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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罗诉韦德案”

(2022-06-28 14:29:37) 下一个

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罗诉韦德案”,把堕胎的合法性问题交给各州自己决定。

我个人对堕胎这个问题的看法:首先我是反对堕胎的,这个是因为我自己的经历。

曾经,国内计划生育政策非常严厉,很多人被强迫堕胎,也有很多重男轻女的人通过B超确定性别,然后把6个月甚至更大的女婴打掉。也有一些意外怀孕后很想生下孩子的人,因为堕胎,身心俱伤。这些都让我觉得很不好,但也没有太强烈的感受,因为我没经历过。但是有一年,老爷的大弟弟再婚,可以合法生第二个孩子,但当时还没拿到准生证,8个月的儿子被打下来了。听到这个消息,我非常难受。后来我自己意外怀孕,43天的时候我知道了。我当时的心理是:我要留下我的孩子!尽管当时给我看病的女医生对我冷眼相看。因为暑假,我没被单位发现怀孕。当我怀孕4个月的时候去上班,被单位发现,当时我已经拿到美国的签证。然后我就被穷追猛赶,要抓我去医院堕胎。我先在留学生楼躲了3天,然后去北京的朋友家躲了一周,把机票改期,提前飞到了美国。我的孩子保住了!我人已经在美国,我们单位还在到处找我。太恐怖了!

对于堕胎权,我觉得“罗诉韦德案”合情合理。

“罗诉韦德案”,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表决通过判决,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故女性的堕胎权受宪法保护。但最高法院也在判决中指出,堕胎权并不绝对,需要将其与保护妇女健康和产前生命进行平衡[5][6]。最高法院给出的具体平衡方案以三个月为周期:在头三个月里,各地政府不能对堕胎进行任何监管,但女性如需堕胎,必须由有执照的医生进行;在第二个三个月里,各地政府可以对堕胎进行监管,但目的只能是保护孕妇的健康而非保护胎儿的生命。在胎儿具有体外存活的能力(即怀孕达到第二个三个月的最后几周或第三个三个月)之后,各地政府既可以对堕胎进行监管,也可以要求终止堕胎,但仍有前提条件:只有为有利于母亲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须进行监管或堕胎时,才可以进行相应的行为[6]。最高法院还在判决中将堕胎权列为“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各地法院需根据最严级别的“严格审查”标准审议当地的堕胎法是否应继续使用[7]

但愿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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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评论 (6)
评论
我爱栀子花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spot321' 的评论 : 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非常恐怖,我们老家执行非常严格的,但有后台的人却可以顺利生3胎,普通人只是没到规定的间隔期,就被强行打胎,拆房子等。希望美国的堕胎政策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那个10岁的女孩不是在美国吧?
spot321 回复 悄悄话 看得好紧张。强行堕胎无异于草菅人命。以法律的名义严禁堕胎其实应该要有区别对待的手段。例如那些强奸案的受害者,例如那个10岁的被强奸至怀孕的无辜女孩子,我个人认为应该允许受害人自行定义比较人道。周末愉快!
我爱栀子花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laopika' 独生子女政策真的很害人!
laopika 回复 悄悄话 我们那一代人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受害者,现在老来苦:)
我爱栀子花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菲儿天地' 的评论 : 计划生育政策太残酷了!
菲儿天地 回复 悄悄话 多谢分享你的亲身经历,计划生育也是挺害人的,现在又鼓励多育。。。。

周末马路上碰到不少抗议游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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