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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的法理含混和观念含混

(2007-06-18 11:04:42) 下一个

施化

回顾半个多世纪来中国发生的事情,常常有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不知道究竟是事情本身太复杂了呢,还是有人故意搞含混。刚过去的六四十八周年的多维博客辩论,就是一例。这次辩论自89知名人士王军涛博士的加入后,显得格外热闹。但是在整个世界华文传媒中的声响,就好像太平洋中掉进的一块石子。世界范围的中文媒体基本是静音,有两件事实为证。一是海外的,为期4天的“华文传媒国际峰会2007”6月4日在温哥华结束,来自世界各大洲、代表67家华文传媒的97位高层负责人共聚温哥华,同商海外华文传媒发展大计。很是巧合,六四这天结束会议,会议上却无一人提起六四。二是海内的,成都晚报为一则14个字纪念六四死难者的广告,开除了7个人,平均2字一个人。使人感觉六四像是一个幽灵。 

事实上,长达数十页的多维博客辩论,也没有把六四的法理问题辩论清楚。一种意见认为六四镇压是合法的,一种意见认为六四镇压是非法的,各自列举了所有的理由,但谁也没有说服谁。认为合法的主要理由是,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既然戒严令不违宪,破坏戒严令的民运就是违法的,袭击戒严部队的行为更是犯罪,这种情况下部队开枪完全合法。认为非法的理由是,戒严令没有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是在邓小平家中的八老会议上作的决定。各自讲法理讲不清的关键在于,如果法院不开庭审理,所有的法理界线都口说无凭。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

其实有些东西也许没有人想到,在六四法理含混的背后还有更深层的观念含混。对此我是这样理解的:

在六四学运发生前,中国主流社会的正统观念是:群众运动天然合理,镇压学生运动的没有好下场。五四运动的光辉形象不用说了。文革责任没有被彻底追究,只被嫁祸与四人帮。最近一次爆发的1976年天安门事件被彻底平反,广场学生民众成了时代英雄。这一系列主导观念给了六四需要的全部精神动力。六四即便89不发生,99或09也要发生。 

切不要误解我这是与民众对立。民众是无人敢于敌对的,但是随时可能被人利用。要知道,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制造这种主流正统观念的,是一个奋斗了几十年的造反党。这个党在上台之前,如果没有充分的民众动员,没有让民间接受暴力夺权合理合法的思维观念,是不可能成功的。当然有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的历史承传,这个动员来得更轻易。

问题是,在用这种方式接掌政权后,党便再也不能重塑相反的观念,即法治秩序。否则就等于否定自己的过去,等于自动宣布下台。唯一能做的,就是把造反观念含混过去,既不说这是对的,也不说这是错的。要知道,含混观念很不容易混过去,尤其是两种冲突的观念,to be or not to be,二者必居其一。造反观念平时波澜不惊,文革时老毛需要了,就轻松翻出来,文革结束后也没有完全沉回去。 

建国以来(一直到现在)的中小学教材几乎没有从根本上修改,一代又一代人都是在暴力造反的熏陶下长大的。说穿了,六四是共产党用自己铸造的重锤砸在自己的脚上。即便退一万步讲,中共不负开坦克上街杀人的责任,也要完全担负宣扬暴力,践踏法制,误导社会的责任。

法理含混是观念含混的衍生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的需要。当一个造反党用惯性思维开始治理社会的时候,常常会与法治发生冲突。因为如果尊重法治,根本就不会有把旧政权连根拔掉的这种事情出现。而习惯性的粗暴命令和武力干政,使得法治变成多余的累赘。集中共精华之大成的共和国创始人毛泽东,就是一个典型的“无法无天”的人。他光着身子只穿睡衣接见外国领导人,尤为经典的一幕。 

中国的法律之所以不成其为法律,被所有的人视如敝履,主要是因为在观念上有暴力在作怪。暴力比法律简单明快、实用有效得多,为什么要拣难的丢容易的?今天我不成气候斗不过你,吃了大亏,咱不在乎。风水轮流转,皇帝明年到我家,那时就要好好整治你。高层如此,中层如此,底层也如此。所以,一切与现代文明有关的观念,比如宽容,谅解,妥协,退让,统统与中国无缘。难怪李慎之老先生生前说了这么一句:“中国的问题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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