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tradictions of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 Ethics after Wittgenstein by Paul Johnston First published 1999 by Routledge
1 The Contradictions of Traditional Ethics 第一章 传统伦理学的矛盾
想要理解世界时,每个人都会面对这么一件事,即是否接受客观对错(notion of objective right and wrong):她是相信对人行为的评价只是表达了某一个人的偏好呢,还是相信有一个看待人行为的正确视角,每个人都应采纳?(does she believe that judgements about human action simply express the preferences of a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does she believe that there is a correct perspective on human action that everyone should adopt?)传统的回答是后者。然而近来对伦理学的怀疑变得越发广泛,如今,已经搞不太清楚我们的社会作为整体,到底是承认还是拒绝“客观道德断言(claim)是可能的”。这种转变的一个原因是科学的成功,这种成功使传统的道德解释(moral view)成了问题,还激起了各种各样的相对主义。科学还使我们倾向于不再持有如下看法:即人的行为和其它动物的行为有根本的差异,这儿说的动物的行为,实际上意思就是非生物被因果地决定的活动(causally determined processes in nonliving things)。另一些知性的进展也对道德信仰不利。例如,对宗教的现代挑战使得伦理学的地位发生动摇,至少有些人认为,如果上帝已死,那么做什么都是允许的。而人们也逐渐能更有效地用心理、社会和文化的概念来解释“信念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要形成”,这是一个更深一层的威胁,因为这意味着不应表面化地看待道德评价(our moral judgements should not be taken at face value)。
这种矛盾心态在当代道德哲学中也很明显。一方面,对道德真理和伦理客观性的传统主张受到广泛质疑(作者注:他在此文中混同使用ethics和morality两个词),被视作是不一致或误入歧途的(incoherent or misguided),即使维护这种客观性主张的哲学家也明白,他们为其提出的解释对道德的传统拥护者来说不一定熟悉,甚至不一定可接受。然而,只有很少的哲学家认为应该就如此拒斥伦理学(reject as such);而大多数当代道德哲学正是试图解释,为什么伦理观点不管怎样仍是正当和必要的(justified and necessary)。
伦理(ethics)的定义本身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些哲学家建议最好从一个尽量宽泛、开放的定义出发。例如,可把“伦理”定义为某个人指导其生活的一组原则,而不管其内容如何。这看起来有道理,但也有其缺点。1,这类纯形式定义容易误导,如很少人会真的去讨论什么“斯大林的伦理”;2,更重要的,这类定义会让人忽视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主张存在人人应该承认其正确的行为标准。这主张中包含着一个似乎无意义的客观性概念。而相关的主张“道德判断是真的(that moral judgements are true)”似乎也很成问题。经验判断(empirical judgement)和道德判断似乎有着不同的性质。对前者可以说某些是对的,其它都是错的;对后者似乎就不行。
因此,最好的出发点不是某个对伦理的定义,而是这个基本逻辑观点:任何有关人行为的判断都无可避免的是出自无数逻辑上可能的视角中的一个。我们可以说某些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或对某个具体人来说是更好的,但说某些行为就是更好的(better as such)似乎没有意义。而伦理却正是以此主张为基础,这就是它的问题所在。道德家(moralist)认为他们的标准是绝对的,不是与其它标准同等地位的,这似乎在逻辑上就不对。既然不同视角都是逻辑上可能的,那么看起来没有哪个能占有绝对的优先。
虽然我们可评估不同的视角,但这又是从某个所谓元视角(meta-points of view)出发的,而元视角仍然是一个视角,“凭什么它是正确的(correct)”仍然成问题。把“正确(correct)”看成“从社会视角看是正确的”也没有用,因为还是无法说“社会视角”比其它视角更正确。那就等于说从社会视角看,社会视角比其它视角更正确。说“从上帝视角看是正确的”也是一样。本来要做的是要评估不同视角,但这似乎是不可能的,这儿的问题在于所谓正确不知所谓。 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的伦理学演讲中也说,伦理命题是无意义的,是语言的误用。一个价值判断要有意义,必须或者是某个人的判断,或者与一特殊目的相关。而伦理学恰恰要否定这一点。
