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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罂粟6:烂尾楼二进宫 再度惊动最高法院:

(2008-05-25 18:49:02) 下一个


《上海罂粟----中国房产第一案亲历》(6)

(>>>>接上期)

    自1999年年初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诉,开了为房地产案件抗诉的先例以来,倏忽两年多过去了,到2001年的9月,根据新华社记者顾惠忠当月发表的措辞尖锐的报道《法院别再“制造”烂尾工程》,“时至今日,最高院仍未对此案进行再审。”

    显然,从这篇报道中我们可以推想,最高法院的延迟再审,显然与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因而遭到“无冕之王”的强烈质疑和不满。那么,最高法院为什么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对此置之不理呢?

    在闻声从2002年起参与这个项目的六年时间内,一直在工作之余想搞清这个问题,但一方面因为闻声俗务太多,每天“三陪”都忙不过来,没能直接与承办一、二审的法官及抗诉的检察官面谈,另一方面在闻声所能接触到了相当层级的人员中,对此问题均惶顾左右而言它,只抱定个往事不再提的宗旨。可以推想的理由是,这一抗诉所涉及的纯法律问题,的确是个漏洞,两造均有理由,最高法院的法官自然多少有委屈心理,郁闷是必然的;另一可以想象的理由是,凡事必然“治一经、损一经”,没有完美的方案,弘丰公司既然成功动用了抗诉这一伤面子的绝招,也必然地有其负面后果。

    总之,至少在新华社记者顾惠忠发出尖锐质问的2001年9月,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进行再审。

    有意思的是,在顾惠忠的报道发表后不久,2001年9月26日,最高法院迅速做出了(2000)民抗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闻声至今无从得知是否记者的报道起到了关键作用,还是其它因素的影响水到渠成了。

    只是,这次再审除了原有的直接当事人弘丰公司、南侨公司(路华公司),相关方中储公司(其代表为下属的海沧房地产公司)、建工集团(原振新公司的承接人)4家之外,增加了两家:一是施工承建方中建八局,他们在诉讼烽烟四起、工程被迫停工之前,已经完成了的地下桩基部分的施工,而工程款尚有1000多万未结;另一家就是彻头彻尾的案外人:上海今日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出现的理由是他们将承接这个项目。也就是说,项目纷争的各方都将把自己的权益转让给今日阳光公司。显然,今日阳光公司必然是一家实力雄厚、或背景深厚的公司。

    故事到这里,有必要将新出场的今日阳光公司介绍一下。这是一家专门为承接这个项目而组建的项目公司,因此名称与“阳光城”项目完全吻合,也因此从公司的登记材料中很难看出它有什么过人的实力。这家阳光公司的法人代表王福,据说曾经在军中服务,有相当的人脉资源,闻声所听到了“项目老人”们的耳语表明,这种人脉或许正是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的关键,而非新华社记者那篇旗帜鲜明、倾向性明显的报道。从日后闻声的切身体会来看,王福此人的确在北京略有神通,相当一些关键人物对他还是相当关照的。

    但事后的情况表明,至少在王福积极斡旋接盘、并试图解开这个项目当事方之间缠绕不清的一个个法律和情感死结时,阳光公司的资金能力是远远不足的,王福所期望的,还是项目到手后的转手,只不过他计划中的“转让”相比较弘丰公司漏洞百出的“转让”来说,更为严谨和到位: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我们后来从房地产蓬勃发展中可以看到,这成了之后的行业主流,有效地避免在不同公司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所发生的巨额税费以及艰难的审批过程,只要在工商部门办理个股东变更手续即可;同时又避免了有关房产质量问题、过程中灰色交易的问题的秋后算帐,项目完成套现后,将项目公司一关了之,从此消失得无影无踪。这是行业内后来的公开秘密,也算是公开的自我保护措施,但在2001年的时候,这并不普遍,少数活跃的房产公司还沉浸在“做大做强”的梦想中,恨不得把自己的名字贴遍全中国,很多项目都挤在一个公司框架内,一荣俱荣的时候少,一损俱损的时候多,蚂蚱一大串,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成为不少公司的“惨痛历史教训”。王福、或者说王福背后的高人,显然在能耐之外,也是相当有远见的。

