耆英远胜周恩来——评茅海建教授对中英虎门条约的评论
(2009-06-23 10: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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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鸦片战争乃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开始。挟先进文明而来的洋鬼子,彻底超出了中国既有的知识、经验与应对能力,该怎么应对这空前的文明冲击,毫无先例可供参考,更无圣贤经典指导。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任何人,无论如何先知先觉,都不可能超越时代,按现代人的标准去行事。当时代表国人最高水平的政治智慧,就是基于现实主义作功利分析,接受现实,尽可能缩小外患为国家带来的灾难。而我辈裁判前人,只怕也只能根据这个标准,始终牢记国人当时的井蛙视野以及烂污国情。
因此,我不能同意蒋延黻先生对琦善的评价:
“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关系,在军事方面,无可称赞,亦无可责备。在外交方面,他实在是远超时人,因为他审察中外强弱的形势和权衡利害的轻重,远在时人之上。虽然,琦善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不能算重要,宣宗以后又赦免了他,使他作了一任陕甘总督,一任云贵总督。他既知中国不如英国之强,他应该提倡自强如同治时代的奕59460;、文祥及曾、左、李诸人,但他对于国家的自强竟不提及。林则徐虽同有此病,但林于中外的形势实不及琦善那样的明白。”(蒋延黼:《琦善与鸦片战争》)
愚以为此话难免苛责前贤之嫌。在那个时代,敢说“咱们打不过鬼子”的大实话就是卖国贼,还敢提倡学习鬼子?举国也只有一个魏源敢提出“师夷之长技以制夷”,但他并不是众目睽睽的大员。奕59460;、文祥、曾、左、李诸人也是直到二次鸦片战争后才开始洋务运动的,琦善根本就没能活到那阵。就算他高寿不死,在当了举国唾骂的卖国贼并一度被判斩监候之后,复出时也就只可能“金剑已沉埋,壮气蒿莱”了,还敢多事?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当时先进中国人的代表,不是大众盛赞至今的林则徐、裕谦等人,而是为国人辱骂至今的琦善、伊里布和耆英。这不是种族原因而是文化原因使然,茅海建教授的观察与我早就有的想法完全一致:
“作为满人,作为皇亲,耆英比那些中过进士,入过翰林的正途官员,少一些儒教气味。这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无可争辩地是一大缺陷。或许也就是这种缺陷,使之在思考问题时也少一些性理名教的色彩,更具直接性和功利性。至浙江几天后,他便看穿战败的必然,不计‘夷夏’之大义,一心欲与‘逆夷’讲和。这与同为皇亲贵族的伊里布、琦善相一致。”(茅海建:《天朝的崩溃》,490页)
这也是我的感觉。满族大员之所以代表了当时中国的智者,恰是因为他们不靠“性理名教”做官,用不着靠装清流沽名钓誉,因而受“文化诱导性智障”的害没有汉人同僚那么深,不像后者那些理学家乃是现实主义的天敌。君不见同是旗人(蒙古正红旗),理学家倭仁就是个最顽固的死硬派,跟徐桐不相上下?
此文想谈谈耆英,并质疑茅教授在《天朝的崩溃》中对中英虎门条约的评价。
我对耆英的印象一直很糟糕,主要是受了费正清主编的《剑桥晚清史》的误导,为此曾在旧作中把周恩来比作现代耆英。不料马士却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盛赞耆英的政治才能,对他面临的困境由衷表示同情,并逐项分析了鸦片战争中以及战争后中国和英美签订的一系列条约。我这才去细看《南京条约》、《虎门条约》和《望厦条约》,发现负责签订它们的耆英和琦善一样,确实尽了最大努力去限制外患可能给中国带来的损害。茅海建教授在《帝国的崩溃》中对他的批评似不够公平。
虎门条约的缘起,茅教授已经在该书中介绍过了,那是道光的动议。道光在批准南京条约后又想反悔,让耆英去该条约中 “添注”。耆英为此给英国专使璞鼎查发了照会,提出一系列附加条件,以尽可能限制条约给中国带来的损失,澄清条约中可能有的模糊之处。我觉得以他当时的知识水平而言,他的确做到了这一点。当然,由于当时的人对国际法一无所知,更不知道 “主权”是什么意思,难免受到璞鼎查的欺骗还懵然无觉,但由此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如茅教授说的那么严重。
茅教授认为,虎门条约使得中国至少丧失了四项主权(茅海建:《天朝的崩溃》,511-517页):
1)关税自主权
茅教授认为,南京条约并未规定关税须由双方协定,这是耆英上了璞鼎查的当,主动要求谈判虎门条约,自己弄出来的。
案南京条约规定:
“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