道德家否认道德判断是其偏好的表达。为了维护这一点,她进一步反对这种想法:改进自身处境的一种方式是改变反应的方式(one way of improving the situation would be for her to change the way she reacts)(?)。此外,道德家还否认“个人的行为(及其对行为的评价)表现其欲望(want)”。
另外,还可以想想,对“我们是怎么判断对错的”这件事的通常看法(the question of how we are supposed to determine what is right and wrong)。诉诸直觉(intuition)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即便有客观道德标准,我们似乎也无法辨别正确的东西和只是看起来正确的东西。每个人都可以声称他的看法是唯一、普遍的真理。引入感觉(perception)的比喻也没有帮助,因为道德家也拿不出办法来分辨感觉和错觉。而且如果我们突然对味道(taste)发生了分歧(就像对伦理原则的分歧一样),我们将把它重新归类为主观经验,而不再归为感觉。
一个想法是,人的行为是以可理解性为特征的(characterised by its intelligibility)。某人的行为若要是有意的(voluntary),她就必须能对他人解释为什么她要这么做,而这解释(account)必须考虑到他人的想法(concern),才算得上对他人的解释。或者这么说,解释要成为真正的解释或辩解,必须采用那个社会中可用以辩解的现成概念,并构成其语言游戏。以承诺(promising)为例。若有人认为无须为她违反承诺作辩护,她不仅是道德上犯了错,而且是语言上不健全的(linguistically incompetent),因为她没有理解“承诺”这个概念。而且,可能的辩解不是个人随便发明的,而是在“承诺”的概念和实践(practice)中规定好的。这样,不道德的行为其实是错在了语言上的无能。但问题是,一个人可以理解承诺的会给他人以期待,但却还是觉得自己无须因此受到约束,对她来说,承诺只是为傻瓜准备的陷阱。对此可以反驳说,即使此人自己不觉得有义务(obligation),义务依然存在。但这只是循环地说,那些相信应该遵守承诺的人认为,不守信用者没有认识到她应该认识到的义务。一个人是否理解承诺的语法(rules of the institution of promising),和她认为自己许下承诺后怎么做才是正确的,这是应该分清的两个问题。甚至她可以根本不承认有所谓“正确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不懂得“承诺”。
另一个稍有不同的想法是,道德判断与偏好表达的区别在于,它们有对所有人的指示性含义(have prescriptive implications for everyone),这些指示必须在形式上是适用于全体的。如“所有人都应该爱他们的邻居”。而这形式上的限制意味着其内容也必须适用于全体。但这么说并没有足够的理由。
接下来讨论当代哲学家Bernard Williams的书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Williams认为不可能找到伦理学的一致基础(coherent foundation),我们应该放弃“道德律适用于每一个人”这种想法。他认为伦理价值的最终依托是人们的性状,这是不可动摇的真理。这观点使得外在视角(伦理是关于性状的)和内在视角(伦理是种真理)之间产生了鸿沟(gap)。而他的哲学旨在对付此鸿沟。他建议,一种方案是回到希腊,即把伦理学看成是用来推进人类繁荣的,而不是谈一个唯一的、道德上正确的对世界的看法。
Williams从苏格拉底的问题“How should one live”开始讨论。他认为这是个实践问题,而非伦理问题,其真正意思无非是“what should I do know”。若要为此问题找一个适用于每个人的答案(就像道德哲学做的那样),是不可能成功的。Williams并不因此要我们放弃伦理学。相反,他相信只有很多人都保有伦理的考虑,这个社会才是可能的。问题是,为什么个人应该坚持其伦理信念呢?
Williams首先说,对伦理的怀疑姿态不是自然状态,对大多数人来说,具有某些伦理信念是现状(status quo),不是采纳它们需要理由,反倒是放弃它们需要理由。人们不应该去寻找一个适用于每个人的对伦理的辩护,而应该寻找的是一个更谦卑的目标,即对我们的辩护(a justification for us)。应该对那些已经倾向于伦理的人说话,给他们一些理由,以便继续使有这样倾向的社会存在下去。某些性状是我们身份(identity)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凭借它们来争论,而不是争论它们(we must debate from these dispositions rather than to them)。而反省(reflection)能够、而且经常应该帮助修正我们的伦理信念,但它不能也不需要为我们最初何以有这些信念提供辩护。重要的是,我们能满意于我们有的性状。伦理的关键概念不是真理(truth),而是信心(confidence)。最理想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其成员对他们已有的倾向有实践的信心,同时又具有反省的能力。而完成这个任务是社会实践的问题,而不是哲学的理论建构。哲学无法取代它。苏格拉底的问题“how should one live”没有理论答案。我们作为个人,作为社会,必须在我们的生活中去寻找令我们满意的答案,而非正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