波学生护照的请领人,填表向中国总领事馆申办相关留学手续。

一九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中国总领事魏子京给叶镜明签发的中国学生护照。

一九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中国总领事魏子京给叶镜明签发的中国学生护照。

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签发的护照封面。

一九一五年,叶炳南申请回头纸时提供给海关的照片。

档案出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档案宗卷号):Bing, Carter and two sons - Exemption certificate (Ming, Yip Kand and Po, Yip Kand - Student's passports), NAA: A1, 1925/8177


[1] 蔡少卿:“澳洲鸟修威雪梨中华商会研究(1902-1943)”,《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页198-204。

[2] Ping Nam, Mary Rosina Victoria Nam, William Henry Ping Nam, Pearlie Muriel Ping Nam, Sylvia Eveline Ping Nam [includes 2 photographs and left hand print of each family member] [box 85], NAA: SP42/1, C1915/8162。

[3] 关于雪梨“安昌号”的历史发展简介,请参阅常增书:“澳洲淘金华工的‘银信’”,载王炜中主编:《第二届侨批文化研讨会论文选》,香港:公元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第455-460页。

[4] PING NAM - Connection with gold stealing case, NAA: A1, 1915/7424。亦见:Henry Evans Maude,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in the Gilbert and Ellice Islands: A Paper Read to the Seventh Pacific Science Congress, Auckland, New Zealand, February, 1949”, South Pacific Commission, 1949, 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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