据茅海建教授披露,这并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协定关税”,盖英文本是: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据此,中文版的“秉公议定”确实并非“由双方谈判决定”的意思。可这问题乃是中文的固有缺陷造成的,其实中文这种毫无明确时态、词义模糊的语言(特别是文言)最不适合用为法律语言。幸亏那文字让没有多少国学修养的传教士翻译成半文半白,否则译成典雅古朴的文言,不知道还会造成何等误解。
正因为此,就连后人(包括区区在下)阅读那条款,都会误认为“秉公议定”指的就是双方协定,盖该句之后紧接着就是:
“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这儿的“议定”可是“双方经谈判后决定”的意思。不仅如此,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望厦条约,中英(美、法)天津条约里的所有“议定”都是此意。以此类推,大众当然也就只会将“秉公议定”当成双方协定。难道能指望耆英去攻读英文本,发现正解不成?所以,窃以为茅教授的批评难以成立。
茅教授认为耆英在照会中提出“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违反了南京条约,因为南京条约规定必须制定新例,不能率由旧章。对此我不敢苟同。无论是英文本还是中文本都不曾说过此话,只是强调税则必须公平而且公开。中国当然可以认为粤海关税章本身是公平的,需要的不过是由户部公布,推行到五个口岸而已。
2)领事裁判权
茅教授认为耆英把司法主权主动拱手让给了鬼子,此话不假,不过不是在虎门条约里。虎门条约只是规定:
“倘有不法华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官船、货船避匿者,一经英官查出,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倘华官或探闻在先,或查出形迹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则华官当为照会英官,以便访查严拿,若已经罪人供认,或查有证据知其人实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断无异言。其英国水手、兵丁或别项英人,不论本国、属国,黑、白之类,无论何故,倘有逃至中国地方藏匿者,华官亦必严行捉拿监禁,交给近地英官收办,均不可庇护隐匿,有乖和好。”
这不过是个引渡条约,可见耆英的良苦用心:他生怕开港后英人藏匿逃犯,因此特地用这条约先作预防。它将香港纳入了引渡范围,这本身就是一个外交成果。我没有研究过国际法,不过据我这外行所知,并非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引渡建交国罪犯。若无明文规定,则英国完全可以拒绝引渡逃到香港去的罪犯,中国还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孙文无法从英国引渡回来,只好靠绑架就是证明。有个条约管住,起码英人不敢明目张胆包庇。
至于藏匿在泊在领海领水内的英船的罪犯也需要行文引渡,则是耆英彻底缺乏国际法知识使然。但这从客观效果看来反而对中国有利,盖中国的吏治实在太烂污腐恶。若真“行使主权”,则只怕贪官污吏们动辄要去英船上搜索“罪犯”,以此创收。那才是要三天两头闹出战事来。
茅教授以为此规定为后来的亚罗号事件作了伏笔,窃以为那有“倒放电影”之嫌,亦即从已知的后事去简单认定前因。这是史家最常见的错误。其实亚罗号事件完全是巴夏礼无理取闹。我已在《也谈火烧圆明园》中指出,即使根据该条款,叶名琛的“违约行为”也就是没有先照会英国领事而已。但该条款并不赋予巴会审的权利。更何况该船执照早就过期了。
耆英在望厦条约中将领事裁判权赋予美国倒是真的。不过我已经在《细看中外条约之“不平等”》中介绍过,那是美国人在领事馆前竖立旗杆引来暴民攻击美侨,后者被迫自卫打死一名华人引出来的。从客观效果来看,放弃中国腐恶的司法权,反而减少了国际冲突的发生机会,而耆英追求的就是“民夷相安”。我认为这态度很明智:既然打不过人家,又不肯承认自己不行,发动旨在学习人家的改革,剩下来唯一有利于国家的决策,也就只能是尽量减少中外冲突,以免引来干戈,使国家陷入更大灾难。
3)片面最惠国待遇
这问题我也在《细看中外条约之“不平等”》中说过。从道义而言,中国既然不想向国外扩张,则最惠国待遇只可能是片面的。如果当时中国要求享受对等待遇,则英美法不可能拒绝,因此未便指责人家不平等。从功利而言,该条约对中国有利,盖它避免了一国谋求在华特权,肢解瓜分中国。若将日本强加的《二十一条》与英美和中国签订的条约相比,立即就能看出哪种态度对中国危害更大。其实后来清廷也知道这点了,试图把沿海口岸统统搞成国际通商口岸,以免它们落到旅顺、青岛的下场。
耆英当然不可能想到这些,他无非是用人际关系类推国际关系,怕天朝对英夷的深恩厚泽引来他夷吃醋打闹罢了。这虽然是无知表现,但也错不到哪儿去。如果天朝不对“番邦”们一视同仁,只会引来其他强国横加的战祸。而中国根本就打不过人家,不如不等人家的炮舰上门便主动示好。而且,反正都被迫开放了,多开放几国反倒能使各家商品公平竞争,以免一国垄断抬高物价。
