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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分析:贯彻释法精神,刘小丽案是试金石

(2016-11-17 20:35:45) 下一个


刘小丽10月12日以龟速宣誓

      中评社香港11月18日电(记者 黄博宁)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就梁、游立法会宣誓作出裁决,褫夺两人议员资格,自10月12日起离任。历经一个月的立法会宣誓闹剧迎来重大进展。高等法院承担了维护香港“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秩序的义务,否定了“港独”份子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中央对特区司法的不信任。

      虽然梁颂恒、游蕙祯上诉以表示抗争意志,然抗辩双方对两人“抗拒一国”及“拒绝及忽略宣誓”的事实并无异议。上诉法庭亦只负责纠正原诉法庭的法律错误,即是否应该“遵从三权互不干预原则”。在原诉法官判词第15段中,已清楚表明法庭不采纳梁、游提出的理据,是基于梁国雄与立法会主席诉讼中,终审法院作出该原则适用“必须符合《基本法》相关的宪制规定”的裁决。相信即便上诉,两人翻案机会极低。终审法院会以维持原判,为梁游的“宣誓闹剧”画上句号。

      判决一出,香港主流民意欢呼雀跃,有店家为庆祝梁游出局,展开“买一送一”促销,有人去酒楼点“凉(梁)瓜炒鱿(游)鱼”,自制漫画、段子更数不胜数。一直以来,香港建制派,或者说爱国爱港力量在本地话语权上处于弱势,长期因不敢出声而产生的压抑情绪,终于在法官的判词下,找到了出口,迎来一场难得的狂欢。

      以中央及建制派的角度看,过往对社运人士有多次轻判记录的法官欧庆祥,在判词第7段承认全国人大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对香港所有法庭具有约束力,应该落实;又在判词第11段清楚确认,“一国两制”原则及该原则下“一国”的重要性,是香港特区的基石,《基本法》宪制秩序以此确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欧庆祥法官作为香港司法机关的代表,在判案中肯定人大的释法权威,明确“一国”的重要性,为中央透过释法树立《基本法》解释权威,抑制本港“司法扩权”的倾向,提供了成功案例。也为中央和特区司法机关展开良性互动、增加互信奠定了良好基础。

      然而,欧官裁判梁、游出局是依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以及《基本法》第104条,没有直接引用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内容,相当于将其“束之高阁”。判词第9段意为即使没有释法,判决结果一样,是其对释法“多此一举”的曲折表达。有上述现象,表明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之间,欲求消除戒心、建立稳定的认受和适用关系,还有漫漫长路。

      对于梁游的出局,也许如欧官所说,即使不释法也能判决。那么就刘小丽的宣誓有效性,人大释法的指引更清晰。依据人大释法以及张荣顺的说明,除非是技术性的无心之失,否则只有一次宣誓机会。刘小丽在第一次宣誓时篡改内容,表示要“秉承雨伞运动命运自主精神,与香港人同行,连结议会内外,对抗极权…共同开创民主自决之路…”。第二次宣誓,她以平均6秒一个字的速度宣读誓词,不足100字的内容读了13分钟,显然表示她无意受誓词约束。如果不剪辑,没人能明白她是什么意思,更甚者,其人在脸书上表明宣誓是“虚伪”的,故此逐字读出是为了彰显行礼如仪的“虚伪”。

      如此宣誓,是侮辱港人及国人的智商。只要智商尚存,都能判断该宣誓与“庄重、真诚”相去甚远,应属不合格。随着事件发酵,她感受到了丧失议席的潜在危险,至少形式上不再抗拒,遂在11月2日正常宣誓“表现良好”。但依据释法内容及精神,其最后一次宣誓的机会应属无效。刘小丽案今日展开聆讯,主审法官仍是判梁、游出局的欧庆祥。

      相信刘小丽是给欧官出了大难题。何去何从,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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