    总之,最高法院的再审程序在耽搁了两年半之后,启动了。新的合议庭组建,审判长谭红、审判员贺缇、代理审判员刘国华。这是阳光城项目(原秣陵商厦)的“二进宫”,以后我们还会谈到它的“三进宫”。

    上述的六家单位,“本着实事求是解决纠纷,重新早日启动项目开发建设的目的”,终于坐到了一起。再审过程,首先应查明原审中存在的问题,而在洋洋洒洒4500多字的再审结果中,并没有对原审或抗诉的焦点问题进行任何剖析,而是在列举了原审和抗诉过程后,将争议完全搁置,直接达成了一个与原审或抗诉毫无法律关联的结论:将项目转让给今日阳光公司。在六家为此达成的、并经最高法院批准从而等同于再审判决的“调解书”中,用大量篇幅约定了六家之间的钱款转让,完全回避了导致多年法律诉讼的是非问题。

    各方约定了今日阳光公司应向另五家支付8550万的接盘款,以获得该项目。为了避免读者在此晕菜,闻声将该接盘款的分配情况列举如下,并一一分析利弊得失:

    *** 甲方,中储公司(海沧公司)得3100万元

    中储公司,作为土地的原始持有者,仅获得了3100万元,等于说这块总共为22亩的土地只卖了每亩140.9万,这还包括中储此前已经支付的大量前期费用。原先与弘丰公司合作时指望的建成后得房3.25万千方米,自然也灰飞烟灭,如果以建成后可得房3.25万千方米计算,中储公司等于用954元/平方米的楼板价(单位建筑面积的土地成本)将权益廉价处理了,这其中,还未计算原先合作中房屋部分销售后中储应得的分红。总之,财大气粗的中储公司(当然,仅限公司本身)在这个项目上是彻底地赔了夫人又折兵。

    *** 乙方,弘丰公司得500万元

    弘丰公司的得款,看似最少,但我们应当注意到,这家引发连串诉讼案的“肇事者”,此前在向丙方南侨公司(路华公司)的项目权益转让中,已经获得了2726.2万元人民币,加上这500万,总共是3226.2万,而弘丰公司并非土地方,可以说此前其在项目中并无任何投入,因此,在倒手之间,获利还算不错,实现了倒卖项目的最初目的。弘丰可以说是大赢家之一。

    *** 丙方,南侨公司(即路华公司)得3400万元

    南侨公司可谓不赔不赚,所得3400万只是收回自己的投资,考虑到前任总经理束萍的行为毕竟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这点是弘丰公司在此前诉讼中重点攻击的靶子),这样的结果已经是相当幸运了。我们此后还会看到,这家背景相当深厚的外资公司,在用人上频出问题,随后又因后任总经理的问题而在这个项目上大栽跟斗,六年之后的今天也未能收到3400万中的一分一毫。

    *** 丁方,建工集团(即原振新公司)得250万元

    振新公司(后整体转入上海建工集团)是项目联建的原始参与方之一。弘丰公司向南侨公司(路华公司)转让权益,并获得了南侨公司(路华公司)2700多万的“补偿款”后,振新公司随即将自己手中的开发权转让给弘丰公司,得到后者支付的总共1421.39万元人民币,加上这250万元,该公司得款在1671.29万,同样,该公司并非原始土地方,是在转让中实现套现、并且没有惹上官非的唯一成功者。