茅教授认为对虎门条约中最惠国待遇之后的但书:“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属于“情绪性的语词没有准确统一的解释”。我认为如果两国实力相当,这恰是中方可以杜绝更多要求的依据——不管对方要求什么,只需说:“你这是任意妄有要求的违约行为”,请问对方能有什么办法?但这毫无意思。说到底,实力不如人,条文再怎么规定也没有太大意义。
4)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权
我认为这也是耆英现实主义态度的表现。他深知中国根本就保护不了夷人,更管不了夷人,不如“以夷治夷”算了。如茅教授指出的,当时中国并无警察,由绿营兵兼职管理社会治安,而绿营已经烂到提不起了,要指望他们与仇外的民众对抗、保护外侨,或是去管理持有自卫武器的外侨,根本就没有可能。不如让鬼子自己去管理好了。真要让绿营去管理夷人,只怕敲诈勒索立即就要引出中外纠纷。
茅教授认为此条为后来英法的炮舰外交开了滥觞,我觉得难以成立。如此说来,英法后来派出炮舰两次闯入白河口,也是行使条约赋予他们的特权了?
《虎门条约》说得清清楚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那只能是一只船,而且功能只在于管束该国水手,约束英商,并不是请英国派一支舰队来,开到白河口去。所以,即使没有这规定,后来的炮舰外交照样要发生。把后来的已知灾难归因于某个条文,我觉得没有太大意义。
茅教授还有其他较次要的批评,我觉得都难以成立。例如《虎门条约》规定:
“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
茅教授认为这是耆英弄巧成拙,把确定开放区范围的主权拱手让人,还主动承诺保护违禁进入内地的夷人。其实依愚见,此乃耆英的又一外交成果。南京条约只是规定英人可以入住五口,那本身就是个灰色表述——谁知道包括哪些区域?当然要加以界定,让地方官自己去和夷人议定。若不是加上这条,由夷人自行解释,擅自扩张,到时又该怎么办?最后还不是要落到实力较量上,那又何苦?不如一开头就明确规定开放范围的确定须得中方许可,不能由夷人任意解释。
明文规定夷人不许进入内地也是如此。保护外侨乃是文明国家的责任,主动承诺这责任不能算成是丧失主权。若无此规定,夷人偷入内地,难道咱们能行使主权,去任意“殴打伤害” 之?这是国际公法的哪一条?难道不会引出战争来?莫非没有这承诺,英法就会坐视侨民因偷入内地被殴打伤害甚至被杀死?有了这条,以后出了这种事,中方还占住了理:我方违约不假,但贵方领事失职,教育约束侨民不力,违约在先。若无此条,则对方可以说,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都不算犯法。条约又没禁止我方进入内地,我这么干算是违反了条约哪一条?
总而言之,窃以为,茅教授对耆英的批评,乃是忘记了时代限制,虽然他记住了耆英丝毫没有国际法知识,但忘了当时的国情有多烂污、百姓特别是士绅有多愚昧。耆英正是知道自家的毛病,尊重现实,才作了那些规定,以求“民夷相安”,不要为国家再度引来战祸。实际上那些条款也并未如茅教授所说,成了祸根。后来之所以有那些灾难,理由我已经在有关旧作中说过了,乃是文化诱导出来的全民智障,以致耆英连“民夷相安”的最低目标都无法达到。
与茅教授的感觉相反,我觉得耆英思虑细密,为尽可能限制条约可能给中国造成的损害殚精竭虑,有的条款考虑得相当周全:例如明文规定中国政府以后不再代商人归还积欠(南京条约规定的赔款就有三百万元是代广州行商赔偿积欠);规定英方使节有杜绝走私的责任;规定英商不得私自与开放港口外的华商交易,否则作为走私处理;规定英方协助中国政府控制对港贸易的义务;甚至规定英方不得拆毁在占领定海和鼓浪屿时自建的房屋,也不许追索修造价值等等……当真是煞费苦心。
当然,以现代人的眼光观之,有的规定未必真正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例如不许夷人进入内地,控制华商对港交易,不许英商和其他地方交易等等,但它们确实符合当时人心目中的“国家利益”。而且,若对这些事放任自流,不加管理,势必为国内仇外思潮火上加油,引发中外冲突,最后还是要损害中国利益。因此,即使以现代眼光衡量,这些措施都无可指责。
在我看来,耆英确实尽一己所知,考虑到了一切潜在漏洞以及可能发生争论之处,并尽力去修补之。很难想象一个饱受理学熏陶的汉官会想到英军在占领区建造的营房那种“蝇头小利”上头去。难怪被港人奉为“爹核士”的港督德庇时(Davis)要说:
“我一向要对耆英证明,我的责任虽是保护英国人,但如果有英国人亏负中国本地人的地方,我的职位使我同样有责任设法赔补;但我须表白一件事,一般看来,耆英对于相互应用这类原则时绝没有疏忽。”
“凡是欧洲国家派驻中国的代表接触过的人物中,耆英不但是品级最高,为人也是最值得尊敬的。”(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一,378页)
耆英的真正失误,在我看来,还是在《望厦条约》中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茅教授指出的,由于最惠国待遇的普及,于是中国若要增税,便只能先获得列强一致同意,使得增税完全丧失可能。这的确是愚不可及。
不过,第一,耆英绝对想不到这些后事上去。第二,那还是对南京条约中“秉公议定”一语误解的恶果。耆英大概是这么想的:反正已经和英夷定了这条,美国根据最惠国待遇也能享受,那又何妨加上这条?
