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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罂粟5:上海烂尾楼如何成为中国房产第一案?

(2008-05-22 19:11:25) 下一个



《上海罂粟----中国房产第一案亲历》(5)

(>>>>接上期)

    上海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审都判决弘丰公司败诉,其将项目开发权益转让给南侨公司(原路华公司)的行为无效。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两审终审、且又是最高法院承担二审,几乎就是板上钉钉的铁案,只有三种情况能够转机:一是最高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三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直接干预。但这三种情况,都无疑是对最高法院二审的挑战,这在任何国家(包括美国和澳洲之内的所谓发达国家)都是相当艰难的,更不用说在中国。说句大实话,没有足够粗壮的腰杆和坚强的毅力,没有人会去奢望打通上述三条通道中的任何一条。
   
    弘丰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胡冰是个例外。这个坚强的上海大个子男人,有着一般上海男人所绝对缺乏的毅力和恒心,或许背后还有高人指点。他向最高检察院提交了《申请抗诉状》,这是1998年2月6日,距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下达仅有2个月。

    根据公开的报道,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接到弘丰公司的《申请抗诉状》后,指派了贾小刚、王天颖两位检察官承办,他们调阅了法院卷宗,“几次三番赴上海实地调查,还两次邀请全国数位民法权威专家开会研讨”。一起相当普通的地产开发纠纷案,得到了最高检察院异乎寻常的重视。

    根据由新华社记者顾惠忠撰写、发表在不同报刊上的内容大同小异的多篇报道,最高检察院对此“十分慎重”,“毕竟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抗诉”。1998年9月,也就是最高检察院接到抗诉申请后7个月,民事检察厅召开了厅务会议,专门讨论承办检察官的意见,“认为应当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会后,承办检察官起草了《关于弘丰房地产公司申诉案的审查终结报告》。1999年1月,这份报告经民事检察厅负责人修改后,送到了最高检察院的领导手上,领导批示:“报检委会讨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召开第46次会议专门讨论后,“正式决定启动司法监督程序,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这份编号为“高检民抗行字(1999)第27号”的抗诉书,事后被某杂志全文转载,影响颇大。抗诉书原文长达7页,对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未留任何情面,直接指出“你院的终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用词相当直接坦率。

    抗诉书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弘丰公司与南侨公司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而判定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随后,在“没有事实依据”方面,抗诉书首先依据双方协议,认为双方对所转让土地的现状是清楚的;其次,根据在诉讼过程中上海有关部门将土地过户到弘丰公司名下(地方政府这一举动相当离奇,而且两级法院都未在审判文件中提及,详细请看本文上期)的行为,认为“弘丰公司对所签署合同的履行是积极的”;三是认为双方均已基本履行协议书,此时“判定合同无效,对双方的损失都是巨大的”。在“没有法律依据”方面,抗诉书引用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上海的有关行政规定,认为“仅以土地受让方是外商,就判定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抗诉书认为弘丰公司已经“依法办理了产权出让和转让手续”,抗诉书援引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转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认为“终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显然违反你院上述司法解释。”

    应该说,最高检察院上述意见,从法理上讲的确是成立的,但问题的关键正在于,两级法院根本就没有搭理弘丰公司在诉讼期间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离奇事实,而地方政府做出这一成为抗诉主要理由的行政行为,其时机却在一审判决下达前仅仅1个月,考虑到判决书的讨论与制作成文所需要的时间,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上海高院或许根本没有机会知晓这一重大的事实。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重要改变的结果将直接导致最高法院“自相矛盾”,但弘丰公司获得这些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和时机本身充满了神秘感。

    抗诉书用了足足2页的篇幅,认为“终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还存在错误”,以及“适用程序违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在新华社记者顾惠忠的报道中,将这一抗诉概括为“(最高检察院)最后确认‘高法’错判,遂依法向‘高法’提起抗诉”。在他为《法制日报》社所撰写的一篇文章中,题目干脆就是《法院别再“制造”烂尾工程》,措辞相当尖锐。

    闻声在2002年之后介入这个项目后,一直想找到承担二审的最高法院法官(审判长郭彦祯、审判员孙延平、代理审判员韩玫)和一审的上海高院法官(审判长盛勇强、审判员施杨、代理审判员翁毅)以及负责抗诉的两位检察官采访,以便记录下这一独特而经典的“当代史”,可惜俗务缠身,一直未能付诸行动,读者诸君中如有他们好友,烦请代致问候,希望早日相见。

    弘丰公司获得了最高检察院的抗诉支持后,也获得了“舆论”的支持。《新闻周刊》报道认为:“这表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正加大维护司法公正的力度”,报道中回顾说:“拿到终审《判决书》,弘丰公司的领导层伤心不已:‘高法’的判决带来的将是国家的巨大损失、企业的巨大损失!”,十分尖锐。

    在闻声多年所能收集到的相关报道中,除了一家房地产报纸的报道署名为“欣闻”外,其余都是“顾惠忠”,而这位记者的身份也多有变化,在《法制日报》社的《百姓信报》上,其工作单位是“中国经济时报”;同样在《法制日报》社的另一本杂志上,其落款又成了“新华社记者”,相当令人惊奇。

    顾惠忠在其于2001年9月(此时距离最高检察院提出抗诉已经2年半)发表的措辞尖锐的文章《法院别再“制造”烂尾工程》中,指出“时至今日,最高院仍未对此案进行再审。由于一、二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又不及时改正,不仅投资3.8亿元的阳光城项目如今仍晒地皮,还使上海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弘丰公司和下属8家企业惹来一系列诉讼,经营无法进行,几近破产。”该文随后认为,他所列举的包括阳光城项目在内的几个案例,“说明法院审理工作的不及时、不公正对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所来带来的危害”。这位记者质问道:“法院应当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怎会反过来也‘制造’烂尾工程呢?”

    那么,在经历了常人完全能够理解的难堪的抗诉后,处于风暴中心的最高法院,都发生了什么呢?

    请继续关注下期连载。

    (后记:本期及本书各期连载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均根据公开、生效文件,有关此类文书及相关新闻报道的原文,在本书出版时将全文附录,以为后世留下一部记录中国法制艰难进步、房产行业曲折发展的信史,敬请关注出版动态。出版及版权洽谈请发EMAIL到 winsoundideas@hexun.com 。多谢大家支持!----闻声于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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