    *** 戊方,中建八局得1100万元

    中建八局的款项纯粹是工程款,无论是谁接盘,都少不了它的钱,可说是不赔不赚。

    *** 其它债务200万元由甲方中储公司代为支付

    调解书的此条,据闻声向“项目老人”们多方求证,主要是指的一些拖欠的设计费等,这个项目后来险入下一轮的诉讼大战,中储公司也一直没去支付任何债务,等到闻声的团队接盘后,才陪着(实际上是监视着)中储公司的人员去一家家支付这些积欠经年的债务,解开一个个死结,当然这是后话,以后再表。

    最高法院很快下达了(2000)民抗字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此时已是2002年1月4日,距离中储、弘丰、振新三家公司确定联建该项目正是10年。

    建工集团的著名律师朱树英曾经撰文认为:“本案至再审程序后,最高院并未简单对本案进行是与非的判断,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本案阳光城地块闲置至今的问题。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使该项目的接盘人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从而达到了启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的目的。最高院对于本案的上述处理方案,为如何妥善解决烂尾楼工程找到了一条新的思路,以法院调解的方法使烂尾楼真正得以起死回生。”考虑到建工集团在此案中相对超然的地位,朱律师的这番话,闻声相信是发自肺腑的。在如此纠葛着法理、权力、利益的复杂案件中,很多时候也只能更侧重以政治方式来进行法律处理。最高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处理是满意的,据说还被编入了案例。

    但这个调解书罗列细腻的各种款项中,惟独缺少了一条:政府该得的土地出让金。在调解书中,只有一条涉及此事:甲方(中储公司)同意将“阳光城”项目中20%的上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市字(1997)第100230号2856平方米全部转让给已方(今日阳光公司)。土地转让价格包含在已方支付给甲方的接盘费即人民币3100万元中。

    这说明,各方是考虑到了土地转让的手续问题的,但问题是:

    另外已经在弘丰名下的80%土地使用权,何以未能约定呢?尤其是其中的40%还是严禁转让的划拨用地性质,作为土地最终权益方的政府(或全民)并没有收到任何的土地补偿款;如果这80%土地已经含在总的转让价款8550万元中,则弘丰公司在转让那40%的划拨用地前,应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而这并没约定,必将成为纠纷的源头;而如果弘丰公司拿着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书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此案后来的土地过户的确如此办理),则国家将遭受巨大的损失。

    如果我们再倒推过去,即使将弘丰公司所得3226.2万全部作为其土地权益转让所得,则该项目的土地总价值只在(3226.2万/80%=)4032.75万,中储公司的20%土地使用权即为806.55万。问题在于,中储公司在将80%的土地过户到弘丰公司名下,是以联建方内部转让方式,各方约定了权利义务的,中储并没有收取弘丰公司的转让款项,这等于是原始土地方中储公司用806.55万的价格出售了所有的土地,每亩价格只在 (806.55万/22亩=) 36.7万。各位看官,这可是在房地产正在迅速崛起的2001年底和2002年初,闻声此前下海于1998年在上海远郊所谈的工业用地价格都在8-10万/亩,何况这个“阳光城”项目是在上海的绝对市中心,而且是商办项目!根据闻声的亲历,这样巨大的价格落差,正是造成这个项目有巨额暴利的根源,也是造成这个项目纠纷不断、“妖”得很(上海话,形容很怪异、很不顺利)的根源。而这样大的价格落差和不严密的责任约定,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被固定下来,成为日后各方互相攻击时争相引用的法律武器。

    十年磨一剑,如果这个项目就此完结,倒也被上海正在繁荣的房地产洪流湮没了,我们今日也无缘在这里分析这么个经典案例。但这个很“妖”的项目,却在似乎已经艰难地解开了所有死结的时候,再度烽烟四起:

    当纠纷的各方翘首盼望接盘者今日阳光公司掏钱买单时,今日阳光公司却没能按约定支付转让款,愤怒的5家权益人公司根据调解书规定随后宣布取消其接盘资格,另寻接盘人;而今日阳光公司那神通广大的法人代表王福突然死亡,更是导致一片混乱……

    详情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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