总而言之,我觉得耆英最可贵的是,他审时度势,敢于承认现实,在“天朝万万不是逆夷对手,越打国家遭殃越大”的前提下,尽可能“羁縻逆夷”,力求民夷相安无事,不要再引出新的灾难来。
这就是他的指导思想,因此才有虎门签约之举。在我这外行看来,这种作法在法律上无可非议,甚至可以说耆英已经开始萌生西式清晰思维方式。西方就连民事协议都遵循此原则,在契约正文后常有附件,清晰界定使用到的一切概念,杜绝了日后的争执。南京条约没有作这些具体界定,我想那是因为就连在西方,缔结此类条约也是第一次。诸如进入城市到底是哪个范围,能否进入内地等等问题,在西方国家根本不存在,而它们对殖民地又无缔约必要。只有所谓“半殖民地”才有这问题。当然缔约时考虑就不可能很清晰,必然要留下若干“灰色空间”。若耆英不察觉这些问题,只怕要引出更多冲突。
这或许就是马士高度肯定了耆英的政治才能,并为他生得过于超前而落得不幸结局而深表同情的缘故吧?
当然,马士可能是帝国主义代言人。不过我仔细看过耆英负责签订的条约,觉得当时能想到这些的大臣,恐怕除了耆英和黄恩彤外再也找不出第三人来了。客观来看,耆英的态度以及他的周密作法,的确是符合当时的国家利益的。即使用现代眼光来衡量也如此。
可惜这就是耆英的悲剧所在:在中国,敢于承认现实,在此前提下为国家趋利避害而殚精竭虑,就是卖国贼。 “全民文化诱导性智障”决定了耆英 “民夷相安”的努力目标只会落空。他苦心孤诣化解广州人民的盲目仇外狂潮,最后让他两面不是人。连下面的抚、藩、臬都对之不敬,逼得他只好向民意屈服,声明自己不会出卖广州全城百姓。咸丰一上去就撤了他的职。等到逆夷打到天津了,咸丰才想起来用他,可等他赶赴天津,非但见不到英法专使,还被李泰国数落羞辱,以致他不堪侮辱,私自回京,被皇帝赐死,死后还要被后人代代咒骂。这就是忠君报国的好处。
我过去把周恩来比作当代耆英,谬之极矣。两人根本不一样。耆英是苦心孤诣周旋于东亚病夫与列强之间,试图避免或限制逆夷给中国带来的损害,而周恩来则是秉承毛的意旨,在国际上搞统战,为了毛充当世界领袖的野心,为了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反帝反修”,慷慨出让万里河山以及无量金钱,为的不过是收买明天就会变卦或倒台的小喽啰。以耆英比周,完全是对中国最早的外交家的侮辱,比骂他“卖国贼”更甚万倍。
作者:芦笛 在 芦笛自治区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上一次由芦笛于2008-12-04 周四, 上午11:26修改,总共修改了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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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个小毛病:历届港督的中文名字都是英国外交部选定的,以此来贬港人没什么根据 -- 朴成兴 - (0 Byte) 2008-11-14 周五, 下午2:31 (13 reads)
o 是么?多谢指点,不过,总得先由西崽们翻译出来吧?要不是德庇时自己翻译的?他倒是传教士出身,应该懂中文 -- 芦笛